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機版 - 電子報

人民報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公安部通告》是中共的法,不是中國的法
 
【人民報消息】幾天前,我和法律系的幾個學生一起聊天,有人對公安部禁止法輪功活動的《通告》(即「公安六條」)的合法性問題提出置疑。通過討論,我們認爲公安部的《通告》存在這樣一些法律上的問題:

1、《通告》是根據《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做出的,《決定》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通告》禁止任何與法輪功有關的活動,不論這些活動與「法輪大法研究會」是否有關係。這樣一來,《通告》將打擊面從「非法組織」擴大到任何煉功公民,實際上禁止了一種民間思想和信仰。那些煉功的老太太和「法輪大法研究會」有什麼關係?

當然,「法輪大法研究會」在「取締」之前就因爲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而不存在了,它也沒有什麼財產,構不成什麼「非法組織」,所以民政部的《決定》在法律上也是錯誤的;

2、公安部有權根據全國人大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製定規範性文件,卻不能根據同等級別的民政部發布的文件來做什麼決定。也就是說,公安部的《通告》在發佈依據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通告》涉及的是可能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爲,它應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關於社會治安事宜的專門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各種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爲規定得十分詳盡。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園煉功錄音機聲音太大,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的。

那麼,爲什麼完全拋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單獨發佈一個《通告》呢?公安部在法律上是沒有這樣的權力的。而且,《通告》的很多內容都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一致甚至矛盾。這就可能造成這樣的情況:一個法輪功信衆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卻可能觸犯了《通告》,這不符合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原則;

4、《通告》禁止的行爲並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例如,法輪功信衆上訪是符合國務院的《信訪條例》的,公安部有什麼權力予以禁止呢?並非與法輪功有關的行爲都具有社會危害性,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具體標準來進行判定。

從報道上看,《通告》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着公安機關普遍不遵守程序、隨意處罰等問題。我們認爲,國有國法,家有家法,中國絕不能再退回到「文革」那個無法無天的時代去了,但現在看來相當的地區和單位已經可以與「文革」相「比美」了,知法犯法,把法律當成裝飾品,尤其是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帶頭不守法。最近,張君殺人的暴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凡響和震動。一位法學教授說,「張君犯罪團伙作案指向不特定的無辜人羣,致使民衆的心理上已經產生了不安和恐懼」。

我們認爲,中共有獨裁的法,專門整治百姓的,中國沒有法,任共匪橫行霸道,行政機關大規模濫用職權,受迫害的羣體越來越擴大,中國這樣下去遲早有一天要爆發革命推翻共產黨的。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5/12/13511b.html
打印機版

如果您喜歡本文章,歡迎捐款和支持!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機版
 
 
 
 
 
 

 
 
 
 
 
 
 
  
  
  九評共產黨
  歷史驚變要聞
  神韻晚會
  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
  魔鬼在統治著我們世界
  祕卷玄學系列
  高層祕聞內幕
  時事評論
  奇聞怪事
  天災與人禍
  政治小笑話
  環宇遨遊
  三退保平安
  還原歷史真相
  江澤民其人
  焦點專題
  神傳文化
  民間維權
  社會萬象
  史前文明
  官場動態
  國際新聞
  控告江澤民
  活摘器官與販賣屍體
  精彩視頻
  談東談西
  聚焦法輪功
  精彩網語
 
 
本報記者
 
 
專欄作者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