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目前國際很多國家都出現了對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的訴訟案,案件的起訴,大多根據國際法或當地法律,其實僅用中國法律來看,江澤民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多條法律條款。 憲法之所以具有權威性和維護憲法的必要性就在於:1·它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2·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治國的根本方針、原則和根本任務;3·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4·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神聖職責。 當前維護憲法權威特別重要,因爲江澤民正在踐踏憲法,禍國殃民。 江澤民犯有嚴重的破壞憲法罪,具體的罪狀是:中國憲法的總綱部份規定了國家的性質根本制度,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和治國的重大方針原則等等。 江澤民破壞憲法首先是篡改了國家的根本性質。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1989年,江澤民參加了「六·四」用坦克大炮血腥鎮壓全國百萬學生和民主運動的決策過程,踩着人民的鮮血爬上了黨、政、軍的頭號寶座,對廣大人民實行專政。他的實踐表明他是通過破壞對人民實行民主的根本制度,破壞國家的根本大法,篡改了國家政權的根本性質上臺的,是完全不合法的。 如果說「六·四」鎮壓學生及全國民主運動時,江澤民是隱蔽在鄧小平等公開出面,直接下令開槍者的身後,參加這場大屠殺而成爲最大的受益者,人們尚未完全看清他篡改國家政權性質,破壞憲法的邪惡本質的話,那麼在1999年7月20日,由江澤民個人以其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的名義,一手發動的對一億修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鎮壓,其中包括對成千上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教授、科學家、工程師、教師、學生、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幹部、軍隊將校軍官、功臣、英雄、模範人物、七八十歲的老人、婦女和嬰兒幼童的迫害,並株連到法輪功學員的幾億親友、同事、領導、同情者和支持者等等,所有這些人民民主政權的主體、支柱,最深層的羣衆和最深層、最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就十分明顯地標誌着江澤民把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篡改成獨裁專制、迫害人民的政權,犯下了篡改國家政權根本性質罪和顛覆國家罪。 江澤民犯有破壞依法治國方針罪、大搞特權罪。 中國憲法總綱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中有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方針和反對特權的根本原則的規定,是廣大人民總結在獨裁專制統治下,幾十年的慘痛教訓提出來的。在過去的特權統治時期,鼓吹以階級鬥爭爲綱,大搞鎮反、肅反、反右、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等羣衆運動,不講法治,無法無天,傷及無數好人,把國家主席劉少奇打成頭號走資派、大叛徒、大內奸、大工賊,非法關押,殘酷鬥爭,活活整死。歷次運動受害者億人以上,被迫害致死者不計其數。從這些血的教訓中,使人們深刻認識到要防止歷史上的悲劇重演,必須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反對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搞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列入根本大法,並認真貫徹執行,這是保證人民身家性命、國家安定、團結、和平、民主、繁榮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專制獨裁者認爲,這是約束他們大搞特權的緊箍咒,他們總是要突破憲法的這種規定去幹壞事,鎮壓「六.四」運動時期是如此,鎮壓法輪功也是如此。請看江澤民是如何系統地破壞憲法總綱第五條的規定,大搞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破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針的。 江澤民在一次內部講話中說,「法輪功講真善忍,不搞投毒、暗殺、爆炸,」這就明白地告訴人們,江澤民完全知道修煉法輪功的全是好人,是社會安定的可靠力量,是法律應該保護的對象。然而他話鋒一轉說,「我們的打擊就可以放手進行,並可以從中取得經驗,去對付其他氣功。」對好人進行放手打擊,這就是知法犯法,故意犯罪,是利用特權犯罪。破壞依法 。 在江澤民授意下,民政部未經合法授權,擅自宣佈法輪功爲非法組織;公安部未經合法授權,擅自發布通告,宣佈六不準,隨即於99年7月20日在全國開展大抓捕先把幾百萬煉功羣衆抓起來。10月份,江澤民訪問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給法輪功胡亂定性爲邪教,作爲江澤民喉舌的人民日報隨即跟進,發表了「法輪功就是邪教」的社論。然後作爲江澤民的橡皮圖章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個不倫不類的決定,給江澤民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人民日報社論代法、以政策代法的非法行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事實表明:江澤民針對法輪功羣衆搞的一整套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是同憲法相牴觸的,完全違背了憲法總綱第二條第二款關於「一切法律,行政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的規定,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予以追究的。 在江澤民對法輪功實施以「思想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羣體滅絕方針的指導下,動員了全部宣傳機器,包括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出版、電影等等,控制輿論導向,灌輸謊言,造謠攻擊法輪功,把自焚、殺人、自殺等恐怖事件栽贓法輪功,從政治上誣陷法輪功,從思想上欺騙矇蔽毒害全國羣衆,煽動仇恨,挑起羣衆鬥羣衆,爲其酷刑折磨,從肉體上消滅法輪功大造聲勢。 江澤民夥同政法委書記羅幹動員國安、公安、檢查院、法院、警察、獄警、武警、網警等專政工具,監視、跟蹤、抄家、搜查、敲詐罰款、沒收財產,大量逮捕法輪功學員,未經合法程序或正式審訊非法關進勞教、勞改場所,動用百種以上酷刑,將大批法輪功學員迫害致傷、致殘、致傷。惡警還致使被勞教人員、刑事罪犯殘酷毒打法輪功學員,還對迫害最賣力的罪犯給予減刑或提前釋放其種種鼓勵。惡警在光天化日之下強姦或輪姦法輪功女學員,遼寧馬三家勞教所把18名女學員衣服剝光投入男牢房,這樣執法犯法作惡多端的馬三家勞教所被樹立爲全國先進單位,號召有關部門向它學習。江澤民不僅犯有酷刑罪,而且犯了教唆罪,縱容包庇強姦罪,反人類罪。 江澤民還利用獎勵懲罰、升官降職、威脅利誘、下達任務、指標等多種方式,迫使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團體違反憲法和法律打壓法輪功,所以江澤民犯有破壞憲法總綱第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罪行。 江澤民不僅利用依法設置的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違反憲法去迫害法輪功,還非法地成立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組織的610辦公室,凌駕於憲法之上,控制了公檢司法等國家機關破壞了公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破壞了公、檢、法三者之間互相制約的法律機制,取消了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打亂了法制體系及其正常運作秩序,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不僅違反了憲法總綱第五條第一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同時也違反了憲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江澤民的所作所爲,導致了公、檢、司全部脫離憲法軌道,造謠誣陷,層出不窮,難於竭止,冤獄遍及全國,迫害致死的命案連續不斷,難以數計。 江澤民犯有嚴重的系統的侵犯公民權利罪。憲法明確指出「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權力,成爲國家的主人」。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江澤民卻竊據了國家的重要的重要權力,把人民變成了奴隸。他違反憲法第三十三條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三十五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三十六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三十七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三十八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權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三十九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四十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四十一條關於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 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四十九條禁止虐待老人和兒童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五十一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權利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五十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社會公德的規定。 他違反了憲法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爲的規定,等等。 江澤民破壞憲法,否定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重演了文革,六·四慘劇。破壞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治國的根本方針原則,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危害到國家的安全和榮譽,傷害人民的性命、權利和根本利益,嚴重影響到整個國家根本任務的實現,毒害了人們的靈魂;扭曲了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多政黨和多社會團體、多企事業組織的根本活動準則,給整個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全國十三億人民都是江澤民獨裁專制,特權統治的受害者。爲了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護憲法的實施,堅持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履行自由,人權的神聖職責,全國人民必須按照憲法的規定追究江澤民的責任,成立人民法庭進行公審,治以應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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