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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華府自由廣場集會:把江澤民送上審判臺 (多圖)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華府日報記者楊紅報導) 美國39名國會議員在6月7日開始的二個工作日內簽署了支持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非立案方辯論書,在美國華僑界引起轟動。這是八九民運以來,美國國會議員對華人事務罕見的舉動。

民權律師馬丁.賣克馬洪


6月17日在華盛頓的自由廣場,法輪功修練者和支持者再次集會,尋求更多正義人士對江澤民訴訟案的支持。著名民運人士魏京生,周永軍,全僑民主聯盟董事長巫和怡,著名臺灣民主運動人士王能祥會計師及民權律師馬丁.賣克馬洪參加了集會。法輪功修練者演出了一場街頭劇「中國獨裁者最壞的夢魘」,將江澤民所犯之罪以戲劇的形式表現出來。

民權律師馬丁.賣克馬洪


法輪功修練者以羣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在美國起訴江澤民。據悉,這個舉動觸動了江澤民最敏感的神經。6月10日中國駐美大使楊潔篪致信美國參衆兩院,希望議員們不要簽名支持這一訴訟,與此同時,美國39名國會議員在二日內簽署支持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非立案方辯論書於6月12日送到了芝加哥聯邦法院並被法官接受。

全僑民主聯盟董事長巫和怡


與會者表示,對江澤民的訴訟在獨裁者一方引起的是恐慌,在自由的世界卻獲得海外華人的支持和讚賞。全僑民主聯盟董事長巫和怡說,對江的起訴將全世界熱愛民主、和平、自由的人們聯合在一起,在監牢中受難的法輪功學員使我們更加團結,更加堅強。他說:「今天我們得到39位議員的支持,有一天我們會得到所有議員的支持。我們一定會把和平、法制、自由的理念帶給12億大陸民衆。」

著名民運人士魏京生(左)和周永軍(右)


魏京生和周永軍都強調,對江的訴訟是正義的行動,並表達了他們對這個案子的支持。魏京生認爲,堅持到最後正義一定戰勝邪惡。王能祥會計師相信上帝會站在法輪功一方,並高度評價法輪功對江的起訴是「正在寫下中國歷史上偉大的一章」。

趙蘭香的妹妹因準備起訴江澤民而於今年5月被捕


法輪功修練者演出街頭劇「中國獨裁者最壞的夢魘」,表現江澤民如何在夢中接受「基本人性與道德法庭」的審判。出場的證人都是華府的法輪功學員,他們的家人或本人都受到迫害。鄒志明一位在政府部門工作的精算師,99年回國在天安門看升旗典禮時被抓,雙眼被打腫,在大陸的家人受到騷擾;胡宗義,一位美國國家衛生院研究員,弟弟被判勞教做苦役;趙蘭香,妹妹因準備起訴江澤民而於今年5月被捕,在這之前被強迫勞教一年半,每天勞動12小時。這樣的例子恐怕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這次集會的組織者黃祖威說:「雖然我們只是做了一個簡單的布偶戲,但是我們希望最終把江澤民送上審判臺」。

法輪功的這個案子是否能夠勝訴?曾成功起訴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的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在之前接受專訪談及訴江案,他說:「在美國的200多年的歷史上,對在位的國家元首幾乎都予以豁免權,但是法輪功訴江一案的特點在於起訴時他是在位元首,而在案件進行過程中他已經不是了。

他說,對於卸任的國家元首,有美國法庭有不少勝訴的先例,比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被判定要爲4位在他統治和命令下被酷刑折磨的,失蹤的以及長期被非法關押的受害者負責。

斯坦哈特說:「訴江案的重大意義在於即便是在位的元首,如果犯了「羣體滅絕罪」,是否應給予豁免。」

參加集會的法輪功學員戈敏說:「善惡有報是中國民間自古流傳至今的一局警言,是真實的存在還是美好的願望,時間是最好的說明。」

圖片攝影:大紀元記者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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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澤民在美國被控「羣體滅絕罪」的案件介紹:


(一)背景
2002年10月,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人在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被以羣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實施酷刑罪等罪名被起訴。因爲610辦公室在中國和美國迫害法輪功中的角色,這個訴訟案也將其列入被告。

到目前爲止還沒有任何一個被告出庭,相反他們避開法律渠道,試圖通過外交手段來取消此案。

(二)法輪功根據什麼法律告江羣體滅絕罪?

「外國侵權索賠法案」(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50節) 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美國國會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

(三)什麼是羣體滅絕罪?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爲: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四)中國施加壓力,美國行政部門的反應

自2002年10月該訴訟案被提交至此,美國政府官員一直受到巨大壓力。美國政府提交了一份動議,申請取消2002年10月21日的法庭令和關注聲明或者說是豁免建議,辨稱法庭應該以司法管轄權理由和初步理由不受理此案。

(五)國會議員的反應

(1)國會對這一起訴江澤民的訴訟案所關注的是諸多人權問題,「[人權問題]一直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主要方面,在許多方面特別涉及到美國國會。」該陳述還列舉了多項國會頒佈的作爲「保護世界各國人民人權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於這個訴訟案。

「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告被告停止他們對法輪功的迫害。這與國務院在其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2)美國法庭——外交壓力不該涉足的地方

國會議員們指出,『外國主權豁免法』明確地表明這類訴訟案應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壓力來決定。司法部提出的論點總體上代表的是中國政府而非美國政府的利益,國會議員們對此表達了關注。

(3)外交政策不能凌駕於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國元首豁免權不適用於被告江澤民

陳述指出:「我們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來接受行政當局提出的對一個獨裁政權前國家領導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議。這種做法不會給這一國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訴冤情或對政府的錯誤行爲提出批評的機會。」

陳述指出:「事實上,國際法明確表明,對嚴重侵犯人權行徑負有責任的個人可以提起起訴,即使該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3/6/18/2678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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