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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快结束 北京的耐心将尽
 
作者:李柱铭
 
【人民报消息】蜜月快结束了,北京的耐心将尽。香港近日刚刚连任的特首董建华将要实施一个必要的法律机制来使北京能够压制香港的自由媒体和持不同政见团体。

经过长时间周密的计划,一个名为「关于实施基本法第23条的提议」的咨询报告本周由行政长官公布。

23条款是基本法中最具争议性的条例。基本法是在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在北京通过的。当时1989年天安门惨案刚过去10个月。这场中国大陆要求民主和政治清廉的和平学生运动遭到血腥镇压,在当时这个运动得到几乎全体香港人民的支持。

因此,基本法通过的时间是不合时宜的。因为那时正是北京当局连对他们自己的权力能否保住都拿不准的时候。所以控制就成为当时的关键问题,这当中就包括了对香港事务的控制。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法律来防止叛国、分裂、煽动暴乱、颠覆中央政府、盗窃国家机密等行为,并阻止当地的政治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任何关系。

这个条款意味著使北京将对香港的大众媒体和持不同政见团体实施绝对控制。而当地的大众媒体由于害怕惹上官司,也会加强自我限制。

自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交接已经过去五年多了,香港在没有类似法律的情况下保持了政治上的高度稳定。但是北京方面还是想有更多的控制。两个月前,钱其琛,中国负责香港事务的副总理,公开表明23条款现在应该开始实施了。

的确,所有的迹象表明,香港政府在这项法案的内容和时间表上,已经与北京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并达成了共识。这项法案将确保香港实施的法律与大陆的法律相一致,尽管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则下,香港应该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北京也不应对香港的立法机构--立法委员会--所通过的任何法律有否决权。

很明显,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只是争取公众支持的公共关系的一部分,目的是消除任何来自香港和海外的疑问。但是,公众并没有被告知全部事实。相反,那些提议看起来都是些泛泛的广义的原则,没有加以具体化。

比如,某人加入了由外国势力控制的军队,卷入了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颠覆其政府的战争,这样的叛国罪根据新法律会被处以终身监禁(香港并无死刑)。谁会去反对这样的法规呢?

但是,同样是这条法规,有一条提议是给予警察特殊的权力。对于基本法23条里面涉及的大多数犯罪,只要一个主管作出决定,警察就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闯入一个人的家中或办公室,只要他有理由相信这类犯罪若不立即进入的话就不利于进行调查取证。

在这条法律的细节中躲藏著妖魔。但香港政府为了赢得公众的支持,就不能在征求意见期间暴露它。当然,公众也不会看到完整的文件,特别是在香港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人们更担心的是他们可能丢掉工作或减少收入。

但是,仔细阅读这条法律的字里行间,就会发现一系列的定时炸弹。以下就是两个例子。

在中国大陆法轮功被称为“邪教”,学员们被关入监狱或流亡国外。在香港,法轮功学员目前还被香港政府所容忍,尽管已经有一些当地的和国外的法轮功练习者已经被捕并被起诉。而董建华(他在近日的会议中被立法委员会赋予特权)也将法轮功称为邪教。

根据这些提议,只要北京决定并声明法轮功在大陆“威胁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的法轮功组织是大陆的一个分支机构,那么香港政府就得在香港对法轮功的追随者采取行动。换句话说,主动权掌握在北京的手中。

至于媒体,我们举个假设的例子。一家报纸发表了一篇文章,报道香港中心区一个目前由解放军占领著的主要商业区将被归还给香港政府,并恢复建设成一个大的办公和商业的综合区。如果这样的消息来自一个非权威机构,那么根据新的法律中要保护“有关解放军军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信息”的提法,报纸和写这篇文章的作者可能会安上罪名,被判上长达达五年的刑期。

对于任何“依法治国”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以上这些事例都令人震惊。毫无疑问,许多在香港之外的人不解:为什么董建华和他的政府要在香港执行这条法律?答案很简单:北京要把香港完全控制起来。

如果没有北京三名最高层领导人对他的支持,董建华不可能在今年7月1日获得连任。近日开始实行的所谓责任制,就是要求所有的香港高层官员对董建华负责,董建华则只对北京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政府会按照他们北京主子的旨意做任何事情。

至于香港的立法机构,它的组成并不能体现民主性。在总共60名立法委员中,只有20名会投票反对政府的提案,做为大多数的其余40名委员不管这些提议多么不合理,他们都会给予支持。更进一步说,如果北京不点头,香港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完全民主化的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北京不会点头的,除非它能确信亲北京的政党能够赢得一人一票的选举。

剩下来就是独立司法的问题。但是,当法律实际上将审判的权力交给政府时,大多数的独立法官如何能保护人权?随著基本法23条下的相关法律的通过,北京对香港的控制就完成了。

(李先生是香港民主党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前成员。)

英文原载《华尔街杂志》,2002年9月27日;《人与人权》编译,投稿。

摘自(大纪元)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10/31/23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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