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28日訊】爲了控制和「奪取」一起詐騙案的相關案款,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與山西省晉城市城區公安局發生矛盾衝突,在多次「交戰」後,「屢戰屢敗」的法院「殺」向中國銀行晉城市分行,從銀行「搶」走35萬元,致使銀行喊冤叫屈。 據了解,1998年7月7日,來自河南安陽的鄭德財、陳明浩、劉建軍等3名詐騙分子,在山西晉城以高價誘騙到當地農民劉新保的身份證,並以劉新保的名義,在晉城市澤州路城市信用社泰森工貿區辦事處存款20000元。第二天就支取19999元,並將存摺內記載存取情況的第一頁撕掉,私自在第二頁填寫存款32萬元,加蓋了僞造的業務員印鑑後,到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騙取驗資報告。然後又以劉新保名義,在晉城市工商局申領了名稱爲「晉城市煤礦機電設備供應處」的私營企業執照。 1998年8月,「晉城市煤礦機電設備供應處」與山東省曹縣和信毛巾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毛巾購銷合同。按照約定,曹縣和信毛巾有限公司於9月17日將13萬條毛巾用汽車送到山西晉城,鄭德財接貨後寫下收條。9月23日,該公司按照約定到晉城取款時,發現人貨兩空,方知上當。 當日,該公司就向晉城市公安局報案。晉城市公安局受理後,根據立案管轄規定,移送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城區公安分局於9月24日以特大詐騙案立案偵查。經過幾個月的調查,初步查明3名詐騙嫌疑人以「晉城市煤礦機電設備供應處」名義,多次行騙於青海、江蘇、山東等11個單位,共騙取各種財物總價值達200餘萬元,其中被騙毛巾價值42萬元。 就在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作爲刑事案件立案調查時,1999年5月18日,曹縣和信毛巾有限公司向曹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新保歸還貨款,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曹縣法院受理後,派人到山西晉城市,直接向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開戶的中國銀行晉城市分行發出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晉城中行遵照法院通知書,將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在該行晉翔分理處的35萬元存款凍結。凍結期爲1999年5月31日至1999年11月30日。 1999年6月11日,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致函山東曹縣人民法院:「你縣和信毛巾有限公司被騙已立案查處,發現系鄭德財等人騙取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驗資報告,並辦理工商登記後進行詐騙活動,涉及詐騙金額200餘萬元,目前已追回部分贓物,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同時又致函銀行:「接曹縣和信毛巾有限公司被騙的控告後,已立案查處。山東曹縣法院又以民事案受理,並凍結了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的賬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38號的司法解釋,該法院違反辦案程序。因此特通知你單位,對曹縣法院已凍結晉城市第二審計事務所賬戶資金,不能隨意轉移提取。」 對於法院、公安兩家執法機關發生的矛盾衝突,銀行認爲自己作爲協助部門,難以斷定是非,多次做「和事佬」,建議「交戰」雙方相互協商,達成協議,以便於銀行協助解決。但曹縣法院既不協商,也未請當地法院協助,決心「戰鬥」到底。 1999年11月26日,曹縣法院向晉城中行發出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銀行領導簽字後,法院辦案人員在該行晉翔分理處辦理時與公安辦案人員發生衝突,致使法院扣劃存款未獲成功。曹縣法院「出師未捷」,4天后向銀行發出協助續凍通知書。該行行長王永成簽字後,法院辦案人員再到晉翔分理處辦理。此時,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也向銀行發出協助查詢存款和協助凍結通知書,並派人到了晉翔分理處辦理。兩家辦案人員在晉翔分理處相遇,發生衝突。法院未能辦理續凍手續,憤憤離去。根據公安局的法律文書,晉翔分理處協助其辦理了凍結手續。 鬥不過公安,曹縣法院就將矛盾轉嫁到銀行身上。1999年12月28日,曹縣法院以「拒不履行協助辦理義務,擅自將該筆凍結款解凍」爲由,裁定中國銀行晉城市分行立即將「擅自解凍」的款項追回予以凍結,並罰款3萬元。銀行不服,向山東菏澤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申請。今年2月,該院以「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凍結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續凍手續,原審法院據此對其進行處罰並無不當」爲由,駁回申請,維持原裁定。 今年6月6日,曹縣法院派人到晉城履行罰款決定。因意見不一,法院辦案人員手持裁定書,趕到晉城銀行的上級部門——中國銀行山西省分行,堅持要劃撥晉城銀行存款35萬元。在協商過程中,曹縣法院的辦案人員將晉城銀行一輛奧迪車搶走,開回曹縣,並通知晉城銀行:「在接到通知3日內將35萬元款項劃至曹縣法院賬戶或派人將35萬元送到曹縣法院,逾期就拍賣或變賣奧迪車,不足部分,仍要承擔責任。」6月20日,晉城銀行只好派人將35萬元的匯票送到曹縣人民法院,將奧迪車贖回。 中國銀行晉城市分行行長王永成分析認爲:曹縣法院與菏澤地區中級法院在明知和信毛巾有限公司被騙,並接到公安機關已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和要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函件的情況下,仍以民事案件繼續審理是錯誤的,這爲牽涉銀行製造了條件;曹縣法院在明知城區公安分局已函告中國銀行晉城市分行不得隨意劃轉第二審計事務所已被凍結的存款,併發出協助凍結通知書的情況下,不與公安機關協商,而一味責令銀行爲其履行協助義務是不顧事實,強加於人,這是兩個執法機關衝突而牽涉銀行的主要因素。 該行行長說:「我行沒有『擅自解凍』的事實。曹縣法院發出續凍通知時,此款仍在賬上,並同時遇到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通知凍結的情況。我行是在曹縣人民法院的凍結時限到期後,在法院和公安發生衝突的情況下,依法協助公安機關辦理的凍結,這怎麼是『擅自解凍』?原本是懲罰詐騙犯的,最後竟然把板子打在了銀行身上,我們這樣成爲『替死鬼』,實在太冤枉。銀行的35萬元是國有資產,說到底,是國家最終爲詐騙犯付了款。」 (據《山西日報》)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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