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一句话给整个家带来灾难 一家七口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共计5101天,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严重伤害。史延生绝对想不到,不经意的一句话,竟使自己和亲人掉进了一起冤案中。而当真相大白后,司法机关仅赔6650元。 “非法羁押5101天,仅仅赔偿6650元!这哪还有公道可言?!”史延生一家人愤怒地说。 不久前,史延生一家七口先后收到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决定书和通知书,申请行政赔偿的三人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计6650元,对另外四个人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于是他们一家又向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以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记者近日得知两起赔偿申请均已得到受理,正等待法院的判决。 《走上无归路》 1993年12月22日18时许,哈尔滨铁路分局肇东车务段工人史延生,到肇东市黑天鹅第二录像厅借了一盘名叫《走上无归路》的录像带返回家中,与母亲殷凤兰、妻子王淑琴、表妹殷吉艳一同观看。20时许,史延生去录像厅还了带子。当晚该录像厅更夫被杀。 史延生回忆说,第二天早晨7时多,他去录像厅看热闹,挤上前去问录像厅女主人于桂珍:“婶,咋的了?”于答:“出事了,老头死了。”史延生说:“我昨晚送带子时还好好的呢!” 这句话成了警方破案的“重要线索”。当天早上8时多,史延生被肇东市红星派出所民警带到公安局了解情况。12月24日,肇东市公安局对其收容审查。 接下来的几天,史延生的母亲殷凤兰、怀孕1个多月的妻子王淑琴、父亲史德庆、表妹殷吉艳、妹妹史艳红、弟弟史延彬都先后被公安局行政拘留或收审,仅有姐姐史艳萍“逃”到了亲戚家才免于“劫难”。 199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检察院绥化分院以抢劫罪和包庇罪分别起诉史延生和殷凤兰、史艳红、王淑琴。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史延生去录像厅还录像带时,见更夫孙占武一人在屋,便产生抢劫之念,结果杀死了孙占武,抢走人民币450元、“东芝94型”录像机一台。次日,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殷凤兰、王淑琴、史艳红均谎称不知道史延生犯罪。 1994年11月4日,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史延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殷凤兰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王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史艳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唉,哪还像个家呀!” 黑龙江省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林瑞一直为史延生做无罪辩护。他说,从始至终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史延生有犯罪行为: 第一,现场留下了罪犯的指纹、足迹,侦察机关拍照后与史延生指纹、足迹作了对比的鉴定结论为何不附卷提交法庭?这说明现场遗留的痕迹不是史延生的; 第二,此案的重要物证录像机,是铁路工人于成文、阚梦军拾到后送到侦查机关的,而非所说的“收缴”,所以不能认定为史延生抢劫的直接证据; 第三,“450元赃款”是侦查机关在殷吉艳的二婶马秀云处收去400元,以及在殷凤兰手里收去的50元钱。这400元钱是殷凤兰买修鞋机时向殷吉艳借的,于1993年12月18日将此款归还。因母亲过世,父亲嗜赌,殷吉艳便于19日将这笔钱存放在二婶手里。 王律师还认为,4位被告人供述的事实相互矛盾,是他们在外力作用下胡编乱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史延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3日做出二审裁定,撤消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然而,此案的重审却经历了4年之久!直到1999年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才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连起诉书也未做任何修改。 1999年7月26日,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史延生无罪释放。殷凤兰、王淑琴、史艳红亦无罪。 法律终于还给史延生一家人公正与清白!但史延生已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殷凤兰、史艳红分别被羁押了3年零11个月,史德庆、史延彬、王淑琴、殷吉艳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22天、57天、62天,一家7口人被羁押时间总计长达5101天。 9月18日,记者在肇东市铁东街一间破败的平房中找到了史延生,里里外外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和电器。58岁的殷凤兰头发花白,始终斜躺在炕上,史延生说:“母亲不能下地已经很久了。” 史德庆说:“原来我们家除了小女儿上学外,其余人的工作都很不错,生活无忧无虑,可现在外债就欠了十多万元,唉,哪还像个家呀!” 当事人口供仅仅是间接证据 肇东市公安局至今仍认为史延生犯有故意杀人抢劫罪,该局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列举了13条定案依据,如刑侦技术部门对死者的鉴定结论与史延生的交待完全一致;史延生交待的扔录像机的地点与装卸工捡到的地点一致等。这13条依据大多数都与史延生的供述有关。那么史延生是怎样供述呢? 史延生说,那都是屈打成招。他们用手铐吊我,用38公斤重的脚镣系一根绳子吊在我的脖子上,用扫帚条子、铁丝抽打我,还利用看守所中的人犯折磨我。有一次竟让我3天3夜不睡觉,然后又是长达8小时的提审,最后我昏死了过去。我只得按照他们的意思供述。 比如审讯人员问:“怎么偷的?”我说:“打开了抽屉。” 问:“怎么打开的?”我说:“用螺丝刀子撬开。”这时审讯的几个人对视了一眼,有人说:“抽屉根本没有坏的痕迹。”我又说:“是钥匙。” 问:“你拿了多少钱?什么面值的?”这个问题我编了上百遍,从20元一直编到400多元,这其中受了无数的折磨,还是编不上准数。这时一个人说:“是不是450元?”赃款就这样定为450元。 然而,肇东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否认有刑讯逼供行为,他还强烈要求高检、高法能够复核这个案件,如果有刑讯逼供行为要坚决绳之以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郭丽华认为,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那么涉及的公安、检察、法院3个司法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法律赋予三机关的职责看,三者是相互制约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口供仅仅是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如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重要的物证等情况下,是不能定罪的。而公安机关仅凭此报捕,检察机关又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逮捕决定,法院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 按照《赔偿法》规定,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郭丽华和史延生的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仇迪认为,史延生一案中,7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中4人被非法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刑,史家首先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其次是身体受到伤害,史延生经过近5年多羁押,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双眼结石、近视;他母亲的身体伤害是最重的,有风湿性脊髓神经炎、颈椎增生、腰椎增生、胃下垂等;爱人当时已经怀孕,受到刑讯逼供,精神受到刺激。第三是精神受到伤害,《肇东报》对此案做了报道,史家人在当地都抬不起头来。 史延生被宣布无罪后,一家七口郑重地向肇东市公安局、黑龙江省检察院绥化分院、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991128.4元。最后只有申请行政赔偿的三人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计6650元。 史延生一家表示:“这些司法机关千方百计不赔偿、少赔偿,至今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向我们表示歉意,办案人员更没有依法追究责任!我们不服,宁可倾家荡产也要把这个案子申诉到底!” 小资料 《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28条第七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以赔偿。第30条中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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