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17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兰州市最近开除了5名县处级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党籍,这当然让人感到反腐败的不留情面。试想,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连党籍都丢了,不就意味着政治生命已走到了尽头?腐败之路被拦腰斩断? 然而,仅仅开除党籍够吗?这5名“县官”中除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局长王武堂被开除党籍,同时建议开除公职并由司法机关继续审查外,另外4人无一移送司法机关,也无一被建议开除公职。这里有一个问题:党籍被开除,公职是否应开除?也就是说,一个背弃党章和违反党纪严重到为党组织所不容的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公职待遇?就算行政职务职级被撤销,工资级别被降低,但捧的依然是单位的铁饭碗,有工资可拿,有福利可享。如其中兰州市西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马立阳,因虚开发票、私自销售警用器械等被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后,照旧是一个拥有警察身份的公务员,难道警察队伍中需要这样一个被开除党籍的人来担负公务? 更进一步,如果对新闻报道进行推理,就有理由发问,党籍可以抵罪吗?如兰州市科协原副主席马生禄,单单“非法获取银行利息高达358.9万元”,这么大数字的“非法”收入,仅以一个党纪政纪处分就能了结,在常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再如兰州市连城铝厂原总会计师钟玉成,光收受贿赂就达人民币2.6万元、港币3.9万元,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想必没有可以特殊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党员,那么,仅以开除党籍作为最后的、最高的处分,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应有惩罚,在一定意义上岂不是以“党籍抵罪”吗? 反腐务必从严,已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决不手软地将腐败分子从党内加以清除,体现了“从严”的精神,但对于该砸饭碗的高抬贵手,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放他一马,这“严”从何处来?我们经常有一种误解,给腐败分子一个党内或行政处分就是从严,如果开除了党籍更是严得厉害,而不问处分是否与违纪事实相当,是否存在违法情节没有诉诸法律。这样的“从严”,除了新闻热闹一阵,事实上是给腐败分子搔痒痒,发挥不了任何威慑和震动作用,反而让腐败分子在感激不尽之余暗自好笑,促使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在腐败路上为所欲为。 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的“三位一体”,对于腐败分子本是一枚“集束炸弹”,可以最大可能地摘掉其“官帽”,砸掉其饭碗,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为腐败付出高昂的代价。费了好大劲的后果,如果只是“意思意思”而已,岂不成了“臭弹”? 摘自17日《检察日报》(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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