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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華被曝不把習王胡放眼裏(圖/視頻)
 
遭受傅政華等人酷刑迫害的武漢富商徐崇陽。

【人民報消息】武漢億萬富商徐崇陽再度控告前中共公安部副部長傅政華,近1.8萬字的控告信,講述了自己的鉅額財產被掠奪的詳細經過,及遭受一連串的非人酷刑和打壓的背後,牽扯到傅政華夥同周永康,薄熙來一夥陰謀政變的黑幕,並罕見爆光了傅政華手下爪牙極爲囂張,甚至習近平王岐山胡錦濤完全不放在眼裏的言論。 徐崇陽講述,他在數十次的被捕中,遭遇了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各種各樣的酷刑和人格侮辱,包括用強光燈照、用菸頭燻眼睛、用針刺手指、舌頭;用牙籤扎剌生殖器;將沾有大糞的墩布塞嘴裏,甚至嘴巴被撐開,三名警察一起向其嘴裏撒尿……很多時候傅政華親自坐鎮和逼供。 而傅政華等人的主要目的是強迫讓他承認:他破壞了薄熙來名譽,阻止他擔任總理和總書記、泄露了國家機密,中南海拆遷是通過他向國外報道的等等。 文章稱,傅政華要把徐崇陽的案子辦成鐵案,引述時任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的話說,「一定把他往死裏整,再讓他破壞薄熙來當主席!」。北京公安局警察李南在審訊時還稱,「習某某(習近平)就是個傻*,將來天下是我們的!」 文章透露,2011年4月20日及2011年6月6日,他被遭審訊時,傅政華均拿出事先寫好的材料,強迫他照着讀,大體內容是:要其承認「在2011年接受對路透社採訪時,針對重慶朝天門碼頭淹死46人和損失數億財產所說的話是受人指使的,是首都醫科大學的齊副校長(習近平母親齊女士的侄子)及外國勢力指使這樣說的;是爲了破壞薄熙來就任總理和國家主席、總書記的計劃。 文章還罕見透露,北京市警察爲逼迫他就範,叫囂「你TM還向習近平的表弟、向外交部、向胡錦濤及習近平寄材料,你知道嗎?胡錦濤就是一個SB,還在清華大學作秀,只要我們傅老闆下個命令就可以把他做掉。習近平的表弟也在我們的掌控之下,你還敢給他寄信,你還去清華大學去找胡錦濤的兒媳婦,我們都知道。告訴你,我們傅老闆很快就是公安部部長,要不了幾年,就會是政法委書記,你還不配合,給臉不要臉,到時候你會不得好死。」 傅政華還現場指揮其他公安人員要他照着事先寫好的文字讀和抄寫,逼他認他的妻子喬麗多次從美國寄給他的美元是「美國政府提供的,用於在中國從事收集情報的經費」;逼其承認「是美國在中國的臥底記者、是湖北法輪功站長;逼他承認故意破壞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名譽,阻止薄熙來進十八大。」 徐崇陽表示,他在2013年1月5日出獄的當天就開始申訴、控告。但傅政華直接指揮北京的公檢法不接受其申訴,警察甚至口出狂言:「你去讓傅政華來,我就立案;王岐山、習某某都沒用,王小洪(時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更扯淡!」)。 曾毆打他的北京警察甚至向他提供了時任總理溫家寶的家庭住址,王岐山的家庭住址,和習近平的家庭住址和詳細車牌號,教唆他去堵這些人的車,並提供時間、地點。比如,時任書記胡錦濤將於某月某日在清華大學進行演講,讓他組織上訪人員到這些地方去上訪,如果配合,領導有了政績將來得到提拔,就會把他的案子全給解決。但被徐當場拒絕。 2014年,他在豐臺公安分局上訪過程中,不止一次聽工作人員說:「王小洪局長管不了我們,他就是個擺設,我們聽政治部主任的!我們政治部主任是傅老闆一手提拔起來的!別看傅老闆不在市局了,天下照樣是我們的!你他媽的,告到哪裏都沒用!」 徐崇陽在信中稱,2014年9月,他起訴北京市公安局違法抄家,非法關押。傅政華僱傭線人在庭審後誘騙他與之合影,以此作爲其支持「香港佔中」的依據。強迫其承認出資2400萬人民幣,鼓動北京市民上街遊行支持香港佔中。他被關押在豐臺區看守所長達8個月。而他沒有參與過任何的佔中活動。在關押期間,各種酷刑都嚐遍。 關押審訊期間,一個刑警隊長徐寧(音)的小胖個子曾對他說:「香港佔中活動,傅政華曾指派他們一大幫人親自參與,就是要矇蔽習某某那個傻*,就是要搞臭他,然後嫁禍於你!」

徐崇陽控告傅政華濫用職權,欺上瞞下,以權謀私

就在同一次審訊過程中,有一位工作人員指著另一個男子,他們稱呼他傅老三,說,「看到了嗎,他是傅政華的親弟弟,別說監視你,我們連王小洪、王岐山、習某某都敢監控,你算個屁!讓你去堵他們的車,你還不去,我們就是要收拾你,整死你!我們就是要向外界宣佈,是習某某下令抓捕你,整死你,搞臭他!」 在徐崇陽多年維權的時間裏,他曾被祕密關押30多次,上億元人民幣的財產被掠奪(此前已經有數億元的財產被湖北官員搶走)。 目前,徐崇陽在舉報信中稱,他的手機長期被竊聽,經常面對面打不通,並長期被人監視跟蹤,也發生過在街頭無故腦袋被打開花、被矇頭套、被乙醚類藥物失去知覺,生命安全沒有任何保障。(大紀元記者凌雲綜合報導) 附:控告傅政華的信 控告傅政華陰謀撈取政治資本與經濟利益,使用卑劣手段狼狽爲奸製造多起虛假刑事案件,誤導社會輿論,藉此邀功領賞,蓄意謀求職務晉升 ——關於原北京市公安局長傅政華濫用職權,欺上瞞下,以權謀私,結黨營私,破壞國家法制,踐踏法律尊嚴,破壞外商在華投資,給外商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及人生傷害,給黨和國家的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國際及國內影響的情況反映。 2003年以來,兩面人傅政華利用手中的權利做後臺,假傳中央首長指示,扣押中央高層批示;爲了達到自己升官晉爵的目的,用盡各種卑鄙手段,提升自己在高層領導頭腦中的印象,指揮親信,破壞國家法制,在北京和湖北製造多起虛假刑事案件、羣體案件、政治案件,誤導社會輿論,導致中央高層錯誤判斷當時的社會情況,並採用適時鎮壓的方式邀功請賞;嚴重違反共產黨組織紀律,組建對抗中央的權貴利益集團,狼狽爲奸,建立自己的龐大堡壘,「針扎不進,水潑不進」,通過錢權福利交易、權色交易,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以此增加自己在共產黨時政中的話語權;利用手中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多次侵吞大量貴重物品。給黨和國家的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給相關的外商財物造成特別巨大的損失,極大損害了共產黨、國家與我國政府在國際上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 我們(美國公民喬麗與中國公民徐崇陽)作爲傅政華謀取個人利益,蓄意破壞國家法制的受害者與見證者,現向相關部門實名反映情況: 1991-2002年 我受美國的家人喬麗之託,在湖北武漢做生意,但家中鉅額財產,遭到湖北武漢相關司法人員與北京公安,多次以辦案爲藉口,被辦案人員貪污,身體也被北京公安打殘。 在2011年4月20日之前,我接到一個電話,號碼是010-00000000,對方稱是中共中央辦公廳,胡錦濤主席辦公室,稱首長在去美國國事訪問前,準備接見我。自此之後,在時任北京市市委常委,公安局長傅政華的親自指使下,對我的迫害開始了。 一、人身迫害:2011年4月20日,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家屬樓,我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李南、王欣等人(還有幾個湖北口音的辦案人員)抓走。接下來,近兩個月的時間裏,在北京市公安局刑警總隊重案大隊祕密地下室裏,他們對我進行審問、毆打、人身侮辱與逼供:用強光燈照我、王欣用拖把蘸取大便,塞我嘴裏,用牙籤扎刺生殖器,主要目的是強迫讓我承認:我破壞了薄熙來名譽,阻止他擔任總理和總書記、泄露了國家機密,中南海拆遷是通過我向國外報道的等等。以此爲由對我拘押,傅政華親自參與了審問,當着我的面說:「你以後就是詐騙犯!看到了嗎,我手裏已經有對你的起訴書,3月15日就做好了」,並對民警李南說:「去找幾個報案人,把報案證據補齊,如果作證,就給他們好處,如果不作證,就把他們關起來。把徐崇陽的案子辦成鐵案,辦好後你們每人分一套房子,湖北省政法委書記吳永文負擔裝修費用。」還說:「周永康書記說了,一定把他往死裏整,再讓他破壞薄熙來當主席!」。李南在審訊時還對我說:「我們局長和周永康書記放話了,對你可以動用各種先進電子刑具!」,還說:我們朱赤軍處長和周永康書記是老鄉,是他一手提拔起來的!」,「習某某就是個傻*,將來天下是我們的!」 動用各種刑具後,我依然拒不承認。同年6月5日我又被祕密釋放了,但6月6日(也就是被祕密釋放的第二天),我去醫院看病的路上,在佑安醫院後門,我再次被抓,被北京市公安局李南、北京刑警總隊預審總隊隊長朱赤軍,帶30多人將我刑事扣留,並被毆打。(我手裏有現場媒體視頻爲證,附有錄像、光盤) 2011年6月6日,我被抓之後,被李南、胡某等人送往北京第一看守所的路上,被李南及胡某等三人,用拳頭打掉三顆牙,用腳踢下警車,導致我的尾椎骨摔斷,三人還找到路邊的樹枝撐開我的嘴巴,向我嘴裏一起撒尿,還要求我回答 ,「尿是甜的?還是鹹的?」 1、被誣陷爲詐騙犯:先起訴定罪,後僱人報案 我再次被抓之後了解到,傅政華早在2011年初,就直接指揮北京市豐臺區檢查院開始對我進行誣陷。北京市豐臺區檢查院檢查員趙海霞於2011年3月15日就已經祕密起訴了我,起訴書文號:京豐檢刑訴(2012)0297號《祕密庭審起訴書》,該起訴書的時間落款是2011年3月15日;起訴理由是詐騙。 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京豐撿刑訴【2012】0297號起訴書》中寫明,「徐崇陽因涉嫌詐騙,於2011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捕」;這表明:3月份的起訴書,已經預知了將在同年6、7月份發生的事情,說明起訴書是有預謀策劃的。起訴書首頁右上方寫着 「祕密庭審前」,而刑事案件不應該祕密進行。而所謂的受害者杜玉蓮,是2011年5月8日被公安找到後筆錄報案,張偉(被公安僱傭)2011年6月14日找到後筆錄報案、袁愛玲2011年9月2日被公安找到後筆錄報案。 中國刑法規定:刑事犯罪審理的正常程序是,報案(案發地)–拘留(區公安局)–批捕(區公安局)–問詢(區檢察院)–起訴(區檢察院)–審理(區法院)–判決(區法院)。 而我所經歷的被起訴「詐騙犯」的案件的整個過程的順序是:祕密起訴(區法院)—抓人(北京市公安局)–批捕(北京市公安局)–報案(受害者)–判決(豐臺區法院)。 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2)豐刑初字第727號判決書中載明:我「於2011年6月6日被羈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刑訴法規定特定案件的刑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7天,本案不是特定案件卻超過了37天,公安卷宗也未見延期的批准,這是嚴重違法行爲。一般的刑拘期限爲14天,本案是涉嫌普通詐騙案、涉嫌金額小,刑拘期限不應超過14天,所以從2011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間的公安局所有的對我的問訊及筆錄等也均屬違法。 2011年6月6日拘留證和同年的7月14日的逮捕證,因嚴重與事實不實,我本人都拒絕簽字。拘留證和逮捕證上還分別注有「已於2011年6月6日14時向犯罪嫌疑人徐崇陽宣佈,犯罪嫌疑人徐崇陽拒絕簽字。辦案民警:李南 王海權」、「本證已於2011年6月6日19時向犯罪嫌疑人徐崇陽宣佈逮捕,犯罪嫌疑人徐崇陽拒絕簽字。辦案人:張志強 李喆」的字樣。 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依據的所有案卷材料日期、公安局拘留、批捕日期順序完全顛倒,很明顯,我判刑入獄是一起個別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對我個人的蓄意政治陷害。這些審判依據的定罪「證據」、「材料」荒誕可笑,不具有任何證明力,很顯然,《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2012 )豐刑初字第727號刑事判決書》是一樁錯案、冤案。 2011年4月20日及2011年6月6日,審訊我時,傅政華均拿出事先寫好的材料,強迫我照着讀,大體內容是:要我承認「在2011年,接受對路透社的記者,針對重慶朝天門碼頭淹死46人和損失數億財產採訪時(中央電視臺曾經報道)所說的話是受人指使的,是首都醫科大學的齊副校長(習近平母親齊女士的侄子)及外國勢力讓我這樣說的;是爲了破壞薄熙來同志就任總理和國家主席、總書記;我冒充全國人大代表李小鵬的哥們在外詐騙」。我堅決予以否認,並明確表示我不認識齊副校長,我只是給他寄過材料,請他轉給習副主席。 辦案的公安人員曾說:「你這個SB,我們領導傅政華在百忙當中來這裏辦事,你還不照着讀?」傅政華當時說:「給你五分鐘,你讀不讀?如果讀了,我們就說你有神經病,就會把你放了。」我表示堅決不讀。傅政華見我態度堅決就走出了審訊室。傅政華走了之後,當時的辦案民警就開始對我進行毒打。毒打之後,我依然沒有按照他們的要求讀那份材料。傅政華離開後不久再次回來,給我看了那份豐臺區檢查院的起訴書(即《京豐撿刑訴【2012】0297號起訴書》),說:「我們已經給你定了罪名,你是詐騙罪。」辦案民警也說:「你TM還向習近平的表弟、向外交部、向胡錦濤及習近平寄材料,你知道嗎?胡錦濤就是一個SB,還在清華大學作秀,只要我們傅老闆下個命令就可以把他做掉。讓你讀你還不讀。習近平的表弟也在我們的掌控之下,你還敢給他寄信,這些都在我們的掌握之中。你還去清華大學去找胡錦濤的兒媳婦,我們都知道。告訴你,我們傅老闆很快就是公安部部長,要不了幾年,就會是政法委書記,你還不配合,給臉不要臉,到時候你會不得好死。」這個時候,又來了幾個武漢口音的辦案人員,要我承認僞造多份法律文書{文武漢市礄口區的公證書,: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1993)礄民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1996)礄執裁字第268號《裁定書》、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江岸區(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再中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岸價鑑字(2005)第103號《投價鑑定結論書》、武漢市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財產申請保全書》、武漢市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民事訴訟狀》以及《保險合同》、《保險清單》;強迫我在多張空白紙上指定的地方簽字、按手印,並讓我承認利用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2005)漢民字第737號《公證書》誣告司法機關和公證處(上述這些文件的原件都被他們以抄家的名義從我家強行拿走(抄家4次,時間分別爲2011年4月20日、2013年3月6日、2014年10月2日、2015年8月),我提供證據光盤錄像爲證 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傅政華親自參與並指使辦案民警對我進行吊打酷刑;用強光燈照我;用菸頭燻眼睛、鼻子;用頭髮搔耳朵鼻子;用針刺手指、舌頭;用牙籤扎剌生殖器;將沾有大糞的墩布塞進我的嘴裏等等。辦案人員還把對我實施酷刑的視頻錄像,以7萬元的價格賣給我,時間爲2011年4月之前、在北京高院信訪辦(北京南站附近)、主要參與者李南。傅政華還現場指揮其他公安人員要我照着事先寫好的文字讀和抄寫,逼我承認我妻喬麗多次從美國寄給我的美元是「美國政府提供的,用於我在中國從事收集情報的經費」;逼我承認「是美國在中國的臥底記者、是湖北法輪功站長;逼我承認故意破壞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名譽,阻止薄熙來進十八大;逼我承認賄賂胡錦濤及令計劃等。逼我簽字被拒絕,不按照他們的指令讀、寫,就施以各種凳子砸,手打腳踹等各種酷刑。(酷刑視頻,在谷歌網等多家國際媒體能看到)。 在我被關押期間,湖北省高級法院、武漢市中級法院、礄口區法院熊義德、礄口區法院執行廳廳長、武漢市司法局、江漢區司法局等法官,前來北京,對北京市公安局刑警總隊、預審總隊行賄。熊義德當着我的面,在北京市公安局預審總隊辦公區給朱赤軍等3人,每人一捆現金。 我因《京豐撿刑訴【2012】0297號起訴書》被判刑入獄19個月,在獄中戴手銬腳鐐有10個月之久。我從出獄的當天(2013年1月5日)就開始申訴、控告、申請再審。在此期間,傅政華直接指揮北京的公檢法不接受我的申訴、控告、申請再審(那裏的工作人員對我口出狂言:「你去讓傅政華來,我就立案;王岐山、習某某都沒用,王小洪更扯淡!」),並指揮授意公安人員和檢查官,把在法院的原始卷宗以「借」的名義拿出不還。在我申訴、控告的過程中,他指使公檢法人員對我進行多次恐嚇和關押。 (關於 李南:2011年前,我在北京南站最高人民法院附近結識了李南,他自稱是湖北駐京辦的接訪人員。2011年春節過後不久,李南給了我一張相機內存卡,說裏面有時任國家總理溫家寶同志的家庭住址,北京市市長王岐山同志的家庭住址以及習姓領導人的家庭住址照片和詳細車牌號,教唆我去堵這些人的車,時間、地點他提供,召集人我提供。並跟我說,時任總書記胡錦濤同志將於某月某日在清華大學進行演講,讓我組織上訪人員到這些地方去上訪,說這是他們領導傅政華的意思,如果我積極配合,領導有了政績將來得到提拔,會把我的案子全給解決,被我當場拒絕了。) 2、因「誹謗罪」遭羈押 2013年1月5日,在我刑滿釋放後,我把被酷刑折磨的真相告訴了媒體,而傅政華指令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於2013年3月6日,直接將我關押到北京市第二看守所,並於2013年3月29日以「徐崇陽誹謗北京市公安局」爲由,《發出詢問通知書》(京公豐預詢通字[2013]000235號),2013年4月12日,以「徐崇陽涉嫌誹謗罪證據不足,涉嫌重婚罪無逮捕必要」爲由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決定書》(京公豐預取保字[2013]000396號)。共計被非法關押38天。 2014年,我在豐臺公安分局上訪過程中,不止一次聽工作人員說:「王小洪局長管不了我們,他就是個擺設,我們聽政治部主任的!我們政治部主任是傅老闆一手提拔起來的!別看傅老闆不在市局了,天下照樣是我們的!你他媽的,告到哪裏都沒用,註定都是讓你輸!你他媽的還不趕快認罪!,就是個傻*!」 3、從2011年4月20日至今,我長期被無故羈押、毆打、監視、跟蹤,被限制人身自由 2014年1月17日上午9點多,我一個人拄著柺杖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諮詢中心諮詢法律問題,剛走出八寶山地鐵南出口,被自稱是八寶山派出所警號043943、043813的警察等七八人攔住,說我是記者,要檢查我身份證。還強行搜查翻看我攜帶的書包,在沒看到任何違法的東西后,那幾個人(其中有一個30多歲的女警和一男司機同行)就強行將我押上警車,開到石景山分局八寶山派出所。一個着便衣的男人,1.68米左右和一個約30多歲1.7米以上穿警服的人,和之前那兩個警察一起,把我架進派出所。我跟他們說,請依法出具搜查、抓捕我的法律手續,他們不給。我說,你們該查的都查了,沒事我走了。當我走出二十多米,派出所所長指揮說,把他抓回來。於是五六個人拖架我回派出所,所長說:「你還誣告我們總頭局長,你告我們總頭告我們同事就是反黨、誣告、神經病,把你判刑,關你一輩子,看你還告不告,打他!」一個穿便服1.8米高的人上來就扇了我一個耳光。我說爲什麼打我,所長說:「打你,我可以升官。」接着他們就把我拖架到審訊室,把我按坐在鐵凳上開始毆打。由於被毆打,我胸口痛得厲害,背後出汗,吐了三次,我跟所長說我犯心臟病了,要求去醫院看急診,所長說我是裝的,我請求他們幫我叫急救車,但等了1個多小時也沒來。後來還是我自己撥打120求救,急救車10多分鐘到了。在審訊室,120的醫生當着所長面在給我做了心電圖、量血壓、測脈搏,心跳130次,血壓160/100。所長問急救醫生,我心臟病是真的假的,急救醫生說儀器在這裏,上面的數據不會造假。12點半左右,120急救車將我救助到航天總醫院(711醫院),路上一直吸氧、打急救針。後在該院急診室繼續吸氧、吊水等治療,到晚上才讓我回去。診斷結果是極度心動過速、突發心臟病。醫生說,如果不及時治療,就會有生命危險。 2014年1月19日我從借住地,東高地梅源裏9號樓下樓,樓外一個30多歲着便衣男子攔住我不讓出去,不說任何理由,旁邊的京HQ9820紫色麵包車(東高地派出所的車)上還有三個人,附近有警車警察。因我56歲了,有心臟病,腰腿被打傷用拐,當時就我一個人,怕又被打和發心髒病,只好回房間。1月22日,我準備上街買大米,有一輛警車和四、五個警察監守在樓下,仍然不讓我出樓門。直到2014年1月29日除夕,這夥人才撤離。後來才知道,這夥人是東高地派出所副所長於文京安排的,參與的警察有東高地派出所民警李泓濤、姜廣勝、徐碩等。參與的警車有號京A7031警、京A8669警、京A2867警等。 從2014年1月19日早上直至2014年1月29日,北京公安局豐臺東高地派出所對我濫用職權和非法拘禁,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不准我離開住處,非法跟蹤和限制我人身自由11天。 4、被各級法院不公正對待 2014年3月4日我向豐臺區法制辦遞交了複議申請。豐臺區法制辦只是在2014年3月4日在他們的辦公室給我做了一份詢問筆錄,之後再無任何消息,複議石沉大海,區政府法制辦對於我的複議申請沒有任何答覆。 2014年3月6日,我向石景山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追究相應人員法律責任。石景山區政府沒有向我做任何調查、覈實,對於我要求調取的八寶山派出所民警辦案錄像的要求,答覆沒有調取,剝奪了我的知情權。我要求聽證也不予理睬。 2014年5月12日石景山區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石政復(2014)15號]中述,八寶山派出所民警對我「進行救助」,對於我的請求不予支持。事後我向石景山區政府多次提出要求依法查看複議卷宗,用我的手機打電話不接,換另外的電話打通後說沒時間,遭到百般推脫、刁難。在我再三要求下,石景山區政府法制辦終於同意閱卷。 2014年5月26日,我向石景山法院提請行政訴訟,但到2014年6月9日15時30分我到石景山法院詢問時已過期仍沒有立案。負責接待的王靜法官答覆說,已接到《起訴書》,你的行政訴訟牽扯到我們政法系統的領導,雖已過期但立案不立案領導要研究,何時立案等領導通知。 2014年5月29日,我要求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將2014年1月17日7時開始八寶山派出所民警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到2014年1月17日13點離開八寶山派出所的執法記錄儀和監控錄像的內容信息公開。石景山分局至今未答覆。 2014年6月16日我到了石景山區政府後,負責辦我案件的石景山區政府法制辦張女士(約30多歲)只把卷宗向我晃了一下,不讓我認真查看卷宗,說:涉及別人的隱私不能複印、不能抄錄。結果就是我連原始卷宗都沒有看到。 5、被以「香港佔中」爲由非法關押長達8個月。 2014年9月,我起訴北京市公安局違法抄家,非法關押。傅政華僱傭線人在庭審後誘騙我與之合影,以此作爲我支持「香港佔中」的依據。2014年10月2日,傅政華指揮北京市公安局和豐臺區公安局抓我,酷刑逼供,強迫我承認出資2400萬人民幣,鼓動北京市民上街遊行支持香港佔中。我被關押在豐臺區看守所長達8個月。而我沒有參與過任何的佔中活動。在關押期間,各種酷刑都嚐遍。(媒體有報道爲證)。關押審訊期間,一個刑警隊長徐寧(音)的小胖個子曾對我說:「香港佔中活動,傅政華曾指派我們一大幫人親自參與,就是要矇蔽習某某那個傻*,就是要搞臭他,然後嫁禍於你!」 就在同一次審訊過程中,有一位工作人員指著另一個男子,他們稱呼他傅老三,說,「看到了嗎,他是傅政華的親弟弟,別說監視你,我們連王小洪、王岐山、習某某都敢監控,你算個屁!讓你去堵他們的車,你還不去,我們就是要收拾你,整死你!我們就是要向外界宣佈,是習某某下令抓捕你,整死你,搞臭他!我們傅政華局長馬上就要升任政法委書記了,天下馬上就是我們的了,你告到哪裏都會輸,我們就是要湖北和北京都錯判你,整死你,收走你的全部財產!」 補充有關北京市公安局張翔,酷刑逼供中,張翔說,「我們辦案,有傅政華局長直接指揮,我們辦了錯案、假案都不怕,有傅老闆兜底。習某某、胡錦濤根本就管不了我們!天下將來是我們的,你告到哪裏都沒用!你就是個傻*!」 在多年維權的時間裏,我曾被祕密關押30多次。我的住處長期被監視、每次出門我都會被跟蹤,公安人員還多次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前提下,進我家隨意查抄物品,不開收據。(有公安人員進出我家,拿走東西的視頻爲證)在查抄物品的同時,還銷燬了家中監控記錄(以上視頻來源於家中連網的美國紐約同步視頻監控記錄)。 湖北訪民胡某(女),曾到北京看望我,但離開時被傅政華指使的監控人員跟蹤,並被強行帶到河北境內,還多次被這些人員強姦(有被害人胡某的講話視頻爲證)。 二、搶奪證據和財產 1、2011年4月20日傅政華指使其親信,在中國政法大學家屬樓,拿走武漢市礄口區馬家上巷13號的監控錄像帶、證據及74萬元購買的非典紀念版票、汶川地震紀念版票、奧運五角形特型郵票、神七紀念版票、狗套票、狗版郵票,1960年1角紅色版本的人民幣百張(現市價每張7-8千元)。拿走以上這些財物無法律手續,至今未還,現價值1億多元。 2、2011年6月6日,在我去醫院看病的路上,再次被抓,拿走了我隨身攜帶的1萬歐元,4700美金(無法律手續,沒有歸還)。 3、2013年3月6日,在首都醫科大學宿舍,拿走了武漢市礄口區馬家上巷13號的監控錄像光盤、證據,民國十八年孫中山壹元黃金、白銀紀念幣各1枚(僅銀幣拍賣價格74萬美金),1953年五圓版的人民幣十多張、筆記本電腦1臺等7-8大包物品(其它物品我回憶不起來,目前只有筆記本電腦歸還給我)。 4、2014年10月20日從北京豐臺區東高地梅園裏9棟23號拿走武漢市礄口區馬家上巷13號的監控錄像帶及相關訴訟原始證據(至此武漢市礄口區馬家上巷13號的監控錄像全部被他們拿走),還拿走了吳冠中齊白石等名人字畫、白犀牛角的佛珠1串(市場價每克2萬元)、攝像機等財物。2014年10月20日室內有監控(在美國家裏有遠程監控錄像),他們空手進屋,拿走一揹包東西。 三、傅政華直接參與、指使人迫害我的原因是,我在武漢的一些官司,涉及到湖北省、武漢市及礄口區三級司法人員違法涉案及原武漢市保密局局長馬小援(現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胞弟)。 1、虛構(1996)礄執裁字第268號《裁定書》,侵佔我房產,瓜分室內鉅額財產 1998年,何建輝與武漢市黃陂縣灄口劉集礄口汽車修配廠(集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徐作斌)簽訂的是《承包大巴車客運合同》(有證據附後),而省、市、區三級法院都以口頭報廢車輛買賣糾紛進行的民事判決。在虛構枉法的判決書生效後,敗訴方武漢市黃陂縣灄口劉集礄口汽車修配廠(集體企業)將全部執行款上交給了礄口區法院執行庭,有交款執行憑證,抄家中被抄走,原始卷宗被銷燬。此案在2013年我上訪過程中,開始有傅政華及北京公檢法大力參與。 在案件中,敗訴方武漢市黃陂縣灄口劉集礄口汽車修配廠是案件的執行主體,敗訴方已經上交了被執行款,此案應該終結。但省、市、區三級法院無視法律,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將與本案無任何法律關係的我的房屋財產,強制執行給了何建輝。且在沒有通知我和喬麗,在我家中無人的情況下,於1998年6月26日將我位於武漢市礄口區漢正街馬家上巷13號房屋的動產及不動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從我的家中,拿走我如下財產:金戒指若干,白色和田玉手鐲一對,黃金麻將牌一副,金色子一對,古代銅裝飾海南黃花梨箱子,內裝有袁大頭銀元半箱子,皇宮金絲古服裝四件,雞血石手鐲一對、田黃石手鐲一對、金項鍊若干、小葉紫檀八仙桌1個、小葉紫檀仿古方凳8個,小葉紫檀仿古桌子1個、海南黃花梨仿古桌子1個、海南黃花梨仿古搖椅1個、古瓷器餐具2套、古帽子帶有古花金絲、各種古珍貴首飾。海南黃花梨的大門、小葉紫檀和海南黃花梨6個窗及框架、小葉紫檀和海南黃花梨8個門及框架。上述財產價值連城。並將被判還給被告的01—39454號中巴客運車1輛拿走,客運證、客運線路證、營運手續齊備、保險齊備。拿走我鉅額財產的實際情況被家中的監控錄了像。經過4次的抄家搶奪(在前邊:二、搶奪證據和財產裏有敘述),武漢市礄口區馬家上巷13號的監控錄像全部被他們拿走。 經過我長達20餘年的維權,2015年,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鄂武漢中民終字第01509號判定武漢市橋口區礄口區馬家上巷13號房屋歸屬我;我在申請國家賠償時,武漢市礄口區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2016)鄂0104法賠第00001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判決書》(2017)鄂01委賠2號,以我不適合,沒有主張權利爲由,裁定不賠償。 2017年我向湖北省高院申訴,2017年7月31日高院收取我的訴訟材料,至今未立案。而事實是,(1996)礄執裁字第268號《裁定書》相關案件卷宗已被湖北省高級法院以借閱爲由銷燬,因涉及鉅額財產的賠償及相關司法人員違法,傅政華後來直接參與審訊過程中,多次嚴刑逼供,逼迫我承認僞造了這些文書,我均沒有承認。 2、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用武漢信發綜合商社虛假主體,與我簽訂合同;法院明知武漢信發綜合商社主體已不存在,還立案判決;武漢信發綜合商社,假借國家領導人馬凱名義,簽署《保密協議》,阻止我上訴,侵吞我幾億的鉅額財產。(武漢信用風險有限公司董事長馬小援是現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胞弟) 2002年初,我們夫妻二人在武漢市武昌區成立金濤美食有限公司,從事餐飲業務。期間認識了武漢市政府計劃委員會某處處長劉剛。2002年3月份,劉剛找到我,推薦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發公司)與金濤公司開展金融業務合作。在雙方交流過程中,劉剛獲知我有祖傳的鉅額財產:豬嘴牛角61.3克拉天然鑽石(文物級,價值數億元人民幣)、十幾幅名人字畫及213版1980年「生肖猴」郵票(每版80枚,現每版市價100萬元)。 當劉剛得知我有上述鉅額實物資產後,便極力勸說我在信發公司投保,劉稱,信發公司是武漢市人民政府計劃委員會創辦的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佔全部股份的60%),是經過國家批准,經營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國內最早從事信用產業開發的專業化公司之一,是首家通過工S0900l質量管理體系國際國內雙重認證的知名企業。我當時沒有同意,劉剛夥同水果湖派出所、城管、工商局等部門,以湖北金濤美食有限公司的空調污染空氣爲由,每天對金濤美食公司罰款2000元。並拿着市計劃委員會等部門授權的紅頭文件,提出對金濤美食公司不罰款的條件就是買他們的設備,在他那投保。我於2002年6月30日,被迫與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簽訂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單,並在信發綜合商社購買設備。 分期付款購物合同約定由「信發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價值95676.55元的電器一批,費用分24期付清。我當即表示完全可以一次付清,不需要分期付款,信發公司強稱,分期付款是爲了完成政府經濟計劃任務,必須按此執行。首付款28702元,每月付款2911.94元。 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單在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信發公司」爲我夫婦的所有財產(鉅額私人財產及公司固定資產)做了保險,並簽訂保險實物封存協議。根據協議要求,將我祖傳的鉅額財產:豬嘴牛角61.3克拉天然鑽石(價值數億元人民幣,文物級)、十幾幅名人字畫(價值億元)及213多版1980年「生肖猴」郵票(每版80枚,現每版市價100萬元)封存在我餐飲公司辦公室的保險櫃內,並在保險櫃抽屜外加貼封條,保險合同還約定到期或確需要解封時,必需由合同雙方共同到場解封。 劉剛等人通過強迫我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我們的鉅額財產控制在他們的視線之內。又通過強迫簽訂「分期付款合同」企圖以我屆時不能及時還款爲由,通過貌似合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形式將鉅額財產搶走。 2003年1月20日上午8時,由一批身着法官、公安、武警服裝人員,以及信發公司工作人員共計20多人組成的車隊浩浩蕩蕩的開到我公司(我本人當時沒在公司),事後了解到爲首的是武漢市江岸區法院法官郭巍、信發公司經理劉剛、張磊、律師袁中強。20多人一齊動手,將店內全部財物包括裝有收藏的天然鑽石和名人字畫及80年猴票等財物的保險櫃、古英鎊金幣20多枚、黃花梨木器和桌子、鄧肯(湖北省政協主席)7幅字畫珍品、4根金條、多種世界各國古幣400多枚裝到2輛大貨車上呼嘯而去。 有目擊證人,證實以上事實。但當時法院,非但沒有出具任何執行裁定書和執行清單,而且還強迫在場的我公司股東潘潔在三張空白紙上簽字。(以後在法庭上才找到這張簽了名的紙,只不過上面只補上了一些無關緊要的財物,而對那個裝有鉅額財產的保險箱卻沒有任何記載。) 我得知這一消息後立刻報警,公安局以經濟糾紛爲由拒絕出警!隨後,我到江岸區法院就這一行爲討說法,法院回答沒有此事!我又到其他法院查詢,均答覆沒有到金濤公司執行過。後經多方探聽,才被江岸區法院告知:「這些人員有司法手續,屬合法行爲,但他們不承認搜走裝有鉅額財產的保險櫃。」 至此我才如夢初醒,中了「信發公司」劉剛等人圈套:他們依靠武漢市政府的權勢,並打着政府的旗號,勾結武漢市政府機關、司法機關設置陷阱,威逼利誘將我一步步引入精心設置的圈套,最終以人民法院之手將我的鉅額財產據爲己有!我四處報案,反映情況,但武漢市公安局、檢察院都拒絕立案,武漢市政府也拒絕處理。 事後2003年3月,「信發公司」才向江岸區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書》,2003年3月14日向江岸區法院提請《民事訴狀》。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爲了遮蓋違法搶劫事實,夥同武漢市、江岸區法院虛構判決等一系列法律文書。儘管這樣,我還是於2003年10月13日,支付了法院(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的全部款項,給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並在法庭調節下,我與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由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負責於2003年10月20日之前,將拿走財產全部返還給我,如果到期不能返還全部財產,則從10月20日起,每天支付我5000元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到財產全部返還之日止。 因爲沒有返還財產,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又以馬凱競選國家領導人,需要我這些財產作爲運作資金爲由,與我簽訂《保密合同》,許諾給我價值10個億的項目。籤此保密合同的目的,以國家領導人馬凱名義,侵吞我鉅額財產,欺騙、穩住我不要上告。 在接下來的這些年時間裏,由於我對法律知識的欠缺,根本沒有意識到這起民事案件是劉剛等人爲轉移我的視線而故意炮製的。從此,我就陷入長時間的訴訟當中,在此期間受盡了法院的刁難和折磨,訴訟結果可想而知。後來在萬般無奈之際,我就開始了漫長而辛酸的信訪之路。幾年下來,武漢市有關部門將我視爲洪水猛獸,先後給我戴上「精神病」、「法輪功分子」的帽子,在傅政華的指使下,被湖北及北京公檢法多次祕密關押、暴力灌辣椒水和胡椒水,被毆打成疾,強迫威逼簽約各種文書,對我的行蹤進行監視。爲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長時間以來我不敢回武漢,只能在北京流浪,居無定所,衣食無著。 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在2002年4月26日已經更名爲: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與我簽定合同,及後來的法律訴訟、判決,該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 1、 用虛構主體與我籤保險合同、購買設備合同 2、 用虛構主體在法院進行虛構訴訟、虛構、捏造判決,而法院竟然受理、判決 3、 用虛構主體跟我籤保密合同 4、 盜用國家領導人馬凱名義,損害國家、政府形象 與我簽訂的有關法律文書有: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江岸區(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再中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岸價鑑字(2005)第103號《投價鑑定結論書》、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委託合同2005岸司鑑字第19號、武漢市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財產申請保全書》、岸執經字第131-1號、武檢民行抗(2004)27號、岸民商抗字第2號、(2005)岸民商再字第2號、(2005)武民商再終字第30號、 (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號、(2006)武民商再終字第50號,武漢市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民事訴訟狀》以及《保險合同》、《保險清單》等文書 3、炮製虛假公證《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侵吞我的房產和鉅額財產 徐崇漢和徐崇均,賄賂7名武漢市政法委官員和武漢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等,將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院落內房屋,一棟以低於市場價賣給7名官員個人;另一棟又高價賣給武漢市公安局下屬的保安公司,官員又索取了大量回扣。 徐崇漢和徐崇均在辦理假公證之前給予武漢市司法局楊副局長、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原高主任(05年任期)各20萬元人民幣,辦理《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虛假公證,侵吞我復興村251號房屋(佔地面積122.72平米,建築面積568.04平米,另外有120平米的廠房),我房屋內有2方3噸海南老油黑黃花梨原木、鄭板橋、袁世凱珍品畫作等價值連城的收藏品,犀牛角碗20個,這些也都被他們利用這一虛假公證侵吞。他們合夥違法造假,是有鉅額的利益瓜分。 真實情況是: 原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產系我出資所建,登記在楊遠華名下。1998年3月20日,楊遠華和黃陂礄口汽修廠與我簽定「借款協議」,向我借款30萬元。在該借款協議上特別約定借款人如果兩年內未償還我的借款,則楊遠華名下位於江漢區復興村251號該房產所擁有的產權全部歸我所有。至兩年約定期限,即2000年3月21日該借款分文未還(至今也分文未還),至此,按照上述「借款協議」,復興村251號的房產應全部歸屬於我。 2017年9月11日我到江漢區法院查詢證據材料,竟然發現早在2004年6月1日,楊遠華、徐作斌竟然背信棄義與徐崇鈞又僞造了一份《協議書》,將約定給我的上述房產又不附帶任何條件地贈予給了徐崇鈞。然而徐崇鈞不知何故並未辦理接受贈予的手續,卻在楊遠華2005年2月17日去世後,他們與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相互勾結,在2005年5月18日申請公證,在申請公證的當天,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就爲其出具了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通過這份虛假公證,在我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將楊遠華名下位於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產非法公證給了第三人徐崇鈞,給我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該公證行爲十分粗糙、臆斷與拙劣,有以下嚴重違法事實: 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不尊重事實,也嚴重違反公證程序,並且我提出了足以推翻該公證書的證據,而法院在審判時不作爲證據採信。 (1)該公證在我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僞造了我《放棄繼承權聲明》(只有僞造簽名沒有手印),簽署時間爲2005年5月15日,而徐作斌等人是5月18日提出的公證申請。在公證書辦理期間,我在北京,不在武漢。有我在北京工作的證據公證書。 (2)公證書製作邏輯混亂粗糙,缺乏基本公證程序應有的嚴肅性、嚴謹性且主體錯誤違法。 ①被繼承人楊遠華的名字是不真實的。公證書上被繼承人是楊運華,而楊遠華從來沒有叫過楊運華的名字。 ②被繼承人楊遠華死亡時間是不真實的。楊遠華死亡時間是2005年2月19日,公證書上是2005年2月17日。公證書將楊遠華提前2天死亡。 ③被繼承人楊遠華出生時間是不真實的。楊遠華是1935年3月28日出生,公證書卻是1935年3月27日。 ④被繼承人楊遠華住址是不真實的。被繼承人生前住在復興村251號,從未住過漢中街55號。武漢市礄口區也根本沒有漢中街55號的住址。 (3)沒有楊遠華與徐作斌的夫妻關係證明,竟然將楊遠華名下的復興村251號房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給徐作斌一半。我去相關部門查閱楊遠華與徐作斌的夫妻關係檔案,武漢市礄口區檔案館、武漢市礄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政府漢中街辦事處均出具的楊遠華與徐作斌無婚姻關係的證據。事實是楊遠華與徐作斌已於一九六九年離婚,離婚檔案因其他案件已被武漢市礄口區法院法官銷燬。 (4)公證只有部分合法繼承人的調查筆錄,而不是全部繼承人調查筆錄。 (5)公證員在做公證時,應做談話筆錄、錄像及簽字按手印,應送達公證書。這些程序公證處都沒做,嚴重的違反了公證法程序。 (6)調查徐作斌、徐崇鈞筆錄時,徐作斌謊說:楊遠華生前無遺囑。這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是:1998年3月20日楊遠華、徐作斌與喬麗、我簽署的《借款協議》明確:「房屋是喬麗、徐崇陽出資建造」、「借款人在世時,不得修改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繼承人。借款人在世時和去世後,不得由其他五子繼承,指定由喬麗、徐崇陽繼承」「借款人楊遠華、徐作斌倆人都去世後,喬麗、徐崇陽再履行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100%產權確權繼承,憑此借款協議辦理產權確權繼承過戶相關手續」。「此借款協議終生有效,直至喬麗、徐崇陽共同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確權特別約定繼承過戶手續完畢後爲止」。 《借款協議》中,提到有繼承約定,且終生有效,應視爲楊遠華的生前遺囑。 (7)公證卷宗都顯示是在公證處辦理的公證。而證人徐作斌、徐崇鈞、徐水蓮、徐婉珠等人,在法庭、及司法局對我「虛假捏造公證書的投訴控告書」的回覆文書中,都說是公證員來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內,給我辦理的公證。 (8)按該公證書事項,徐作斌爲放棄繼承。但在武漢市江漢區住房保障局檔案室查詢的《產權登記信息查詢》,顯示:徐作斌以42.6萬元把復興村251號房屋賣給了徐崇鈞,合同日期2005年5月11日,成交日期2005年6月10日,存在房屋買賣交易。武漢市江漢區住房保障局,在明知道徐作斌放棄繼承的前提下,還給辦理了房屋買賣交易。(2013年6月19日,江漢區住房保障局提供有(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說明江漢區住房保障局已經收到徐作斌放棄繼承的公證書) 由此,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無論從主體和程序上,都出現嚴重的違法,沒有事實的真實性,此公證書完全是捏造出來的,嚴重侵害了我和喬麗的合法權益。 四、我在維權過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礙 1、2012年年底,我從國家司法部門得到此公證的信息。於2013年1月5日後,先後找過省、市、區法院,省、市、區公安局,省、市、區僑辦僑聯、省、市、區公證協會等單位,併到公證協會、司法局取證,都不給公證材料,直至2017年11月16日,在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檔案室拿到了737號公證書有關卷宗,才發現該公證漏洞百出。 2、我在向武漢市中星公證處、武漢市公證協會、武漢市司法局等單位提出訴求。2014年2月17日,武漢市司法局信訪辦公室給我的《回覆》中說:「關於『你請求做簽名和指紋鑑定以查明真相』的問題,市公證協會經向原承辦公證人員鄭繼軍、相關知情人——你父親徐作斌及你哥哥徐崇漢等了解情況,均證實你的確親自參與辦理了此項公證,因此協會認爲你申請做簽名和指紋鑑定沒有必要」。 問題是:所取證的人員,都是製作虛假公證的參與者,從作假人口中能得到實情嗎?拒絕申請人—我,提出的做簽名和指紋鑑定以查明真相的請求,難道是公證協會怕暴露事實真相?司法局套用公證協會說法,公證協會套用公證處說法。我逐級反映的問題,最後都以公證處說法爲準,沒有進行實質性調查。 (1)原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被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政府以司法改革的名義撤銷,合併成立了中星公證處,中星公證處爲逃避承擔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有過錯的責任,不肯提供公證書檔案、不承認公證程序違法;公證協會、司法局一級級維護下屬部門,都拒絕對737號公證書的鑑定,相關部門都不肯也不願意承擔責任。 (2)武漢市政府在《不予賠償決定書》中,答覆我,「司法公證機構改革是遵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覆函》(國辦函[2000]53號)及《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作出的武漢市司法公證體制改革,於申請人沒有直接的厲害關係」。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司法機關,把造成權益人利益受損的責任推向公證體制改革使得我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我認爲: ①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是政府機構,它的工作是政府行爲。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在2007年武漢市公證體制改革前,是代表政府行使公證權的,2005年所做的公證屬於政府行爲,並涉案的有多個官員。如:現任武漢市司法局楊副局長參與了虛假公證,又向共同涉案人取證,認定他們的共同犯罪的一切程序合法。事實是,武漢市司法局有7名領導是既得利益者,他們低價購買了復興村251號中的另外一棟樓,每人一個單元。(在江漢區房地局有房屋買賣交易手續憑證)。 ②本應由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作出撤銷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決定,而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政府以司法改革的名義共同越位、混亂、錯誤、違法行使了政府職責,撤銷了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應當承擔越位、混亂、錯誤、違法行政的責任。 ③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被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政府共同撤銷,其財產和收益利潤歸屬了武漢市政府所有,所以,武漢市政府也應同時承擔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違法的賠償義務。沒有隻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的道理。我擁護政府的所有改革,但公證體制改革不能以侵害公民的利益爲代價。 ④武漢市政府應該承擔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政府公證處利用虛假公證違法行爲產生的行政賠償責任、民事、刑事責任。 ⑤司法局、公證處、徐崇鈞、徐作斌等合夥做假公證,是因爲復興村251號房屋歸我所有,佔地面積122.72平米,建築面積568.04平米,另外有120平米的廠房,且房屋內有2方3噸老油黑海南黃花梨原木、鄭板橋、袁世凱珍品畫作等收藏品,價值連城。這些都被他們利用這一虛假公證侵吞。他們合夥違法造假,是有鉅額的利益瓜分。 我向公安部、湖北公安廳、武漢市公安局、房屋轄區公安局、戶籍轄區公安局、四級檢察院檢舉控告職務犯罪,上述單位均不受理,被迫向武漢市中級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因喬麗是美國公民,我是僑民,應該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武漢市中級法院卻不予立案。 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是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後,其訴訟主體依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製作的時間是2005年5月,法院在適用時應當適用當時的公證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而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 2007年10月25日武漢市司法局向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出一份《市司法局關於我市公證機構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報告,2007年11月6武漢市人民政府以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作出了武政辦[2007]16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司法局關於我市公證機構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在該《通知》上已經同意武漢市司法局的《市司法局關於我市公證機構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這個文件證明武漢市人民政府參與了撤銷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的工作,應該是共同被告。 在該《實施意見》裏證明原「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原來不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撤銷、合併、改制後爲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武漢市司法局直接管理。 在該《實施意見》裏證明原「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的編制屬於政法行政專項編制。原「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的資產屬於國家所有,該原公證處屬於行政機關,該原公證處的資產由武漢市司法局進行資產處置等等。 ⑥一、二審法院嚴重違反行政訴訟程序。一、二審法院都適用普通程序,通過合議庭審理本案,但都未開庭審理,就製作裁定書發給再審申請人。這嚴重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在後來的737號公證書維權過程中,傅政華親自做保護。我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沒有經過法律庭審,被告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就給出了《行政裁定書》(2017)鄂01行初724號,《行政裁定書》(2018)鄂行終501號,作出了公證處不是行政行爲的判決,並指出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而在民事訴訟中,對我提供的蓋有相關部門公章的證據不予採納,判定我敗訴。有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鄂01民初2314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關於737公證書的後續牽扯案件737公證書涉及的原地址,在錯判之後,由湖北省及武漢市公、檢、法及當地銀行多位高級官員參股(暗股),傅政華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人員、湖北省原政法委書記吳永文等均參與,以峯源大酒店的名義貸款蓋樓,從事賣淫嫖娼(我有證據)。湖北省公安局在當地設有安全檢查站,爲其提供暗哨與保護(我有證據)。這是一起多位國家政府高官,集體貪污腐化,運用手裏的特權,狼狽爲奸,虛構多份法律文書,大肆傾吞國有財產及本屬於我的個人財產,肆意踐踏中國法律,性質及其惡劣的民事案件。祈盼領導們詳查,一查到底,爲民伸冤! 各級政府職員和執法人員代表國家公權和法律,本應維護公平和正義,維護社會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而公權和法律捏在某些人手上,成爲他們謀取私利、達到個人目的的手段,公民的正當權益、社會公共道德被肆意踐踏!政府和執法人員帶頭破壞法律,破壞公平和正義的社會環境,做事如此沒有底線,何以立國?如何取信於民?! 另外,我的手機長期被竊聽,經常面對面打不通。並長期被人監視跟蹤,也發生過在街頭無故腦袋被打開花、被矇頭套、被乙醚類藥物失去知覺……,生命安全根本沒有保障。在這樣的環境下生活,又何來的社會和諧?人民何以安居?尊敬的各位領導,儘管維權的20年來,我受盡了身體與精神上屈辱與折磨,幾次與死神擦肩而過。但我一直堅信政府、相信法制!希望能得到做爲一箇中國公民的最基本尊嚴!守得雲開見月明!盼望在您們的幫助下,解除對我的迫害,公正的司法結果早日落實在我身上!作爲一個耋耄之年的中國老人,我能此生無憾! 實名舉報人:徐崇陽叩首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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