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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跪下来求您想想办法帮帮我!
 
【人民报消息】“受苦人”供稿:我叫王宝英,今年91岁.是个孤老。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一直由远房孙辈照料,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居住在中国上海市杨浦区爱国二村543号自己建造的面积99平方米的房子,然后随着杨浦建设集团的到来厄运降临了。

2001年12月18日早晨,在没有任何人和我谈过话的情况下,没有发强迁通知书,没有张贴公告的情况下,我还在睡梦中就被四个大汉强行从床上卷起,也不告知去那里,为什么要带走我,就粗暴的把我押送到上海市银星养老院,然后霸道地把我的私房拆掉,而到今年十月份,爱国二村还有十几户人家没有搬迁,我即没有影响动迁的进度。又没有妨碍动迁单位的工作。为什么要被强迁?强迁的动机、目的是什么?而且这是我自己的私房。遇动迁却被强制押送到养老院,私有财产不但被没收,养老院的费用还要自己出。在大肆宣传《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国家里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

为了维护我的权益,我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杨浦区法制办工作人员率领动迁单位十多人气势汹汹来到亲属的临时住处,强行要闯入他的房间,遭拒绝后便破口大骂,并在邻居中大肆造谣我的亲属虐待、遗弃老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我的亲属进行围攻.。2002年1月7日,他们又去我亲属的女儿的学校,找校长和班主任信口胡言说我们家庭是如何不讲道德,遗弃、虐待老人,并要求发动全班对孩子进行批判.,更令人发指的是他们直接去威胁、恐吓、跟踪一个年仅十二岁的小女孩,使她幼小的心灵受到不应有的创伤,吓得孩子不敢上学。2002年1月17日,他们带着警察等九人再次强行要闯入我亲属临时住房,遭拒绝后,他们恼羞成怒,妄想挑起事端。我亲属正告他们不要再胡作非为了,并希望他们能多讲点人性,用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更令人吃惊的是,法院还没有开庭,他们就打电话来说,我们所打的官司已经判输了,不管我们告到那里,都有人为他们撑腰的,我们永远输定了。

比我早强迁的另一户人家,因为有钱请律师,结果在二中院赢了官司,判决杨浦区政府败诉。我因为没有钱请律师,至今还被关在养老院。欺负91岁的老人符合三个代表吗?我的所有东西,衣服、多年的积蓄都被区法制办抢走了,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在养老院我的亲人来看我时给我的零用钱也被他们全部偷走,和他们交涉,他们说我没有证据。我的精神遭受着巨大的折磨。过去我从来没有毛病,现在却被他们折磨得浑身是病,却不给我治,只是护士给我吃一些不知名的药。我现在感到越来越不行了。我叫小辈打电话给区法制办,恳求他们送我去医院治疗,他们回答是:“法制办执法已经结束。老太的事政府不管了。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了,没有必要再讨论了。”挂了电话以后,就再也不接电话了。我的小辈为了我的事,到处恳求,没有人理他。

这个养老院是动迁单位杨浦建设集团办的,旅馆和养老院在一起,养老院只有三间房间,其余的房间是旅馆。每天吵吵闹闹,不到晚上12点就不得安宁,睡不着、吃不饱、住不好,精神还要遭折磨、每天还要忍受病魔带来的巨大疼痛。在新世纪我却受着比旧社会还要苦的磨难。

他们还买通某报记者,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为他们的错误行径美化。把我被强制押送进养老院这一事实说成是我在演苦肉计,真佩服这个记者能想得出这样的妙句。动迁迁到养老院,封建社会没有,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却发生在我们天天讲三个代表的国家。

好心人啊,你们快来救救我吧!我是个一个91岁的人了,与世无争,只想和亲人住在一起,安度晚年。现在杨浦建设集团强行把我押到养老院,说明我是无房户,无处可住,应该享受动迁分房权利,既然能把我押到养老院,为啥不能发慈悲把我送到亲人那里?他们有什么权利剥夺我的生活选择权,限制我享受天伦之乐的人权?试问如果是孙辈们遗弃我,国家一定会处罚他们的,现在杨浦建设集团这样毫无人性地拆散我们的骨肉情,没收我们的私房,为啥政府不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应该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 “动迁单位应该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理要求”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比原来生活条件差的住房”为啥他们可以有法不依?

私房被没收,自己出钱去租房,难道好人永远受欺负,坏人可以永远横行霸道吗?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学习中共中央《公民道德规范纲要》提倡爱老敬老、让老人在沐浴的阳光中感受到道德的温暖,难道道德对这些人没有约束力吗?难道这些人可以不听党的话,讲三个代表吗?

好心人啊,我跪下来求您想想办法帮帮我,救救我吧!现在我是有家不让归,有病他们不给我看,我全身疼痛难忍,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不管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从来没有一个耄耋人受到过如此的没有人性的迫害,而对于我们中华民族来说,从精神上、道义上、伦理上他们的做法都是相违背的,更何况现在不是连篇累牍地宣传《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对这些人难道可以不讲道德吗?他们是有特权的人吗?天理能容吗?

我要回家,我要和亲人团聚,这是我的唯一心愿!

王宝英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11/23/2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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