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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何以愈演愈烈?
 
作者:时寒冰
 
【人民报消息】多行不义必自毙,一句在中国几乎尽人皆知的警语,却不幸被许多人忽略了。12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财政局原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被执行死刑。轰动全国的沈阳“慕马案”终于有了一个完整的结果。而在12月5日,雇凶杀害上访干部吕净一夫妇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也刚刚被执行死刑。这些案件与著名的湛江海关案等一系列案件一样,再次敲响了中国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的警钟。

■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职务意味著权力,权力意味著实惠,意味著有了可以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这种畸形的认识方式已经被广泛接受。在中国近来发现惩处的形形色色的腐败案中,职务犯罪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越是担任一定职务或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越容易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这几乎成了掌权者难以走出的一个怪圈。

职务犯罪为中国人所深恶痛绝。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近日对京、沪、穗三地的900位居民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居民认为中国目前职务犯罪严重。为了抑制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等单位经过研究,决定对金融、证券、国企、海关、建筑、司法、工商、医药等8个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实行重点监控,进行打击和惩治。

所谓的职务犯罪高发行业的共同特点是,掌握著财务经济大权(可以贪污、挪用、挥霍公款),或掌握著行业管理大权(索贿受贿),或掌握著监督大权(为职务犯罪者放行,使自己也沦为职务犯罪者)。职务是法律赋予掌权者服务社会,使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权力而不是满足个人欲望的特权。

值得一提的是原看守所一级警司解文秀因接受涉嫌贪污的马向东亲属的贿赂,传递有关涉案信息,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这说明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自身“资源”为自己牟利已经到了何种地步!当职务被用作侵吞财产,满足个人欲望工具的时候,应该反省的不仅仅是那些落网的犯罪分子本身,而是整个社会运行机制。

■ 人有多大权就有多大贪?

人不能把权力带进坟墓,权力则可以把人送进坟墓。许多人把中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量不强大,归结为一些人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根源。这些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问题是,我们早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为什么职务犯罪出现得反而越来越多了呢?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八个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中,人们看到司法行业——这个惟一监督、制约、惩治犯罪的机构,也名列其中。当职务犯罪在司法部门也频频发生的时候,我们的监督制约机制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还可能沦为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的保护网,使职务犯罪者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助长职务犯罪的浪潮。这是近年来职务犯罪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

当执法部门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时,我们就有必要对我们现行的监督机制进行认真反省。在“慕马案”中,副市长马向东被枪毙了,市长慕绥新却被判处死缓。对于市长慕绥新来说,他既要对包括副市长马向东在内的100多名下属的犯罪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即便不能说是职务犯罪至少也是一种渎职行为),又要为自己661.4万余元的受贿和269.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承担责任,但慕绥新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而另一位耗资2000万修建夏氏庄园、涉嫌犯罪金额2700余万元的原沈阳客运集团总经理夏任凡,也没有被判死刑。如果这确是依法判决的还可以理解,如果里面有“职务”或权力的因素在作怪,那就更加令人悲哀了。

■ 谁来制约职务

历史和社会学家都告诉我们,人是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人所掌握和支配的权力在没有有效制约监督的情况下也是不稳定的。要想使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系统的制度或规则,权力是应该在其之下的。我们应该靠制度的力量、靠公平的法则来推动我们的社会健康向前发展。

在西方,曾有一位学者对他的皇帝说:您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但不能超越法律。正是法律的监督制约,正是从国家最高领导人到普通的民众,都接受并且严格依照法律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西方国家才得以建立起有效的严密的民主制度,这种制度使他们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且防止了被蛀虫腐蚀破坏的危险。反观“慕马案”本为监督制约机制的公检法、人大、政协、纪委,都在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的控制之下,这些监督机构如何自由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力?

中国已经正式成为WTO的会员国,我们为此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制度办事,消除特权,辽宁“慕马案”、厦门“远华案”这样的职务犯罪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中国也才能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1年12月19日
--《中国》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2/23/17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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