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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小說「影射」法庭庭長 雲南文學青年被判死緩
 
【人民報消息】徐勇鵬是雲南玉溪江川縣翠峯鄉一個愛好文學的青年農民,1999年,他的千字小說《送禮怪招》發表在了江川縣文聯主辦的內部文學季刊《星雲》雜誌上。由於該小說在敘述中出現了一個叫「譚庭長」的人物,不想惹下了殺身之禍。

  ■對號入座起訴作者

  中國青年報報道,2000年2月18日,江川縣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長譚震,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名譽侵權訴狀,聲稱:「2000年1月28日,我正要下班,院領導突然找我談話且神色極爲凝重嚴肅,他拿出《星雲》雜誌的一篇文學作品《送禮怪招》讓我閱讀……時隔不久,又有多人打電話或親自找我質問或詢問是怎麼回事,直至後來有相當多的疑問和鄙視的眼光投來。」譚震認爲作者徐勇鵬是「以文學作品形式公然詆譭名譽」,對他進行「人格攻擊和誣衊」,「《星雲》雜誌則推波助瀾」。

  譚震認爲「譚庭長」就是他的原因是:在《星雲》雜誌發行範圍和讀者羣中,譚庭長只有他一人,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小說中譚庭長的住所是四樓,他的住所也正是四樓;作者曾是他審理過的一案件的當事人,其小說是以「我」虛擬自己官司所見聞之事;小說的刊登,影響了他在人們心中的法官形象,使他「生活在痛苦和精神折磨中,工作不能做,案件不能審,形同虛度年華的廢人」。因此他要求徐勇鵬和《星雲》雜誌兩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2000年5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江川縣法院宣判一審判決結果,徐勇鵬賠譚震精神損失費1萬元,《星雲》雜誌賠5000元。

  ■法院抓了徐家7人

  聽到這一判決,徐勇鵬及其家人目瞪口呆,這篇小說得到的稿費僅25元啊!

  從法院出來,徐勇鵬的家人用粗魯的語言憤怒地議論紛紛,這時,只見法院衝出一夥人,將徐勇鵬一家7人或按倒在地或反剪雙手強行戴上手銬,拖進法院大門。其中包括兩名正在哺乳的婦女。

  法院抓了徐家7人的消息,在縣城不脛而走。江川縣政法委和縣委宣傳部有關領導獲悉後,要求法院立即放人。可是當天下午6時左右,法院只釋放了徐勇鵬及其岳父和弟弟,未釋放的人則以「暴力手段侮辱、誹謗、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爲由,移交看守所拘留5天。焦慮的徐勇鵬於次日趕往玉溪中院要求放人,尤其是嗷嗷待哺的的嬰兒的媽媽。中院交給他一封密封的信件,然而江川縣法院接到此件後只放了徐勇鵬的嫂子,其父親、妻子、弟弟因「拒不認錯」仍未釋放。

  2000年7月4日,身心疲憊的徐勇鵬再次走進玉溪中院哀求放人,在遭到拒絕後,氣急攻心、失去理智的徐勇鵬向審理譚震起訴案的審判長餘某連捅4刀,致使餘某重傷,徐勇鵬被聞訊趕來的幹警制服。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徐勇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在此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徐勇鵬和《星雲》雜誌不服名譽侵權案一審判決的申訴,維持原判。

  ■願這是當今文壇最後的悲劇

  徐勇鵬之案引起了雲南省文聯和作家協會的強烈反響。作家和評論家們在對此文進行了認真討論後,均認爲該小說沒有造成對譚震名譽的侵害,認爲法院今後在審理類似著作權或名譽權方面案件糾紛時,最好能聽取有關專家及新聞出版局作品鑑定委員會的意見。雲南省著名老作家彭荊風著文說:「我從這一案件的發展,看到了如何保障作家權益,如何尊重法律的問題。譚震作爲法院庭長不能那樣強詞奪理,對一篇小說想怎麼理解就怎麼理解,想怎麼告就怎麼告;徐勇鵬當時再有多少委屈,也應相信法律,再上訴,絕不能持刀傷人。但願徐勇鵬這篇小說,是當今文壇最後的悲劇。」

  此案也引起了雲南司法界的高度重視,雲南省律師協會專門就此案召開了由律師和專家參加的研討會,與會者認爲:民事部分,徐的行爲不構成侵害譚震名譽權;徐的親屬是在庭審結束走出法庭後罵了一些粗魯的話,對此法院可以說服勸阻,而譚震當時的身份是案件當事人而非辦案法官,因此江川縣法院關押徐家7人的行爲是違法的;徐刺傷法官的行爲已觸犯法律,但其一案事出有因,其手段也達不到特別殘忍,法院量刑是否過重?

  對於譚震作爲法官是否有權提起訴訟這一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認爲,法官不是普通公民,是社會公衆人物,他的名譽權應是不完整的。因爲法官是行使公共權力的特殊職業,他如果要訴訟,只能由其他法官來審理,法官審法官,很難做到利益的調整和辦案的公正;同時,法官審法官,不管如何判決,都很難做到讓另一個當事人滿意,社會都會對此有非議。在西方發達國家,即使法官名譽權受到傷害,他也不能提起訴訟,這是他選擇這個職業必須付出的代價。從長遠利益看,這件事根本不應該造成司法介入。

  徐勇鵬說,他在創作中並未將譚震作爲「譚庭長」的原型,譚震1999年審理的他的案件是徐勇鵬勝訴,他沒有不滿的理由。

  兩年來,徐家爲打官司付出慘重代價,家庭陷入貧困。對於法院無故抓人一事,徐家已聯名依法提起訴訟。目前譚震已被調到江川縣法院民庭工作。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2/6/18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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