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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這頭版頭條新聞 十幾億人鼓掌(多圖)
 
門禮瞰
 
新華網4月15日這頭版頭條新聞,十幾億人鼓掌,有人嚇癱!
有訴必理!

【人民報消息】新華網4月15日頭版頭條新聞是《立案登記制5月起全面實行:有案必立 有訴必理》,下面有六篇文章:「全文」「答問」「你應該知道的六件事」「禁止法院『不收材料 不予答覆 不出具法律文書』」「方便立案並非鼓勵打官司」「熱議」。 這決不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制條款,這是將江澤民押上絞刑架、套在其脖子上的那根絞索。 新華網4月15日這頭版頭條新聞,十幾億人鼓掌,江爲什麼嚇癱,你懂的! 點開此文章,裏面是一個專題「今日關注」,時間:2015年4月15日。 導語: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佈了這一意見,意見將於5月1日起施行。作爲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的關鍵之舉,關於立案登記制,有幾件事你應該知道。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是習近平,這個大家都應該知道。 專題裏有六篇文章: 第一篇是「我國法院5月1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 文章摘要:意見指出,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意見規定,登記立案針對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對上訴、申請再審和申訴,不適用登記立案。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點擊鏈接可以看文章全部) 第二篇是「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文章摘要:意見明確提出,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爲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爲,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點擊詳細] 第三篇是「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文章摘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表示,意見明確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當事人都會得到書面答覆,不滿意就可以憑著書面答覆向上級法院申訴。[點擊詳細] 第四篇是「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制裁」 文章摘要:意見提出,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依法制裁衝擊法庭、擾亂立案登記工作等違法行爲,維護立案秩序。還要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爲,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點擊詳細] 第五篇是「方便立案,並非鼓勵打官司」 文章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客觀來看,打官司並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後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並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打官司程序複雜,耗時長,成本高。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不同的糾紛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事實上很多糾紛都適合採取非訴訟手段來解決。[點擊詳細] 第六篇是「網友評說 【熱議】重大改革落地!立案登記制會帶來哪些影響?」 那麼,5月起全面實行的立案登記制,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立案,飯總得一口口的吃、按點吃,對吧。最最重要的是不能讓江澤民血債幫趁機搞一些案子,表面看是愛國主義,甚至看起來是針對江澤民出賣國土的,但實際上就想借機破壞習近平的「一帶一路」和「亞投行」的偉大民族復興計劃。 那麼,具體讓哪些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哪些案子現在不能立案登記呢?最高法說的很清楚,切實解決「人民羣衆」立案難的問題。 此次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受益人指的是人民羣衆!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國有國法、依法治國

有責必追!

據新華社北京4月15日的報導說,2015年4月1日,習近平任組長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發了該意見,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 意見說,爲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爲立案登記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提出意見。 前一階段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連薄瓜瓜都發現,治的都是「和江澤民一起去死的」血債幫。 現一階段正在籌備下一階段的任務,就是「國有國法」「依法治國」,治的是江澤民本人,以及打算與江一起去死的逆天幫。 ◎ 佔茅坑不拉屎的庸政、懶政和怠政的官員回家待著去 3月23日,新華網以《中紀委:有幹部不把違紀當回事 該降級的要予以降級》爲題刊登了中紀委同天的新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與任務之四──全面從嚴治黨要把紀律挺在前面》。 文章稱,現在存在一種傾向,紀委只重視查辦大案要案,只要領導幹部不違法,只是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就沒人管、不追究。 文章強調,紀檢幹部要轉變觀念、把握大局。發現違「紀」就要及時處理,該處分的予以處分,該降級的予以降級,這應成爲紀律檢查工作的重頭,而立案審查、移交司法則應是少數。 4月14日,新華網以《形如「擺設」狀如「木偶」 整治庸政懶政需制度先行》爲題報道說,「佔着位子不幹事,拿着工資不出力」「不貪不佔,啥也不幹」「平時做敲鐘和尚,遇事當甩手掌櫃」……在經濟增長放緩、簡政放權、高壓反腐背景下,部份領導幹部卻將其當成「爲官不爲」的理由,平平安安佔位子、疲疲沓沓混日子,形如「政府擺設」,狀如「公堂木偶」。 報道還說,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主持召開東北三省經濟形勢座談會時強調,對爲官不爲的「庸政」「懶政」堅決追責。分析人士指出,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各地普遍面臨轉型升級、穩增長挑戰的背景下,整治庸政懶政現象刻不容緩。 近年來,庸政、懶政和怠政問題凸顯,崗位競爭「短缺」、問責「短路」、現有制度對於那些安於現狀、不思進取、得過且過的「隱性失職」行爲,尚未實行有效問責機制。重拳整治庸政懶政刻不容緩,而有些地區已經先行一步,探索經驗。例如,貴州省黔西南州實施的「不勝任現職幹部召回」管理制度,規定通過績效考覈、民主評議、明察暗訪、「負面清單」等,精準「定位」懶政、庸政幹部並將之納入召回行列。 該捉拿的捉拿、該下牢的下牢,該降職的降職,該回家的回家。難道這就完事了嗎?當然不能。 就象臺灣日月潭那一幕,江澤民在臺灣作惡,所以日月潭乾旱。日月潭乾旱,九隻疊蛙露出了八隻,一點兒水都沾不着,在那兒挺屍,就完事了?還讓江躲在淤泥裏繼續苟延殘喘?哪有那麼美的事,在民衆的強烈要求下,江大蛤蟆3月23日被挖出來了。

藏在日月潭禍亂臺灣16年的癩蛤蟆頭兒真象畢露!

爲了讓江澤民徹底露出真面目,得刷掉其身上沾的那些遮掩物啊,可是沒有水刷洗咋辦?工人拿個小桶,拿塊抹布,終於讓藏在日月潭禍亂臺灣16年的癩蛤蟆頭兒真象畢露。 露出來幹啥呀?在國際多個法庭以「反人類罪」「酷刑罪」「羣體滅絕罪」和「活摘器官罪」被起訴,江澤民逃不過習近平擬定的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 應當登記立案的必須給登記立案 5月1日生效的《意見》稱: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符合以下五種情況中任何一種都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複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爲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人對這種沒有趣味性的文件看不下去,但若靜心坐下來看,就會發現,裏面的內容太多、含義太深了,這關乎着整個中國乃至世界的命運。真正遵照執行,那中國的大環境立馬就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會令那些西方所謂的「中國通」們目瞪口呆、瞠目結舌。 ◎ 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爲何交代的如此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它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不予登記立案的這四條中,第三條說的非常明確,任何人以這些藉口來干擾爲「人民羣衆」伸冤都是不允許的,都是在扭轉大方向和轉移視線。所以,即使是江澤民出賣國土的話題,在這個節骨眼上大肆炒作,都是錯誤的,炒作的媒體和個人不是糊塗就是在幫助江家幫搞陰謀,就是與習近平對着幹,就是與十幾億中國人民對着幹。 說白了,其它問題必須都得放下,把江澤民的「反人類罪」審理清楚就一通百通! 習近平說「忘記歷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認罪責就意味着重犯。」「歷史不會因時代變遷而改變,事實也不會因巧舌抵賴而消失。」 新華網4月15日的頭版頭條,說明了天象的變化無人可以阻擋。 歷史將進入一個讓人類真正擁有希望和未來的新紀元。△ (人民報首發)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5/4/16/6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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