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妙才因公安局龙岗分局未能及时为其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将龙岗分局告上法庭。龙岗法院审理后于日前判决,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自己于1997年6月16日与中国房地产开发深圳龙岗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享受3个购房入户的蓝印户口指标。1998年2月17日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同年2月29日获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颁发的“购房入户”证明书。4月17日向龙岗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但历时2年多,被告仍未给原告办理入户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15天内为原告办理好入户手续。 被告则辩称,原告1998年4月提交的材料表明原告系江西省南昌市佑民寺的僧人,属寺院的集体户口,而现要求迁入我市户口的是广东省博罗县的妙才,公安局至今未受理过博罗妙才的入户申请资料和变更资料。原告系宗教人员,必须提交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宗教管理部门及寺院同意其迁出和迁入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至今未提交公安局,由于手续不全,公安局已口头告知原告不能为其办理入户手续。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原告申请购房入户的原籍地和现申报入户的户口迁出地不符,和尚户口迁出、迁入须经两地户口地的佛教部门同意。原告认为,宗教民族事务管理局对户口登记没有管辖权,它制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办理户口的法律依据。原告是以购房入户的业主身份提出申请,与其户口在南昌或是博罗无关,亦与和尚身份无关。被告则认为,原告是出家人,不是一般的老百姓,应受宗教事务管理局的管理和宗教教规的约束,中国佛教协会、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制订的条例和规定,在公安局为僧人办理入户手续方面,应参照执行。另外原告户口变更必须提出申请及提供变更的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出家人,应遵守国家宗教的有关条例和规定。被告因原告未提供变更申请入户资料,及未能提供迁出地和迁入地寺庙同意其迁户的证明,从而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入户手续的做法是正确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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