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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柏林警备局:我们还是感到“非常震惊” (多图)
 
【人民报消息】2004年5月18日中午12点,德国柏林州警备局举办首次法轮功介绍会,主动邀请当地法轮功学员介绍真相。十几名警备局的高级警官出席了介绍会并参加了会后的座谈。



柏林州警备局主动邀请法轮功介绍真相

据明慧网5月20日报导,在长达三小时的会议当中,柏林法轮功学员通过大量的图片为警备局的警官们介绍了法轮功修炼的起源和特点、在中国和世界各国的传播情况以及自99年7月以来法轮功学员所遭到的迫害情况和学员们为反迫害而做出的努力。五位中西法轮功学员为警官们展示了法轮功的五套功法。



法轮功介绍会现场




展示五套功法

* 谎言输出海外 反促成真象传播

柏林州警备部直属于柏林州警察总署,主要任务是负责德国首都柏林的公共安全,其中包括担任外国政府官员对德国进行国事访问时公共安全的维护任务。自99年7月以来,江氏集团对数以千万计的法轮功民众的镇压越来越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中国政府外出访问的代表团也不得不随时面对海外法轮功学员要求停止镇压、惩办凶手的集体请愿活动。为了躲避海外法轮功学员的请愿,中国驻外大使馆事逢中国领导人外出访问,则不断给所到国的政府施加压力,甚至编造谎言,要求当地警察限制法轮功学员的请愿活动。

2002年4月,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访问德国时,中方欺骗不了解真象的德国警方,声称一向以和平著称的法轮功学员有可能有暴力行为,并以中断国事访问为要挟,迫使德国警方在江泽民访德期间限制法轮功学员的行动自由,并强行要求同时住在柏林阿德隆酒店的法轮功学员搬离酒店。从而导致法轮功学员在2003年向德国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对德国联邦内政部在江泽民访德期间做出的保安措施是否因侵犯了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违法做出认定。经过一年的调查和与德国法轮功学员的接触之后,德国联邦内政部于今年4月26日接受了柏林州行政法院的建议,与德国法轮功学员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承认德国刑警局在江泽民来访时所采取的一些做法损害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利。这一由于接受不实信息而引发的诉讼案使得德国警方对中方提供的有关法轮功的情况产生了怀疑,认识到有必要直接向法轮功学员了解事实真象。在过去的两年当中,德国法轮功学员也与有关当局进行了多次会谈,并提供了大量有关法轮功和迫害真象的资料。

吸取了2002年江泽民访德时的经验,德国联邦刑警局及柏林警察总署负责人特意在今年5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德前夕与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合作会谈,交换了意见和信息。参与保护法轮功学员在温家宝访问期间所申请的合法示威请愿活动的柏林警察总署警备局认为事先获得的对法轮功的了解和与法轮功学员的接触给他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帮助,表明在访问期间和法轮功学员的合作非常愉快。为了让警备局内更多的警官进一步了解法轮功,柏林警备局今日专门邀请法轮功学员上门向警备局各部门负责人介绍法轮功和在中国被迫害的情况。

看到一幅幅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的照片,德国警官们也不免动容。放映“自焚”真象影片时,会议室里更是鸦雀无声。一位德国警官表示,尽管大家事前已知道法轮功遭到迫害的一些情况,但是一个政府竟然能够制造“自焚”伪案,给镇压找借口还是让人感到“非常震惊”。看完酷刑的图片和“自焚”真象影片,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江氏集团为何害怕在海外见到法轮功学员请愿的原因已是不言而喻。




观看“自焚”真象影片

* “这里是德国,不是北京”

5月3日至5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德国时,德国法轮功学员再次在柏林多次举行了请愿活动,并打出了“欢迎温家宝”、“法办江泽民”、“驱逐人权罪犯薄熙来”的横幅。为了掩盖人权迫害的罪行,中方再次以“政治、外交后果”为要挟不断给德国政府和警方施加压力。中方官员甚至欺骗德国警方说法轮功学员横幅上写的“法办江泽民”不是依法处置江泽民而是要求给江泽民判死刑的意思,要求警方没收法轮功的横幅。德国警方临时请了几个翻译,分别核实了“法办”乃是“依法办理”的意思之后,拒绝中方的要求。据柏林警方透露,中方代表团和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部分官员三番五次地分别找到负责不同警戒区的德国警官,要求他们或是阻拦法轮功学员、或是遮挡法轮功学员打出的横幅。一位德国警官严厉的对中国官员说:“对不起,这里是德国,不是北京。我们必须遵守德国的法律”。

三个小时的座谈结束后,好几位警官借了法轮功书籍。警官们还带走了一摞真象报纸,准备给同事们传看。法轮功学员代表向警备局首席警察长递交了法轮功学员在德国以“群体灭绝、反人类罪和酷刑罪”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的长达80页的诉状,并向德国警方在中国国家代表团来访时,所提供的多方面帮助表示了感谢。警备局首席警察长也表示希望能够保持定期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并筹划在警备局为更大范围的警官继续举办法轮功介绍会。他还表示要向柏林警察总署的其他部门介绍和推荐这种形式。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5/21/3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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