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北京日報3月30日有一篇很奇怪的文章,說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但無需掛失,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爲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 現在中國走到哪裏都要居民身份證,上網、住旅店、買飛機票、火車票,等等等等。忘記帶身份證被派出所警察打死的年輕人不是一個兩個,這麼性命攸關的東西,居然丟了就丟了?說弄丟了就給辦一張?那要是有人把自己的居民身份證給了別人,去其它地方使用,然後自己再辦一張,也沒有關係? 報道說,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聽起來挺美的,不小心丟失了,也沒有什麼麻煩。 報道說的很清楚: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所擔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爲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爲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結果,今天無意中看到一個新聞《苦膽:驚悉升斗小民「被買」三套房》,頓時大驚,原來公安局說的那一套套的,都是騙咱們小老百姓的,你丟失不丟失,都和丟失沒有任何區別。 苦膽舉例說,今年2月26日《中國青年報》報導了一位湖南長沙市的苦主,名叫張健。 長沙從去年起對低收入者實行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政策,曾一度讓市民張健接近「住房夢」。去年5 月,張健前往長沙市房產局開具無房證明,意外發現:有一個與他同名同姓同身份證號的人,已經辦了房產證,編號是00147150,房子一共有三套,總面積爲 355平方米。 如果是同名同姓並不奇怪,全國叫「張健」的人有的是,但全國不可能有兩個人用相同的身份證號,而且還是同名同姓,於是張健斷定此事有「貓膩」,決定要追查。可是當他再去房產局查問時,被告知這三套房子已從其名下注銷。又註冊到誰的名下了呢?工作人員義正詞嚴的稱,他人無權查看這三套房子的新產權人及個人信息。 文章說,所謂的「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一般也不過是區區幾萬元錢,這對於一個購房者來說,無異於杯水車薪,低收入者買房,負擔仍然是很重的,有的甚至是省吃儉用地投入了全家人大半輩子的積攢。然而,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咬咬牙想買房的如張健等人,身份卻被人冒充,連這樣的機會也被剝奪了。 當然,掌握低收入者張健的經濟情況和身份證號碼的只有這些公務員們,他們以冒名頂替的手法侵犯民衆的合法權益,宰割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已經理所當然了。 現在我才恍然大悟,爲什麼身份證丟了,公安局說無需掛失,因爲你身份證沒丟,黨官們也照樣使用不誤! 中國社會就是這樣高度「和諧」的。△ (人民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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