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二、中國腐敗的制度成因 要言之,當代中國的腐敗既不是階段性現象,也不是外力作用下的產物。中國社會政治權利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腐敗與中國的社會制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憑藉共產黨政府的反腐敗不可能遏制中國的制度性腐敗。 第一,中國共產黨既是憲法的制訂者,又是各種法律的制訂者,尤其是一些行業法規的制定,就有該行業的利益集團參與立法過程。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就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制度偏倚,更兼中國共產黨政府集立法、執法與監督等三種職能於一體,除了他們自己,沒有任何監督政府的力量存在。這種不受監督的權利必然孳生腐敗; 第二,中國共產黨政府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既是資源的分配者,又是資源分配的受益者。這種制度產生的位置優勢使得政府官員有可能使自己獲得財富積累過程的先發優勢; 第三,中國共產黨政府既是「中國特色市場經濟規則」的制訂者,同時又是參賽者與裁判者。 1978年以後,中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兩個最重要、也最引人注目的兩個變化:一是指令性經濟計劃的消失,二是非國有部門的擴張。 不少研究者面對這兩個變化,很自然地簡單運用「計劃經濟──市場經濟」這樣的「兩分法」,很快得出結論:中國現在已經形成了市場經濟機制占主導地位的經濟體制。他們顯然沒有注意中國的現實是:計劃經濟消失以後,填補制度空白的卻不一定就是市場經濟,在中國的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計劃經濟固然已經瓦解,但來自政府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不僅沒有減少,而且變得更加「隨意」化。 可以說,中國目前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經濟作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干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既與西歐的古典市場經濟不同,也與東亞地區非社會主義國家的市場體制不同,它寄生攀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著日益氾濫的腐敗。 在中國大陸,政府出於政治上的需要,將「改革」狹窄地定義成「改革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調整排斥私有經濟的意識形態」。在這種宣傳的浸染下,久而久之,連很多學者也習慣成自然地接收了這種觀念,以爲只要在意識形態中給市場經濟留下必要的位置,在經濟活動中清楚了價格的計劃管制以及生產、流通、勞動力的指令性計劃管理等等,把更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下發給地方政府和企業,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就基本成形了。 但事實上,社會主義制度並不是「計劃經濟加意識形態」的簡單構成,在社會主義的制度的長期作用下還生成一定的社會機構併產生一種制度性文化。這種社會結構與依附其上的制度性文化不可能隨著中國這種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跛足」改革而消失。 事實上,這種社會機構與制度性文化不但頑強地生存下來,還爲中國的轉型過程深深地蓋上自己的「烙印」。這種改革的結果是在原有的政治社會基礎之上建造了一種既承認原來的權利體系、又承認市場交換活動的經濟體制。 中國計劃經濟的經濟管理方式消失以後,它的兩個基礎仍然存在: 第一,從中央政權到鄉政權那龐大的黨政部門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組織架構並未解體,只是作了某些合併、或更換一些名稱。這些機構擁有的可以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的權力從未被取消或否定過。 第二,1000多萬黨政幹部和2000多萬壟斷型事業機構的員工依然享有相當高的政治社會地位。這些利益羣體的活動能量比改革前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只是其生存環境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1、隨著經濟決策權力的下放,過去集權體制中自上而下的紀律約束大大軟化,各機構或個人獲得了充分的活動空間。 2、各機構和個人的行爲目標也有很大改變。過去是努力完成上級指示,以便有機會擴大機構的權力和級別,謀求個人的升遷。現在則是機構要努力「創收」,個人更是「一切向錢看」。 3、計劃經濟的瓦解使財政再也不可能像改革前那樣壟斷財源,隨著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上級機構再也沒有足夠的財力爲下級機構撥付足夠的正常活動經費,更無法滿足這些機構員工永無止境的提高工資福利的要求。 在這樣的情勢中,機構和幹部們的行爲方式自然發生了重大變化。他們不再是單純聽命於中央政府的「馴服工具」,可他們也不是真正受民衆監督的公務員;他們既不願意放棄優越的政治社會地位,也不甘於經濟地位有所下降。於是他們一方面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另一方面也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因爲這是他們輕車熟路與最可能抓住的機會。「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這兩句話就是當前中國政府官員們普遍的心態與行爲動機。 在轉型過程中,政府或其它壟斷型機構對經濟活動廣泛的行政性干預,還表現爲90年代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業的商業化趨勢。由於行政事業機構僅依靠財政撥款度日,一定會陷入「半飢半飽」狀態。爲了成爲先富起來的人當中的一員,絕大多數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都在精心盤算著如何藉手中權力使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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