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大紀元特約記者王永德州達拉斯報導) 美國國務院領事局發言人Stuart Pat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說「4月22日,美國住上海領事館官員到南京監獄看望了美國公民李祥春,李祥春看起來很疲憊。」 Stuart Pat說「李祥春告訴美國住上海領事館官員,他的狀況不好,處境艱難。」Stuart Pat說「由於李祥春沒有與監獄方合作,因此睡眠受到影響,是因爲監獄方要李祥春承認犯罪,但李祥春沒有同意。」 StuartPat說「美國住上海領事館官員與監獄方面舉行一個規模很大的會議,美方官員說,李祥春一直在與監獄方合作並遵守監獄的規定。」 StuartPat說「我們將關注:李祥春得到妥善對待。」 *江澤民報復李祥春 2003年1月22號,美國公民李祥春回國探親剛剛在廣州白雲機場登陸,旋即即被大陸公安拘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定下列外國人不準入境: (一)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的; (二)被認爲入境後可能進行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 (三)被認爲入境後可能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瘋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 (六)被認爲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動的。 李祥春既然獲得進入中國的簽證,可見李祥春應該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六種情況。按照國際慣例,如果李祥春涉嫌重大犯罪,中方應通知美方或通過國際刑警來解決問題,而中方也沒有這樣做,可見中方的做法即不符合自己的法律規定,也有背於國際慣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李祥春被捕,正是江澤民在美國被起訴舉行聽證前的關鍵時期,而江澤民也是首位當政期間受到起訴的中國國家領導人。 期間輿論認爲:李祥春的被捕是江澤民對其在美國遭受起訴的報復,同時也是其牽制美國的人質外交的手段。 *李祥春被捕一年前後的遭遇 2003年3月,中國揚州法庭在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下僅憑懷疑和設想,以「破壞國家電視器材罪」判處李祥春三年徒刑並附加驅逐出境。 李祥春不服進行上訴,上訴被駁回,同年5月,被投入南京監獄至今。 在過去的一年裏,李祥春經歷了肉體折磨,精神強制洗腦,被迫絕食等各種折磨。美國政府官員對李祥春的被捕表示了極大關注,多次向南京監獄方面進行抗議,希望李祥春能受到妥善對待。 此間世界各地諸多的法輪功學員,海外人士在全美各地舉行多種營救活動,抗議中方對李祥春的非法拘捕,要求中方無條件釋放李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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