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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国发生的事情!百种酷刑图(一 ~ 七)
 
【人民报消息】

百种酷刑图——之一:“飞”



这是不愿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劳教所、洗脑班等非法关押场所遭受到的常见酷刑体罚之一,被俗称为“飞”,也叫“喷气式”。此酷刑逼迫人对着墙使劲向前下栽,甚至低至脚面,双臂后仰贴墙,长时间甚至连续几十个小时保持此姿式,如有不从则电棍电击,或殴打凌辱,直至人支持不住昏倒在地,弄醒过来后再继续体罚。

这种体罚折磨在中国大陆的劳教所和洗脑班里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百种酷刑图——之二:“穿针”



不愿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劳教所等非法关押场所遭受到的酷刑之一。此种酷刑体罚被称为“穿针”:人的双脚被戴上重型脚镣并锁定在固定的地钩上不让人动,然后以双手搂抱过一条大腿后再铐上死铐(一种间隙极小的手铐)。

这样的刑罚使人只能长时间保持佝偻的姿势,生活无法自理。时间一长会产生严重的肌肉劳损,手脚浮肿,失眠烦燥,精神异常,极其难忍。凡受过此刑的人,无不闻之生畏。这是在目前中国大陆的公安、司法系统中主要用于已被判死刑的犯人的酷刑。

然而邪恶的中国政府却将此酷刑用来迫害无一丝暴力倾向的法轮功学员,长期折磨他们以达到令其放弃信仰的邪恶目地,而且经常是对那些处于绝食抗争状态的学员长时间实施此刑,同时还指使其它同监室的犯人轮流值班看管不让睡觉。

百种酷刑图——之三:“燕儿飞”



这是不愿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公安医院、看守所、调遣处、劳教所等非法关押场所遭受到的一种常见酷刑。

此种酷刑被恶警称为“燕儿飞”:人的双脚被分别铐在病床下端的左右,为了让人双臂没有活动余量,在分别铐人的左右手时,故意将左右手以伸展的极限位置左上右下(或左下右上)的铐上,以达到不让人动的目地。法轮功学员经常被这样铐在床上长达一周或数周,甚至有长达四个月的。

这样的刑罚使人只能长时间保持变形而固定的姿势,无法改变一点姿式,更不用说翻身了,大小便无法自理。长此以往会产生严重的肌肉损伤,精神烦燥,疮疥湿疹,极难忍受。见过此刑的人,无不为其残忍程度而震惊的!

在目前中国大陆公安、司法系统的医院或极简陋的诊所中,施用此刑主要是为了整治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目地是以强制的酷刑手段来迫使人不再进行绝食抗议,而且往往采用一个欺骗世人的借口:说这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而采取的手段。施用此刑的同时,还伴随有摧残性的灌食,既达到了折磨人的目地,同时对世人、外人又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而且,受刑者如有不从,还往往遭到警棍的电击的惩罚。

百种酷刑图——之四:摧残性灌食



被长期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在针对邪恶的中国大陆政府进行绝食抗争时,遭受到的最常见酷刑:摧残性灌食。

摧残性灌食,不同于正常的人道主义医护援救,它是邪恶的当权者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对绝食抗议者进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以期达到迫使受刑者屈服于邪恶势力的淫威为目地的。所以形式上是怎么残酷怎么来。从各种渠道揭露出来的事实统计,在大陆有几十,甚至上百的法轮功学员因非医护人员(包括在押囚犯)野蛮灌食而导致死亡,更多被野蛮灌食者则导致了各种相关的后遗病症。

在灌食过程中许多人还遭到被灌以高浓盐水、辣椒水、高度白酒、洗涤用品甚至粪便屎尿等进行凌辱、摧残和迫害的。甚至有恶警指使犯人以折磨被灌食的法轮功学员为乐,如灌浓盐水后用打气筒向学员胃中打足空气,然后用脚踩学员的肚子以致浓盐水从胃中反喷出来,呛激人眼鼻、气管为乐;还有对失禁要拉肚子的学员强制不让上厕所并将人倒挂在牢房铁门上(见酷刑之五图)以取乐的恶行等等,邪恶至极。

为了防止法轮功学员对野蛮灌食进行抵制,几乎所有绝食者在被灌食的过程中,都被施以各种形式的限止肢体自由的刑具,如背铐、重脚镣、坦克帽(限制头部活动的)、还有酷刑图之三所描述的“燕儿飞”刑罚。

百种酷刑图——之五:“倒挂”



这是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劳教所、洗脑班等非法关押场所遭受到的酷刑体罚之一,“倒挂”。此刑使人血液倒控,长时间用刑可致人昏厥,出现生命危险。有时恶警用此刑折磨被野蛮灌食后的法轮功学员,如指使牢头狱霸对失禁要拉肚子的学员强制不让上厕所并将人倒挂在牢房铁门上折磨以取乐。

百种酷刑图——之六:吊背铐



不愿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的看守所、劳教所等非法关押场所遭受到的常见酷刑:“吊背铐”。此酷刑极其残忍,长时间吊铐后会导致双臂残废。遭受此刑的同时,学员还常遭到棍、棒、皮鞭的拷打。

百种酷刑图——之七:压床板



不愿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洗脑班、劳教所遭受到的酷刑之一种:压床板。此酷刑极残忍。邪恶之徒把学员的脚和腿紧紧地捆绑起来,还将两只胳膊捆到背后,再把脖子和腿紧紧地捆在一起,使人几乎窒息,然后塞到床底下,并在床板上坐上人,使劲往下压人的背,使人骨头几近断裂。长时间遭此刑,会致人严重伤残。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5/21/3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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