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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与人民圣殿教风马牛不相及
 
胡平
 
【人民报消息】中共当局的宣传机器极力把这次天安门自焚事件和诸如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事件相比附。这种比附是极其荒谬的。让我们在指出这种比附的荒谬之前,先来看一看所谓人民圣殿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以下,我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美国百科全书》和《二十世纪编年史》(Chronicle of the 20th Century)等有关记载,对人民圣殿教作一简短介绍。

人民圣殿教是美国的一个规模很小的教派。教主琼斯(Jim Jones)于1931年出生于美国印地安那州,二十出头当上牧师,能言善辩,颇具个人魅力。琼斯嫌传统基督教苍白无力,遂自创人民圣殿教,自任教主。该教要求信徒无条件服从教主,有敢向教主权威挑战者必遭严厉的肉体惩罚(例如当众殴打)。该教教义比一般宗教具有远为强烈的世俗性,标榜社会主义和乌托邦(琼斯曾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琼斯强烈地反对美国的“压迫制度”,立志要建立一个“正义之国”。

人民圣殿教起先设在美国加州(1967年),1977年,琼斯带领近千名信徒移至南美的圭亚那,他向信徒许诺在那里实现他们的乌托邦理想。琼斯和他的信徒在圭亚那的一处丛林建起了一个农业公社,取名琼斯镇。琼斯没收了信徒的护照和美元,并采用黑函、殴打乃至处死等手段控制他的信徒,还进行过集体自杀的仪式排练。

1978年11月14日,美国加州联邦众议员瑞安带领一些新闻记者和部分信徒的亲属来到琼斯镇,打算作一次非正式的调查,因为他们先前收到一些人民圣殿教的信徒投诉,指控教主琼斯对他们施加种种强制,强迫他们放弃财产,强迫他们参加稀奇古怪的性仪式。四天后,瑞安一行和十个叛教者准备在琼斯镇简易机场(距琼斯镇有8英里远)乘飞机返回美国,琼斯派出人员驾车冲上飞机跑道,开枪射击,打死瑞安和三名记者以及一名叛教者,其余十人受伤,包括一名美国驻圭亚那使馆官员。

当琼斯得知虽然有瑞安等人被打死,但仍有多人逃脱,并可能报告当局,于是,琼斯开始着手进行他的自杀计划。11月18日,琼斯召令全体信徒,对他们说:“我们大家必须死。”“如果你们象我爱你们一样地爱我,我们大家就必须一起死,否则,外边的人会消灭我们。”琼斯说:“到时候了,让我们在另一个世界相聚。”他命令他的信徒饮下毒水,琼斯本人则死于头部的枪击(可能不是自己开的枪)。第二天,圭亚那军队来到琼斯镇,现场共发现913具尸体(一说909具),其中有276名儿童。

法轮功和人民圣殿教太不相似了,至少我们可以指出以下几点:

一、正象我在《从法轮功现象谈起》一文中写到的那样:“法轮功只讲个人心性修练,基本上不涉及社会,不涉及国家。法轮功没有提出任何理想国方案,连暗示都没有。法轮功对现实的批评是很笼统的,最后还是落实到个人练功上,而不是鼓励人们去改造社会。”人民圣殿教则不只是有在人间建立所谓“正义之国”的理想,而且还实实在在地按照自己的理想建立起国中之国即自己的公社。

二、法轮功实行松散管理,谁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人民圣殿教却实行铁血纪律,用私刑暴力胁迫信徒就范。

三、人民圣殿教把它的信徒带到一个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环境下过集体生活。唯有如此,教主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个人魅力和种种手段,营造出一种极其特殊的小气候,使信徒“进入状况”。我们知道,要把别人洗脑洗到你叫他自杀他就自杀的地步,任你教主有天大的本事,有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让信徒长期与外界社会隔绝,自成一体,一是要有暴力手段作惩戒强制。法轮功根本没有这两条。

四、凡是主张自杀的教派,必定要宣扬世界末日说。但是,许多信仰或宗教(例如基督教)都讲过世界末日,可见,光讲世界末日并不会导致自杀行为。人民圣殿教不只是宣扬末日说,而且它还坚称世界末日已经来临,唯有信者才能得救,唯有自杀才能得救,而且还举行自杀仪式排练。法轮功的教义和李洪志的经文都并不包含这样的内容,更不曾举行过任何这一类的练习准备。

五、真要集体自杀,势必会选择那种较少临终痛苦和更为直截了当、快速见效的方式,如服毒,开枪。并且,势必要选择在偏僻之处,以免被别人干扰。如果采取自焚方式,极其痛苦,一下子又死不了,难免有人会临阵脱逃,半途而废;又如果不是选在偏僻之处,而是选在光天化日、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一定会有人伸出援手,这不就坏了好事,死不成,得不到圆满,升不了天了吗?

六、人民圣殿教持有武器,法轮功手无寸铁。尽管人民圣殿教早就做好了集体自杀的种种准备,真要付诸实施谈何容易。最后,是琼斯率先下令开枪打死打伤前来调查的(还不是前来镇压的)议员等多人,犯下重罪,这才直接导致了由琼斯亲自指挥监督下的集体自杀惨剧。中共镇压法轮功二十个月,无所不用其极,迫害至死者超过百人,被抄家、殴打、解雇、开除、罚款、拘禁、关押、判刑的数以万计,法轮功从不出手自卫,警察连半个受轻伤的都没有。法轮功和人民圣殿教如此不同,岂能相提并论?

如上所说,象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所具备的各种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这次天安门自焚一条都不占,因此,天安门自焚绝不是因宗教式狂热走火入魔的集体自杀。
结论很明显,无论这次自焚悲剧的当事人是什么身分,它无疑是以自杀的方式表达抗议,它是抗议性自杀。因此,不是别人,而是那个剥夺人们表达自由和信仰自由,实行残酷迫害的中共当局,才是这场自焚悲剧的罪魁祸首。

4.当众自焚必定属于抗议性自杀

不错,信仰能使人不怕死,但是,不怕死绝不等于轻生。不怕死无非是说一个人在死亡无可避免时不那么害怕而已,无非是说一个人在坚持自己的价值追求时比较敢于自我牺牲而已。象“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没有外在超越信仰的人就很难很难做到,有这种信仰的人就要相对容易一点。这再次说明了,假如天安门自焚者是法轮功信徒的话,那么,他们自焚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争取自己的信仰权利,抗议对法轮功的政治迫害。

在《非暴力行动百科全书》(纽约与伦敦,加兰德出版公司,1997年)中“抗议性自杀”条目里这样写道:

“以自杀方式表达对一种不堪忍受的环境或压迫性政权的全面抗议或彻底的不合作。这种自杀须是有意识地当众公开进行,清楚明确地表达抗议,把自杀当作直接行动。有人质疑这种方式是否属于非暴力行为。然而,自杀是对自己施加暴力,而不是针对别人。在这里,一个人自杀是为了唤起人们的关切,从而改变公众舆论,或者是改变对手的感情。由于人们对死者表示哀悼和景仰,这种死亡常常能激发起一种抵抗运动。自杀抗议最著名的做法是自焚,也就是在公共场所把自己置于烈火之上。在六十年代的美国和越南,反战者有采取自焚方式表示抗争的,例如一位越南女教师Pham Thi Mai在1967年自焚,留下一封信要求美国撤兵。在1969年1月,一位捷克大学生帕拉赫(Jan Palach)为抗议苏联入侵捷克斯洛伐克而自焚。”

需要强调的是,当众自焚这种自杀方式,必定属于抗议性自杀。一个万念俱灰的人不会选择这样的死亡方式,一个一心得道升天的人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死亡方式,因为这种死亡方式太劳神费力,太惨烈痛苦,而且也很容易被打断被抢救。一个人选择当众自焚,就是要死得轰轰烈烈,惊天动地;就是要死给全世界看,让人们过目不忘,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就是要表现出超人的毅力,从而表现出为理想、为信仰而宁死不屈的意志。在这里,死者绝不是追求自我了断,他是要向世人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以一个小人物所能发出的最大音量。几个小老百姓在天安门自焚,这件事立刻成为全世界媒体的头号新闻,你难道还能说他们只是追求自己的“圆满”而不是要向全世界传达出某种极为重要的信息吗?

越战期间,还有多名佛教徒自焚抗议吴庭艳政权,西方报纸上刊出了记者在现场拍到的照片,在国际社会造成强烈震撼。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后来,美国政府放弃了对吴庭艳政府的支持。

附带讲一个问题。当年,有西方记者在西贡佛教徒自焚现场拍下照片。这事在当时曾经引发一场有关记者职业道德的争论。一派人责怪这位拍照的记者见死不救,只顾自己抢新闻。另一派人则辩护说,摄影记者的使命是给历史留下见证,因此他必须保持某种旁观者的立场。记者的最大贡献莫过于让全世界看到发生的重大情况,只有让全社会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人们才可能动员起广泛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如果记者放下相机只身介入事态,这就使得广大世界失去了看到事件真相的机会,反而削弱了他对事情的影响力。我对这一问题缺乏研究,很难给出自己的判断;这里顺便提及,可供读者参考。

关于帕拉赫自焚一事,《非暴力行动百科全书》和《非暴力行动政治学》(波士顿,波特·萨金特出版社,1973年)中有较多描述,简况如下:

1969年1月16日,在苏军坦克开进捷克斯洛伐克镇压布拉格之春后的四个月,一名二十一岁的大学生帕拉赫为了捍卫出版自由,要求废除书报检查,在布拉格市内的国家博物馆前的温塞拉广场上自焚,三天后不治身亡。当天晚上,许多年轻人在帕拉赫自焚的地点举行烛光晚会,他们手持蜡烛和黑色的旗子以及红、白、蓝三色的捷克斯洛伐克国旗默默地聚集在广场。

在1月25日的葬礼上,至少有五十万民众自发参加,出席者中至少有两名政府的部长和许多改革派的重要领导人,人们向这位以自焚方式表达其献身于捷克斯洛伐克的自由的大学生致敬。在正午,全布拉格停止工作五分钟。然后,成千上万的人,泪流满面,手捧鲜花,川流不息地向帕拉赫的遗体告别,帕拉赫的灵柩安放在查尔斯大学的胡斯塑像脚下(胡斯是十五世纪的捷克宗教改革家,1415年被以异端邪教罪烧死)。人们缓慢地穿过布拉格老城的街道,来到帕拉赫自焚的广场——人们把这个广场叫做帕拉赫广场。在那里,乐队奏起国歌,一面面缠着黑纱的国旗伸出窗外,人们在凛冽的寒冬中伫立几小时之久。布拉格之声电台和其他电台都播放了学生的悼词和其他几篇文章。全国各地,工厂、学校、公共场所,都举行了悼念活动。苏联军队没有镇压葬礼,他们甚至没有在葬礼上露面,而是在不远处监视。此后,在皮尔森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2/15/1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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