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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遵信、劉曉波、餘傑等知識分子致北京市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國安局公開信
——附錄:(1)被告人簡歷(2)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10月12日訊,包遵信、劉曉波、餘傑、張耀傑、任不寐、廖亦武、樊百華、李柏光、王天成、馬強、冉東致北京市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國安局的公開信:

2001年9月28日,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審判。雖然判決結果還沒有宣佈,但是根據以往以言治罪的慣例,這四位不到30歲的年輕人很可能面臨長達十年以上刑期的判決(《刑法》中規定「顛覆政權罪」最少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我們認爲這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和有違司法公正的冤案,理由如下:

1、違反《憲法》

《憲法》第35條宣佈公民享有結社、言論等自由權利,而刑法卻以「煽動罪」、「顛覆政權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對憲法做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否定。此案中的四位被告正是受到這種違憲起訴的公民。起訴書列舉的所謂犯罪事實主要包括:非法祕密組織「新青年學會」,其章程和誓詞的宗旨是「積極探索改造社會之道」;該組織多次祕密集會,討論改變現政權、重新建立自由化的社會制度等問題;籌劃在全國建立分會,創辦網站;發表了《新公民》、《怎麼辦》等文章,說「中國現在的民主是假民主」、「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

然而,這些都不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新青年學會」的章程宣佈它的宗旨是「積極探索改造社會之道」,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判斷,「探索改造社會之道」並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而是通過「思考」、「交流」、「學習」來尋找改造社會之道。法律只能管理人們的外在行爲,無權管理人們的思想。一個人無論如何思考,無論得出的結論正確與否,只要是在思考,沒有將自己的思想轉化成社會行動,法律就無權干涉,現行法律並沒有荒誕到規定「探索罪」的程度。

同時,起訴書沒有提到這些事實:新青年學會成立於2000年3月,當年8月就迫於安全機關的壓力自行解散了;它的成員開始時只有5人(其中四人還是中共黨員),最多時只有8人;所謂「祕密」會議,不過是幾個人在人來人往的北大未名湖畔和人大嘈雜的學生食堂就餐時的議論;建立分會,也只是個別人的提議,沒有組織的決定,也沒有分會;創建網站只是註冊了一個域名,由於300塊錢的經費太少,停止了運作;《新公民》、《怎麼辦》是其中一個愛寫作的成員,將自己撰寫或摘錄的文字,沒有與他人討論就貼到了網上,並非組織的行爲;而「假民主」、「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只是一種評價和可以有多種解釋的主張。

起訴書也沒有提到:這些年輕人只是表達個人的觀點,在熱烈的爭論後,並沒有試圖表決形成任何組織性決議。儘管這種交流不符合官方的胃口,但他們有言論的自由。言論自由的精隨就在於可以發表不同政見,包括批評政府、領導人和社會制度。

2、證據充滿歧義和可疑之點、審訊過程中或有逼供。

在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中,最有證明力的是新青年學會的章程、誓詞等書證和證人的證詞,而這些證據恰恰證明了被控方無罪:「新青年學會」只是一個學習、討論、交流的團體,而不是一個行動的組織。

爲了證明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控方還出具了三個曾積極參加新青年學會的證人的證詞,這些證詞介紹了四人在「祕密」會議上的爭論和觀點,例如民主與自由誰更重要,自由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不是一種好的制度,是和平演進還是暴力革命等。然而,凡是認真學過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那三個證人在法學上叫「污點證人」,他們的證詞是有瑕疵的,並沒有高於書證的證明力。道理非常明顯:如果「新青年學會」真是犯罪組織,三位出具書證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禁要問,他們爲什麼沒有被起訴,中間是否有某種交易,他們是否在巨大的壓力下做了違背自己意願的表述?

正如辯護律師們在庭上指出,三個「污點證人」的證詞自相矛盾,例如,其中一份證詞前面說徐偉主張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解決中國問題,後面卻說主張農民起義。他們的證詞中有許多「我認爲」、「我想」「好像」「某某是什麼觀點」之類主觀而含糊的說法,在敘述順序上驚人的相同,最後都要對新青年學會「宣判」:「我認爲新青年學會是一個非法組織,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反黨反社會主義」等等。而法律只能承認客觀事實,不能承認「我認爲」、「我想」、「好像」這類主觀認定!

由此,不能不讓人懷疑,三位「污點證人」的證詞,是在什麼情況下產生的呢?是否有逼供或誘供?被告人楊子立在法庭上證實說,預審人員曾罰他連續站了6個小時,逼迫他承認自己主張發動農民起義。辯護律師也在庭上宣讀過審訊筆錄中預審人員某些明顯帶有逼供性質的話。這是一種並不陌生的迫害手段,歷次政治運動整黑材料的構陷記憶猶新。

辯護律師在庭上數次要求傳喚那三個證人出庭質證,但遭到審判長的拒絕。法律規定,一切證據必須當庭質證,被告人有權要求質證,法院有義務傳喚證人。這本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素,不經正當程序,很難作出公正審判。

3、「腹誹罪」違反現代法治精神。

控方不僅用有瑕疵的、有逼供嫌疑的、不許對質的證詞,還用「妄圖」一詞來證明被控方「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卻拿不出能夠證實「妄圖」的有力證據。退一步講,即便被控四人真有「妄圖」,也只是一種願望而不是行動,並不構成犯罪,因爲現代法治中沒有「妄圖罪」!只有在無視法治的年代,才會有人慘遭「妄圖罪」的政治迫害,如中國歷史上曾有過的「腹誹罪」,1949年後也曾數度濫用,胡風反黨集團冤案中的許多受害者,證據僅僅是私人日記和私人通信。在胡風冤案已經平反了二十年的今天,重蹈胡風冤案的覆轍,是又一次倒退向極左專制的時代。因爲文明社會的主要標誌之一,即思想不能構成犯罪,法律不應追溯既往。

4、中止以言治罪的司法迫害。

改革二十多年來,執政黨一直強調建設一個「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已經作爲基本治國方略寫進了執政黨的綱領和國家憲法;開放二十多年來,政府一直強調和世界主流文明接軌,加入WTO是經濟接軌,簽署聯合國保障人權兩公約和在國際上開展人權對話是政治接軌,申辦奧運會是文化接軌,採納無罪推定是司法接軌……在這種全面接近現代文明標準的接軌努力的過程中,司法機關決不應該不斷地用踐踏人權和破壞司法公正的冤案,來敗壞國家的形象和政府的聲譽,延緩中國成爲國際文明社會的合格成員的進程。在中國政府履行大國的國際責任而加入世界性的反恐怖聯盟之時,更不應該讓自己國家的公民生活在恐怖之中。

5、不要剝奪公民的合法權利和毀滅中國未來的希望。

這四位青年一向喜歡思索、關心國事、替弱勢羣體吶喊,在物慾橫流的現實中堅持高尚的理想。讀大學時,他們就做過許多有利於社會的善事,畢業後經常到貧困地區搞調查、幫助農民脫貧和提高鄉村的知識水平;他們在北京曾經長期義務地爲民工的子女奉獻教育服務,爲其籌建圖書館等等。這樣優秀的青年知識分子是中國未來的希望所在,而現在他們面對的不是國家的愛護和激勵,而是以莫須有罪名的迫害和打壓。爲保障個人天賦的人權、特別是言論自由權利,爲了杜絕因個人冤案而導致家庭破碎,爲了中國不再痛失走向自由、民主和富強的機遇,就必須給一切因言獲罪者以司法上的公正對待。

我們呼籲:在判決還沒下達之前,在亞太經合組織首腦會議即將在上海舉行的前夕,爲了避免他們遭受冤案和中國人權狀況的惡化,也爲了避免中國的司法機關再製造一起冤案,更爲了最終廢除以言治罪的制度惡習,儘快釋放四位已經被非法逮捕、不公正審判、超期羈押長達七個月的青年,並釋放一切政治犯、言論犯、良心犯。

簽名人:包遵信、劉曉波、餘傑、張耀傑、任不寐、廖亦武、樊百華、李柏光、王天成、馬強、冉東2001年10月13日

附錄1:被告人簡歷

徐偉:男,27歲,《消費日報》記者。1974年生於山東煙臺,1992年考入北京師範大學哲學系,大學時入黨;1996年本科畢業並保送讀,1999年北京師範大學哲學系碩士畢業,簽約於《消費日報》。

徐偉品學兼優,在校時曾獲得多種獎項,工作時也頗受領導賞識。他在本科時即參預了學生所辦的轟動一時的民工學校;他讀研究生時,負責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各高校搞的大學生「走進農村,關注農民」寒暑假徵文組織工作;畢業後,他與尚在師大的一些同學辦了一個以探求解決「三農」問題爲目標的學生社團,這就是後來經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報道後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的北京師範大學農民之子──中國農村發展促進會。徐偉還是註冊於勞動部民政部的國家一級社團,中國農村勞動力生源開發研究會社會工作部的部長,具體負責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些具體項目,如組織免費培訓北京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師,如通過各高校組織一系列針對民工子弟支教活動,當然還包括有關農民、民工的調查。

2000年的暑假,徐偉與師大的農民之子的一副會長,及該副會長在武漢一些同學一起組織了一個「農民之子──京楚大學生村民自治宣講隊」到湖北進行村民自治宣傳。當地農民寫信說他們的宣傳說:他們的宣傳使當地的負擔人均下降15元。

徐偉賙濟過好幾個民工,義務爲北京的民工子弟學校服務,他任中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社會工作部部長時,捐贈建立了好幾個民工子弟學校流動圖書室。至今這些圖書室還在各民工子弟學校發揮作用。

作爲一個記者,徐偉充分利用機會爲民工子弟,爲民工地位吶喊。他曾登過一篇反映民工子弟小學學生生活境遇及心理的報道,讓人感嘆不已,徐偉對於民工及其子弟的關注,可謂突出,《南方週末》記者劉天時曾爲此專寫過一篇有關北京民工子弟的文章登出,引起世人注目。

2001年初,徐偉又曾自費去太行山,希望了解一下別處的農村,當他滿懷著熱忱回到北京,開始他的研究,並開始準備辦一個爲農民服務的網站。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祕密綁架,安全局未通過任何人將其帶走,並搜查了他住處。4月19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4月20日市國安把被捕人家屬通知書給《消費日報》過目,並通知單位開除徐偉的黨籍和公職。

楊子立:男,29歲,電腦工程師。1971年12月10日生於河北省邯鄲大名縣七里店村;1989年9月:考入西安交通大學工程力學系,學習成績一直是前三名,每年都拿獎學金和被評爲三好學生,1993年獲學士學位。1993年8月──1995年6月年在石家莊一合資企業「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工作,其間受公司委派到意大利學習一條流水線工程的技術。1995年9月以全系第一名成績考入北京大學力學系,1998年7月畢業獲碩士學位。在校其間自修了經濟學、政治學。1998年8月──2000.4月年在中國計算機軟件開發總公司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工作。2000年7月──2001年3月創辦軟件開發公司。

在校其間與追求自由、民主的同學們創辦了「北大事實社」,請著名教授辦講座,組織該社成員利用暑假去農村調查,討論社會問題,普及法律知識,寫出大量的稿子,在同學間傳閱。

97年,楊子立利用暑假去趙縣搞農村村民自治調查,當地有一農民幫助楊子立等人了解村裏真實的一面,揭露黑暗的一面,結果這個村民遭村幹部毒打。這一切事實就更堅定了他研究的方向及目標。他想把社會底層的真相講出來。幫助民工子弟學樣老師培訓及給民工子弟學生義務上課。

楊子畢業前夕,安全局及公安局找到北京大學力學系裏不讓他畢業,他的導師正好是他的系主任,否則學習再優秀也會拿不到畢業證的。臨畢業時又遭迫害,找好的工作,突然對方說「上級」有令不能接受。以後數次受到警察的騷擾,不斷地搬家、換工作,2001年3月9號被迫第四次搬家。

2001年3月12日夜坐火車回北京的途中被安全局祕密綁架了。三天後3月15日下午,他的妻子路坤才從安全局便衣口中得知消息。2001年4月1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靳海科:男,25歲,地質工程師。1977年生於河南省鄔陵縣柏棣鎮大路王村。1983年進入本村小學唸書,在小學五年內,學習成績一直領先,品德良好,連年被評爲三好學生,1988年進入柏棣鎮中學在校三年期間連年被評爲三好學生,1991年考入本縣一中,高一、二被評爲三好學生,高三被評爲三好學生和優秀班幹部、班主席。

1995年考入中國北京地質大學,在政治道德上自尊自嚴,大二入黨,入黨後在校各方面表現更爲突出,具了解他在地大創辦了青年論壇,使大部分在校學生參加苦學習,搞好校風,把全校師生的學習,生活等各方面搞得活活潑潑,1999年畢業,自已聯繫到北京地質技術堪探技術研究所工作,後因安全局迫害,被單位開除公職。2001年3月13日遭安全局綁架。4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張宏海:男,27歲,自由撰稿人,1973年11月1日生人,北京廣播學院畢業。他在讀書時,有感於廣播學院的學生不讀書、不思考、追星成風、享樂成風,便與志同道合的幾名同學一起組織了一個讀書社。他們在十分艱難的情況下,策劃了一系列的學術講座,邀請了一批有思想鋒芒的學者到廣播學院演講。這些學者中,有茅於軾、錢理羣、曹思源、餘傑等人。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附錄2: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

京檢一分刑訴字(2001)第222號

被告人徐偉,男,27歲(1974年8月12日生),山東省煙臺市人,漢族,系《消費日報》社記者、編輯。住北京市朝陽區宵雲路32號宿舍(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楊子立,男,29歲(1971年12月10日生),河北省邯鄲市人,回族,無業,住北京市海淀區西八里莊北里5號樓604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55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靳海科,男,25歲(1976年5月26日生),河南省鄢陵縣人,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立水橋甲2號院內1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張宏海,男,27歲(1973年11月1日生人),暫住北京海淀區北京大學東門外承澤園出租房(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縉雲縣五雲鎮寺後東路2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涉嫌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被告人徐偉、靳海科、張宏海夥同張彥華、範二軍(均另案處理)於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質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進行宣誓並在誓詞上簽名,按指紋等,祕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學會」組織,制定了組織章程,宗旨爲「積極探索社會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楊子立等人加入該組織,該組織進行了分工,徐偉爲總幹事,範二軍、張宏海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0/13/1640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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