宋祖英穿的服裝不中不西,不知是啥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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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報消息】《漢基律師》網轉自《法制晚報》的一篇報導真是新鮮了,《被告到庭不知原告是誰》,還有這種事?法律爲何這麼保護不敢報姓名的原告?原告爲何不敢報姓名?報導說,佛山市天藝音像製品有限公司因爲維也納音樂會和悉尼演唱會的盜版光盤,以侵犯「錄音製作者」鄰接權爲由將北京世紀太陽音像中心、北京愛樂者文化藝術中心、北京好望角音像發行中心告上一中院。 庭審前審判長稱,因爲原告是同一家,指控也都相同,所以本次開庭一併審理四起案件。 報導說,9時25分,世紀太陽的代理人來到法庭,他什麼資料都沒有帶,也不知道被誰告了,「你們告什麼,不就是要賠錢嗎?你要多少錢啊?」這位代理人對原告代理人說。 9時40分庭審開始。原告律師稱天藝公司具有「霍軍悉尼演唱會」和「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音像製品的版權,被告方未經原告允許發行銷售,侵犯了錄音製作者權。原告要求三被告公開道歉,各賠償兩萬三千元的經濟損失。 好望角經理氣憤地說,原告點明的銷售店跟好望角一點關係都沒有,雖然原告出具了一份公證書,但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證據也不充分。「我跟天藝的經理溝通過這件事,他們說弄錯了,還向我道歉了,怎麼今天我又被傳到法庭上當被告呢?這直接影響我們的聲譽。我要求對方當庭道歉,否則我們將要反訴。」原告律師面露難色地說,那家店是否隸屬於好望角確實存在爭議。「我們回頭會再跟公證部門和公司談這件事!」 報導說,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還在審理中。 2004年11月18日新華網轉載了法制晚報的另一篇報導《宋祖英維也納音樂會光盤被侵權 獲賠2萬元》,原來原告是宋祖英! 報導說,歌唱家宋祖英在維也納舉辦獨唱音樂會後,其音像製品被授權於佛山市一家音像公司獨家出版發行,但北京的兩家公司卻擅自銷售CD及DVD盤。近日,市一中院判定這兩家公司構成侵權。 今年1月16日,宋祖英全權委託霍軍出版其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音像製品等事宜。兩天後,霍軍與佛山市天藝音像公司簽訂授權協議,將這場音樂會的家庭音像製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出版發行權,獨家授予天藝公司。 今年4月5日,天藝音像通過公證取證方式,購得由北京世紀太陽音像、愛樂者文化中心銷售的宋祖英維也納獨唱音樂會CD及DVD光盤各一盒。天藝公司認爲,兩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爲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其損失。後經審理,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並各自賠償原告一萬元經濟損失。(完) 看完這兩個報導,倒明白了,天藝公司被獨家授權銷售「霍軍悉尼演唱會」和「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音像製品,但霍軍沒告,原告只是宋祖英一個人,所以被告到庭不知原告是誰,宋祖英真橫! 連兩萬元人民幣都不放過,也難怪宋祖英把江澤民塞在手裏的小紙條當成了國庫,未進門先一腳果斷的把阻礙她撈錢的丈夫踢下床去。這樣的女人江澤民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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