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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關乎全體新加坡人民生死攸關的案件(圖)
 
青晴
 

辨方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右)和黃才華、程呂金兩位女法輪功學員。

【人民報消息】每個國家、政府、民族和個人在這個前所未有的歷史轉折的關鍵時刻,都必須選擇站在正義一邊,還是站在邪惡一邊,沒有人可以腳踩兩隻船的。

恐怖頭子薩達姆和本拉登雖然做出一些小動作,但其伎倆還遠不如中共,中共把手伸到整個世界,無論亞洲、歐洲、北美洲,甚至伸到非洲,利用經濟利益操控當地的政治運作,所以當代世界的邪惡軸心非中共莫屬。

對於中共的定位,法輪功創始人說:「從它喊出其黨一定要戰勝法輪功那一刻開始,中共邪靈與中共在世間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流氓集團就被全宇宙的衆神判了死罪。」大紀元時報說退黨保平安。凡是跟隨中共、助共爲虐的都將隨之而去。

新加坡政府在這個時候,對兩位法輪功學員做出非法判決,原因是她們2004年4月在新加坡這個所謂的民主社會里散發法輪功真象,揭露了中共,戳痛了中共在新加坡的三個走狗前總理李光耀、前總理吳作棟、現總理李顯龍。

據了解,雖然表面上新加坡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新加坡有一套非常有效的獨裁機制來控制和約束自由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通過賦予有關權力部門爲所欲爲的權力,賦予任意頒發或不頒發準證、許可證和證書的權利。說白了就是獨裁政權玩法律花招兒。因爲是否批准根本不按照法律辦,而是完全取決於有關政府部門的意願,申請人不得過問!這和中共邪黨的做法同出一輒。

在新加坡擁有揭露江澤民製造的天安門自焚真相光碟犯法

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判擁有天安門自焚真相光碟是犯法,而聯合國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於2001年8月就正式聲明:

我們根據我們確認的事實對法輪功進行了描述。那個政府在行使答覆權利時,試圖通過把法輪功稱作導致死亡和家庭破裂的「邪教」,來爲其國家恐怖主義的鎮壓行爲辯護。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死亡事件全部發生在中國當局的手中;家庭破裂是因爲家庭成員們被該政權殺害所致;人們身心崩潰,不是因爲修煉法輪功,而是因極端的酷刑、精神病院的拘押和虐待、勞改營裏的強力勞動,以及其它類似的做法。根據《國際先驅論壇報》2001年8月6日的報導,(中國)政府承認已經正式批准動用暴力以消滅法輪功。該政權拿出2001年1月23日發生在天安門廣場的所謂自焚事件作爲指控法輪功是「邪教」的證據。但是,我們得到了一份該事件的錄像片,並從中得出結論,該事件是由這個政府一手導演的。我們備有這個錄像片的拷貝,以供派發。

到了2005年,在新加坡擁有和派發錄像片的光碟還觸犯法律?這個政府豈不誓死要做必下地獄的中共的走狗?

新加坡政府仇恨「真善忍」

大紀元4月28日報導,2003年2月23日,新加坡兩名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等7人在濱海公園煉功,於2004年5月被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新加坡不在大陸內,那裏可以看到不加掩飾的新聞報導,爲何新加坡政府仇恨信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他們到底需要什麼?

2004年4月的一天,新加坡警方通知被抄身份證號碼的7名法輪功學員去中央警署。其中5名被警告,黃才華和程呂金被通知以「無準證集會」、分發和擁有無準證VCD」等有關的8條控狀控上法庭。

經過近一年的審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對黃、程兩女士作出非法判決,兩人分別被判罰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兩位法輪功學員拒絕接受該判決,表示要上訴,她們於當日晚6點之後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可能將被監禁最長24周。

可笑的是,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被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罪名是因爲曾經向警署署長及副署長等郵寄了法輪功真相光碟,光碟主要內容是《天安門自焚真相》。

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曾經爲擁有及郵寄光碟申請過準證,但是所有涉及到揭露中國迫害法輪功的影片(包括《天安門自焚真相》)都未獲得準證,只有正面介紹法輪功的影片才獲得準證。在新加坡,法輪功學員擁有《天安門自焚真相》光碟違法!看來讓新加坡人民和警方知道自焚真相對新加坡李氏三個總理來說簡直是世界末日!

新加坡沒有法律:無證據證人卻能重判

從案件一開始,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和新加坡法輪佛學會就通過各種途徑向有關部門陳述理由,要求警方予以撤訴。警方提出無理條件,如果兩學員認罪,他們可將八條控狀減爲兩條。

讓他們知道真象,讓他們能保平安、闔家團圓,這怎麼是罪呢?看到一個人溺水將死伸手去救難道有罪嗎?所以法輪功學員拒絕認罪,她們說堅信自己講真象是善良的行爲,沒有觸犯法律,更沒有危害公衆利益。最後雙方對簿公堂。

辨方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律師在大紀元採訪中說,「對於一起刑事起訴案件來說,控方有責任根據所收集到的犯罪證據來證實起訴有充分依據的。而我必須指出的是,恰恰在這一點上,控方是完全失敗的。」

對於警方控黃才華 2001年11月23日「擁有12片未經審覈的VCD」的一項控狀,證據方面的破綻就有:

1)缺報案人(FIR ━ first information report);

2)說有兩位警察執行任務但只有一人出庭;

3)當天沒收VCD的現場接受單(Receipts)上只有警察簽名,而沒有學員簽名;

4)接受單(Receipt)上缺12 片VCD的內容細節,只有「12 FLG VCD」,

5)接受單(Receipt)上的序列號(S/N)與時間順序不符,2001年11月23日的序列號跑到2002年去了;

6)警察在被盤問過程中無法舉證後又調出2001年11月30日黃才華在警署的口供試圖證明,但口供上根本就沒有提到2001年11月23日發生的事情。

王宇一博士表示,「法官除斷然拒絕辨方律師基於憲法和人權爲理由的辯護外,也無視刑事案律師就多個控狀根本不能有效舉證的事實,堅持對兩名法輪功學員處以重罰,這是一起嚴重的迫害法輪功學員事件。」

警方感謝法輪功學員的努力使他們明白真相

早前,黃才華在接受本報採訪時曾說明她爲什麼要向警察郵寄法輪功真相光碟。她說,「我們在那裏(濱海公園)煉功和講真相已經有好幾年了。一些有正義感的公衆在了解真相後紛紛詢問如何幫助制止在中國發生的屠殺法輪功學員的非人道行爲。」「把光碟寄給警方,是希望警方也能了解真相。但是沒想到卻因此被警方提控。」

黃女士說,「六年了,(迫害法輪功的)罪惡能夠繼續的原因是衆多善良的人被欺騙了。我要做的就是讓人們知道真相,從而喚醒他們的良知,讓他們伸出援手,共同制止惡人繼續行惡。全世界60多個國家的法輪功學員也都是這樣做的。」

「六年來,我們提供給警方的真相材料無數,他們完全有理由明白這一切。其實中央警署也不否認這些是事實,他們甚至感謝我們的努力使他們明白真相。」

可見這次審判是上面的壓力,以李顯龍爲總理的新加坡政府走得太遠了,他們爲了討好中共,幫助掩蓋邪黨的罪惡,竟然在明明白白了解真象的情況下迫害法輪功學員,這一舉動對新加坡人民將意味着什麼?!

針對法官的判決,新加坡法輪功佛學會發言人王宇一博士表示,「兩位學員拒絕支付罰款是因爲她們認爲法官的判決極不公正。法官除斷然拒絕辨方律師基於憲法和人權爲理由的辯護外,也無視刑事案律師就多個控狀根本不能有效舉證的事實,堅持對兩名法輪功學員處以重罰,這在客觀上已經是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了。」

辯方律師:法輪功學員有權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在結案陳詞中,多德韋爾律師指出,由於法輪功在中國受殘酷迫害,全世界法輪功學員,包括新加坡的學員,都努力尋求澄清廣泛散佈的關於法輪功的謠言。按照新加坡的憲法,傳播自己的信仰是她們的基本權利。她們深切關注中國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強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傳播真相併揭露中國政府的謊言將有助於拯救中國同修的寶貴生命。所以這是不容忽視,也不應被隨便處理的事情。我們可以假裝中國發生的迫害沒有影響我們,但是它影響了全人類!

多德韋爾律師指出,中國的死亡人數人在繼續上升,中國法輪功學員在監獄和勞教所裏仍在繼續遭受迫害和死亡。所以,必須將本案的兩位被告放在這種背景下考慮。

多德韋爾律師在接受大紀元採訪中說,「每個新加坡公民都擁有新加坡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力。除了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公民由憲法所獲得的權力不應在權力機關行使具體的法律法規時被削弱甚至剝奪。」

他說, 「真正的刑事罪罪犯是存在的,他們是那些爲了壓制宗教信仰而殺人的人,所以每一個法輪功學員都有權向全世界揭示那些鎮壓他們同修的暴行,他們的這一天賦人權不應被國家的法律機制所鉗制。法律應當是將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的工具。」

新加坡獨裁政府公開操縱法律

法官作出裁決前說,辨方以被告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作爲抗辯理由,但她無法接受。

據法輪功學員透露,在審訊過程中,當法輪功的證人談到中國的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迫害時,法官說:「這是中國發生的迫害,這是關於中國人的事情,我們對此沒有興趣。中國發生的迫害與本案無關。」

控方律師指控無準證聚會時,法官說「不管在中國是否有迫害, 不管迫害是否存在, 不管你們在那裏講的是否是真話,都是無關緊要的。你們去魚尾獅展示法輪功,分發vcd和傳單,只要無準證聚會,我們就要起訴你們。 」

這不是政府操控法律嗎?誰說新加坡是民主國家,它明明是獨裁統治!

新加坡人民生死攸關

法輪功學員認爲,法律的立法與宗旨是維護正義,保護善良,所以法律才神聖。可是在新加坡,在處理法輪功事件上已經沒有這個內涵了。他們反問,在3月7日,《早報》登了安南表揚並感謝我國積極參與海嘯救災工作的報導,如果按照法官的說法,那麼印尼海嘯與新加坡有什麼關係?天災無可避免,而中國的迫害是人禍,我們更應該去幫忙新加坡人民因爲人禍是可以避免的。

李光耀、吳作棟、李顯龍這三個喪盡天良的東西幫助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他們在製造人禍──新加坡人民生死攸關!!!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4/28/35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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