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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遵信、刘晓波、余杰等知识分子致北京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国安局公开信
——附录:(1)被告人简历(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10月12日讯,包遵信、刘晓波、余杰、张耀杰、任不寐、廖亦武、樊百华、李柏光、王天成、马强、冉东致北京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国安局的公开信:

2001年9月28日,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虽然判决结果还没有宣布,但是根据以往以言治罪的惯例,这四位不到30岁的年轻人很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刑期的判决(《刑法》中规定“颠覆政权罪”最少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和有违司法公正的冤案,理由如下:

1、违反《宪法》

《宪法》第35条宣布公民享有结社、言论等自由权利,而刑法却以“煽动罪”、“颠覆政权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宪法做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否定。此案中的四位被告正是受到这种违宪起诉的公民。起诉书列举的所谓犯罪事实主要包括:非法秘密组织“新青年学会”,其章程和誓词的宗旨是“积极探索改造社会之道”;该组织多次秘密集会,讨论改变现政权、重新建立自由化的社会制度等问题;筹划在全国建立分会,创办网站;发表了《新公民》、《怎么办》等文章,说“中国现在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

然而,这些都不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新青年学会”的章程宣布它的宗旨是“积极探索改造社会之道”,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判断,“探索改造社会之道”并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而是通过“思考”、“交流”、“学习”来寻找改造社会之道。法律只能管理人们的外在行为,无权管理人们的思想。一个人无论如何思考,无论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只要是在思考,没有将自己的思想转化成社会行动,法律就无权干涉,现行法律并没有荒诞到规定“探索罪”的程度。

同时,起诉书没有提到这些事实:新青年学会成立于2000年3月,当年8月就迫于安全机关的压力自行解散了;它的成员开始时只有5人(其中四人还是中共党员),最多时只有8人;所谓“秘密”会议,不过是几个人在人来人往的北大未名湖畔和人大嘈杂的学生食堂就餐时的议论;建立分会,也只是个别人的提议,没有组织的决定,也没有分会;创建网站只是注册了一个域名,由于300块钱的经费太少,停止了运作;《新公民》、《怎么办》是其中一个爱写作的成员,将自己撰写或摘录的文字,没有与他人讨论就贴到了网上,并非组织的行为;而“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只是一种评价和可以有多种解释的主张。

起诉书也没有提到:这些年轻人只是表达个人的观点,在热烈的争论后,并没有试图表决形成任何组织性决议。尽管这种交流不符合官方的胃口,但他们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的精随就在于可以发表不同政见,包括批评政府、领导人和社会制度。

2、证据充满歧义和可疑之点、审讯过程中或有逼供。

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最有证明力的是新青年学会的章程、誓词等书证和证人的证词,而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被控方无罪:“新青年学会”只是一个学习、讨论、交流的团体,而不是一个行动的组织。

为了证明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控方还出具了三个曾积极参加新青年学会的证人的证词,这些证词介绍了四人在“秘密”会议上的争论和观点,例如民主与自由谁更重要,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不是一种好的制度,是和平演进还是暴力革命等。然而,凡是认真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那三个证人在法学上叫“污点证人”,他们的证词是有瑕疵的,并没有高于书证的证明力。道理非常明显:如果“新青年学会”真是犯罪组织,三位出具书证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禁要问,他们为什么没有被起诉,中间是否有某种交易,他们是否在巨大的压力下做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表述?

正如辩护律师们在庭上指出,三个“污点证人”的证词自相矛盾,例如,其中一份证词前面说徐伟主张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中国问题,后面却说主张农民起义。他们的证词中有许多“我认为”、“我想”“好像”“某某是什么观点”之类主观而含糊的说法,在叙述顺序上惊人的相同,最后都要对新青年学会“宣判”:“我认为新青年学会是一个非法组织,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反党反社会主义”等等。而法律只能承认客观事实,不能承认“我认为”、“我想”、“好像”这类主观认定!

由此,不能不让人怀疑,三位“污点证人”的证词,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呢?是否有逼供或诱供?被告人杨子立在法庭上证实说,预审人员曾罚他连续站了6个小时,逼迫他承认自己主张发动农民起义。辩护律师也在庭上宣读过审讯笔录中预审人员某些明显带有逼供性质的话。这是一种并不陌生的迫害手段,历次政治运动整黑材料的构陷记忆犹新。

辩护律师在庭上数次要求传唤那三个证人出庭质证,但遭到审判长的拒绝。法律规定,一切证据必须当庭质证,被告人有权要求质证,法院有义务传唤证人。这本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不经正当程序,很难作出公正审判。

3、“腹诽罪”违反现代法治精神。

控方不仅用有瑕疵的、有逼供嫌疑的、不许对质的证词,还用“妄图”一词来证明被控方“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却拿不出能够证实“妄图”的有力证据。退一步讲,即便被控四人真有“妄图”,也只是一种愿望而不是行动,并不构成犯罪,因为现代法治中没有“妄图罪”!只有在无视法治的年代,才会有人惨遭“妄图罪”的政治迫害,如中国历史上曾有过的“腹诽罪”,1949年后也曾数度滥用,胡风反党集团冤案中的许多受害者,证据仅仅是私人日记和私人通信。在胡风冤案已经平反了二十年的今天,重蹈胡风冤案的覆辙,是又一次倒退向极左专制的时代。因为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即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法律不应追溯既往。

4、中止以言治罪的司法迫害。

改革二十多年来,执政党一直强调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进了执政党的纲领和国家宪法;开放二十多年来,政府一直强调和世界主流文明接轨,加入WTO是经济接轨,签署联合国保障人权两公约和在国际上开展人权对话是政治接轨,申办奥运会是文化接轨,采纳无罪推定是司法接轨……在这种全面接近现代文明标准的接轨努力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决不应该不断地用践踏人权和破坏司法公正的冤案,来败坏国家的形象和政府的声誉,延缓中国成为国际文明社会的合格成员的进程。在中国政府履行大国的国际责任而加入世界性的反恐怖联盟之时,更不应该让自己国家的公民生活在恐怖之中。

5、不要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毁灭中国未来的希望。

这四位青年一向喜欢思索、关心国事、替弱势群体呐喊,在物欲横流的现实中坚持高尚的理想。读大学时,他们就做过许多有利于社会的善事,毕业后经常到贫困地区搞调查、帮助农民脱贫和提高乡村的知识水平;他们在北京曾经长期义务地为民工的子女奉献教育服务,为其筹建图书馆等等。这样优秀的青年知识分子是中国未来的希望所在,而现在他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爱护和激励,而是以莫须有罪名的迫害和打压。为保障个人天赋的人权、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利,为了杜绝因个人冤案而导致家庭破碎,为了中国不再痛失走向自由、民主和富强的机遇,就必须给一切因言获罪者以司法上的公正对待。

我们呼吁:在判决还没下达之前,在亚太经合组织首脑会议即将在上海举行的前夕,为了避免他们遭受冤案和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也为了避免中国的司法机关再制造一起冤案,更为了最终废除以言治罪的制度恶习,尽快释放四位已经被非法逮捕、不公正审判、超期羁押长达七个月的青年,并释放一切政治犯、言论犯、良心犯。

签名人:包遵信、刘晓波、余杰、张耀杰、任不寐、廖亦武、樊百华、李柏光、王天成、马强、冉东2001年10月13日

附录1:被告人简历

徐伟:男,27岁,《消费日报》记者。1974年生于山东烟台,1992年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大学时入党;1996年本科毕业并保送读,1999年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硕士毕业,签约于《消费日报》。

徐伟品学兼优,在校时曾获得多种奖项,工作时也颇受领导赏识。他在本科时即参预了学生所办的轰动一时的民工学校;他读研究生时,负责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各高校搞的大学生“走进农村,关注农民”寒暑假征文组织工作;毕业后,他与尚在师大的一些同学办了一个以探求解决“三农”问题为目标的学生社团,这就是后来经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后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北京师范大学农民之子──中国农村发展促进会。徐伟还是注册于劳动部民政部的国家一级社团,中国农村劳动力生源开发研究会社会工作部的部长,具体负责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些具体项目,如组织免费培训北京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如通过各高校组织一系列针对民工子弟支教活动,当然还包括有关农民、民工的调查。

2000年的暑假,徐伟与师大的农民之子的一副会长,及该副会长在武汉一些同学一起组织了一个“农民之子──京楚大学生村民自治宣讲队”到湖北进行村民自治宣传。当地农民写信说他们的宣传说:他们的宣传使当地的负担人均下降15元。

徐伟周济过好几个民工,义务为北京的民工子弟学校服务,他任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社会工作部部长时,捐赠建立了好几个民工子弟学校流动图书室。至今这些图书室还在各民工子弟学校发挥作用。

作为一个记者,徐伟充分利用机会为民工子弟,为民工地位呐喊。他曾登过一篇反映民工子弟小学学生生活境遇及心理的报道,让人感叹不已,徐伟对于民工及其子弟的关注,可谓突出,《南方周末》记者刘天时曾为此专写过一篇有关北京民工子弟的文章登出,引起世人注目。

2001年初,徐伟又曾自费去太行山,希望了解一下别处的农村,当他满怀著热忱回到北京,开始他的研究,并开始准备办一个为农民服务的网站。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秘密绑架,安全局未通过任何人将其带走,并搜查了他住处。4月19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4月20日市国安把被捕人家属通知书给《消费日报》过目,并通知单位开除徐伟的党籍和公职。

杨子立:男,29岁,电脑工程师。1971年12月10日生于河北省邯郸大名县七里店村;1989年9月:考入西安交通大学工程力学系,学习成绩一直是前三名,每年都拿奖学金和被评为三好学生,1993年获学士学位。1993年8月──1995年6月年在石家庄一合资企业“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工作,其间受公司委派到意大利学习一条流水线工程的技术。1995年9月以全系第一名成绩考入北京大学力学系,1998年7月毕业获硕士学位。在校其间自修了经济学、政治学。1998年8月──2000.4月年在中国计算机软件开发总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2000年7月──2001年3月创办软件开发公司。

在校其间与追求自由、民主的同学们创办了“北大事实社”,请著名教授办讲座,组织该社成员利用暑假去农村调查,讨论社会问题,普及法律知识,写出大量的稿子,在同学间传阅。

97年,杨子立利用暑假去赵县搞农村村民自治调查,当地有一农民帮助杨子立等人了解村里真实的一面,揭露黑暗的一面,结果这个村民遭村干部毒打。这一切事实就更坚定了他研究的方向及目标。他想把社会底层的真相讲出来。帮助民工子弟学样老师培训及给民工子弟学生义务上课。

杨子毕业前夕,安全局及公安局找到北京大学力学系里不让他毕业,他的导师正好是他的系主任,否则学习再优秀也会拿不到毕业证的。临毕业时又遭迫害,找好的工作,突然对方说“上级”有令不能接受。以后数次受到警察的骚扰,不断地搬家、换工作,2001年3月9号被迫第四次搬家。

2001年3月12日夜坐火车回北京的途中被安全局秘密绑架了。三天后3月15日下午,他的妻子路坤才从安全局便衣口中得知消息。2001年4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靳海科:男,25岁,地质工程师。1977年生于河南省邬陵县柏棣镇大路王村。1983年进入本村小学念书,在小学五年内,学习成绩一直领先,品德良好,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1988年进入柏棣镇中学在校三年期间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1991年考入本县一中,高一、二被评为三好学生,高三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班主席。

1995年考入中国北京地质大学,在政治道德上自尊自严,大二入党,入党后在校各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具了解他在地大创办了青年论坛,使大部分在校学生参加苦学习,搞好校风,把全校师生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搞得活活泼泼,1999年毕业,自已联系到北京地质技术堪探技术研究所工作,后因安全局迫害,被单位开除公职。2001年3月13日遭安全局绑架。4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张宏海:男,27岁,自由撰稿人,1973年11月1日生人,北京广播学院毕业。他在读书时,有感于广播学院的学生不读书、不思考、追星成风、享乐成风,便与志同道合的几名同学一起组织了一个读书社。他们在十分艰难的情况下,策划了一系列的学术讲座,邀请了一批有思想锋芒的学者到广播学院演讲。这些学者中,有茅于轼、钱理群、曹思源、余杰等人。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附录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京检一分刑诉字(2001)第222号

被告人徐伟,男,27岁(1974年8月12日生),山东省烟台市人,汉族,系《消费日报》社记者、编辑。住北京市朝阳区宵云路32号宿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子立,男,29岁(1971年12月10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回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号楼604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靳海科,男,25岁(1976年5月26日生),河南省鄢陵县人,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2号院内1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宏海,男,27岁(1973年11月1日生人),暂住北京海淀区北京大学东门外承泽园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东路2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均另案处理)于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质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进行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按指纹等,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徐伟为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0/13/16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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