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24日訊】中國二十三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對重婚者(俗稱「包二奶」)和實施家庭暴力作出明確制裁規定。 如有「包二奶」和製造家庭暴力者,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針對社會反映較多的有關離婚條件、離異家庭子女撫養教育以及離婚時財產分割等問題,草案也明確了有關規定。按照新規定,夫妻財產並非全部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同時,離婚過錯方須承擔賠償。 據香港大公報報導,一夫一妻是中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重婚現象增多趨勢。這不僅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違背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而且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 按照中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爲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對重婚的司法解釋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包二奶」)。當然,對於實際重婚的認定,特別是對於有配偶而以金錢等物質利益供養婚外異性同居生活,是否可以認定實際重婚,目前社會各界還存在較大爭議。這一法律草案還規定,因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報導介紹,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屬於違法犯罪行爲。這一規定,在中國婚姻法律中尚屬首次。 據了解,近年來,中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爲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不斷增多。有資料顯示,去年中國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數量佔各地婦聯婚姻家庭類信訪數量的六分之一。 此次提請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爲虐待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暴力或其他行爲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草案還規定,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國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二十三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被視爲無效。 按照這一草案規定,凡是重婚的;男女雙方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系,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婚後尚未治癒的;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未到法定婚齡的,都屬於無效婚姻。對於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有權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但對於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該婚姻無效。 據介紹,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麻風病而未經治癒的人是禁止結婚的。如今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防可治,而且中國近年來已經基本上消滅麻風病。因此,草案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刪去了有關麻風病的規定。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由,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對於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撤銷該婚姻。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草案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夫妻財產並非全部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今後,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特有財產。 中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係日趨複雜,婚姻法的規定已經難以滿足公民維護個人財產權益的要求。這次修訂婚姻法進一步明晰了夫妻財產關係,以便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關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草案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而合同中沒有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所得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草案還首次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今後,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這一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此外,草案還規定,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離婚時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住房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視爲夫妻的共同財產。 報導說,中國婚姻法律中將引進離婚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對因一方重婚、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專家認爲,這項規定可以保護無過失方的婚姻權利,將夫妻忠實義務和權利明確化,有利於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有過錯的當事人,維護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穩定。二十三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針對社會反映較多的有關離婚條件、離異家庭子女撫養教育以及離婚時財產分割等問題,草案爲了更好地體現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老人權益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規定。 夫妻離異後,對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有些父母放鬆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象日益增多。在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草案增加規定:父母應使適齡的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應當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爲,應當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職責。關於離婚條件,草案比現行婚姻法做出了更爲明確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行爲的;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http://renminb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