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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告》是中共的法,不是中國的法
1、《通告》是根據《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做出的,《決定》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通告》禁止任何與法輪功有關的活動,不論這些活動與「法輪大法研究會」是否有關係。這樣一來,《通告》將打擊面從「非法組織」擴大到任何煉功公民,實際上禁止了一種民間思想和信仰。那些煉功的老太太和「法輪大法研究會」有什麼關係? 當然,「法輪大法研究會」在「取締」之前就因爲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而不存在了,它也沒有什麼財產,構不成什麼「非法組織」,所以民政部的《決定》在法律上也是錯誤的; 2、公安部有權根據全國人大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製定規範性文件,卻不能根據同等級別的民政部發布的文件來做什麼決定。也就是說,公安部的《通告》在發佈依據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通告》涉及的是可能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爲,它應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關於社會治安事宜的專門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各種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爲規定得十分詳盡。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園煉功錄音機聲音太大,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的。 那麼,爲什麼完全拋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單獨發佈一個《通告》呢?公安部在法律上是沒有這樣的權力的。而且,《通告》的很多內容都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一致甚至矛盾。這就可能造成這樣的情況:一個法輪功信衆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卻可能觸犯了《通告》,這不符合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原則; 4、《通告》禁止的行爲並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例如,法輪功信衆上訪是符合國務院的《信訪條例》的,公安部有什麼權力予以禁止呢?並非與法輪功有關的行爲都具有社會危害性,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具體標準來進行判定。 從報道上看,《通告》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着公安機關普遍不遵守程序、隨意處罰等問題。我們認爲,國有國法,家有家法,中國絕不能再退回到「文革」那個無法無天的時代去了,但現在看來相當的地區和單位已經可以與「文革」相「比美」了,知法犯法,把法律當成裝飾品,尤其是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帶頭不守法。最近,張君殺人的暴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凡響和震動。一位法學教授說,「張君犯罪團伙作案指向不特定的無辜人羣,致使民衆的心理上已經產生了不安和恐懼」。 我們認爲,中共有獨裁的法,專門整治百姓的,中國沒有法,任共匪橫行霸道,行政機關大規模濫用職權,受迫害的羣體越來越擴大,中國這樣下去遲早有一天要爆發革命推翻共產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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