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2007年1月22日,“10.23乌节路诬告案”在新加坡初级法庭开始第一天的审讯。做为当事人,我于当天早上9点1刻就到了法庭。在35号的小房间外已有一些支持者在那排着队,我跟他们微笑打招呼表示感谢与对法轮功学员的支持。 9点30分,我们六名法轮功学员被法官告知,审讯中不允许有任何旁观者包括亲人、朋友及媒体在场旁听,因为法庭小只有八个位子。法官强词夺理的说八个位子给了六个被告及警察就没有地方了,而且当天没有房间了。当事人王宇一就向审讯法官Chua提出要求:1)更换大的庭房;2)如果现在没有的话,可以等到有合适的庭房时再开庭;3)即使只有最小的庭房,也可以加一些椅子(以前审讯时有过先例),至少允许亲属和媒体旁听。但是法官及控方律师还是强悍的无理坚持他们的秘密审讯, 我们只好转过脸,背向法官。法官就直接传诏控方证人,当天拍摄活动的摄影师。法官、控方律师、控方证人一来一往的回与答着问题。我们知道这些人是要赶快草草结束案子,像上个案子“7.20中领馆诬告案”一样秘密审讯,不让人知道,然后把我们秘密判刑、秘密关押。就在这时,我们开始出声的背《转法轮》中的“论语”,嘹亮的声音响彻整个小房间。法官、甚至翻译员疯狂的叫我们停止背书,最终他们都急速的离开。同时叫庭警把我们带到法庭底层的拘留所,当我们被带上手铐经过支持者面前时,我们喊着“法轮大法好”。嘹亮的声音响彻整个法庭,很多人包括律师、办事人员、庭警等都出来探个究竟。下午2点30分,狱警秘密的把我们从秘密的通道带回到35号的小房间。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叫我们跟他认错,但所有的当事人都没有认同这种威胁,并给法官合理的理由我们并没有藐视法庭。而我告诉法官是法官藐视了我们的权力,我们已经提出了我们的合理要求,做为法官应该公平,怎么可以知法犯法剥夺人应有的权力。难道新加坡这么穷吗?没有一间像样的房间吗?而控方律师又要以我们讲的话,拿出其它法律,如248等罪强加于我们,当时,我告诉他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就是共产党!” 法官还是无理的受控以上面的指示以“藐视法庭罪”直接入监服刑两天,过后我们被关押在新加坡樟宜女子监狱,出狱时,我们的亲人、朋友都没有被通知来接我们,反而是被狱警秘密监视着带到监狱外自已搭车回家。 2007年1月24日早上9点30分,庭警意外的告诉我,我们已被安排在较大的16号房间,可容纳12个亲人、朋友或媒体进去。这个16号房间与35号的小房间有着天渊之别,我们可以有桌子在桌子上记录供词。我们提出了传诏李光耀、黄根成、李岚清等人,原本他又说与本案无关拒绝。我们告诉他,怎么无关,我们是有证据的,天子如果犯罪,与庶民同罪,法官的责任很大。法官又借口说现在是属于控方证人出庭供证,要等到辩方证人供证才可以提出,结果把传诏往后押。控方证人出庭供证是一个当天拍摄活动的摄影师,庭上公开当天活动的整个摄像。 2007年1月25日早上9点30分,整个盘问焦点中,控方提供录像带与当时在东陵警署的不一样,明显的剪接过,而且在录像带上还写着FLG23∕10,明显的针对法轮功,但控方证人强词夺理不承认剪接过,不承认针对法轮功。而我在盘问控方证人中告诉法官,从2005年7月份我在中领馆抗议中共迫害法轮功时,这3个月中,我与陈培育几乎都在乌节路一带分发资料,也因为这样我们才会碰到李光耀并跟他讲真相,很多警察都知道我们在那,而且这个证人我见过多次,此案跟法轮功有关,而且背后是有人在操控。但所提出与法轮功有关的问题都遭到法官“与本案无关”拒之。 2007年1月26日早上9点30分,在庭上供证的是控方的第二个证人,东陵警署的调查官供证。整个盘问焦点再次针对录像带能不能成为庭上证据展开抗辩。由于当天整个活动最少有4个小时,但庭上供证的录像带才只有48分20秒。控方第二个证人,调查官还是强调录像带没有剪接过。当事人尤欣提出要给专人化验,尤欣一整天的盘问很多具体的问题都遭到法官“与本案无关”拒之,而在下午时,法官突然反问尤欣如果录像带既使剪接过对判案有影响吗?又不是说你不在录像带里面,而把你放在里面!!紧接着控方律师说如果录像带给对方拿去化验,控方也会提出化验不真实等等,这样会没完没了。出此一言,让很多人震惊,特别是法官如此对证据的不严肃。就在此时,我站起来抗议:“控方律师既然这样讲,就更应该把录像带给我们拿去化验,不能随意诬告,他已经诬告我很多次。同时我也不同意法官这么讲,问题不是人在不在录像带里,而是做为呈堂证据的录像带根本不能剪接。如果现场拍摄的人是分散的,一个个分开的,这么一剪,就可能成为集会等,那就会有很多冤案。不能这样做给后代子孙看。这是不对的,法官,我真心为你好!谢谢。” 从这几天在庭上为自已的人权做抗辩中,我也告诉法官其实法官非常袒护控方。这4天中,控方二个证人很少回答辩方的盘问,控方律师也很少讲话。几乎都是法官在接受辩方的盘问,显得非常不公正。更特别的一次,在盘问控方的第一个证人时,我问及在我发资料时,有没有骚扰到民众,这是一个非常普通的问题。可是, 法官一再说“以本案无关”,同时叫我用喧哗等字眼去盘问。我问法官,为什么我不可以用骚扰去盘问呢?据我知道,构成集会要有骚扰才能成立。没想到控方律师却站起来说构成集会有三个要点:超过五个人集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及没有准证。当时我又问法官,请告诉我构成集会需要不需要有骚扰民众,还是如控方律师说的。法官支吾后拿出控状说:你们是被控无准证集会,那就与有没有骚扰民众无关。午餐后,我再问控方证人,在我发资料时,有没有骚扰到民众?没想到法官允许他回答而且记录在案。当我回问法官,为什么现在又可以用骚扰两个字了。法官支吾以对并说骚扰“与本案无关”。 在庭上的几天,控方证人讲骗话、证据被剪接过都能成为呈堂证据,既使没有证人证明证据的可靠性,如没有报警的证人等,但只要控方律师与法官一唱一合都能被记录在案成为真实的。而法轮功学员讲的现场的情况,甚至提出具体问题就被说成“与本案无关”或不准被提问等,而没有被记录在案。本案将于2007年1月29日早上9点30分续审,我将继续为自已的人权抗辩。 (原文标题《在新加坡法庭上为自已的人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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