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美聯社2003年9月3日報導,法輪功精神運動信仰者的上訴聽訟於週三開始。他們因抗議中國大陸對法輪功的鎮壓而在香港被[一審]宣判「有罪」。 包括4名瑞典公民,1名新西蘭人和11名香港人在內的的16名法輪功學員因爲去年在香港中聯辦前靜坐而被指控阻街並被罰款。 其中3名香港的抗議者還被指控當警察驅趕他們時「襲警」。包括新西蘭人在內的9名學員被指控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法輪功學員們也對這些指控提出上訴。 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星期三在高等法院聽訟開始之前說,通過上訴「我們在捍衛人權、自由和法制。」 簡說:香港對法輪功的第一宗刑事審判--「阻街案」是針對該修煉羣體的「迫害和惡毒的指控」,是在大陸中國政府的壓力下進行的。 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止,但在於1997年迴歸中國的前英殖民地香港是合法的,香港依然在當地政府的管轄下享受着西方式的民主。但是,一些提倡民主的立法者和人權活動家認爲香港的自由日益惡化。其中一名被指控的學員盧潔於星期二稱這次上訴是對香港的法制能否戰勝政治壓力的一次考驗。 星期三,大約70名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於市中心的公園步行到高等法院,標誌着上訴開始,並要求中國停止對法輪功的鎮壓。 律政司發言人喬-張(Joe Cheung)拒絕就此評論,因爲案件仍在法院。 被定罪的學員開始時拒絕交付1300港幣到3800港幣(等於167美金到487美金)的罰款。一位匿名者後來替他們交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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