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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江澤慧受賄 王懷忠怎能不死(多圖)
 
肖慶慶
 
【人民報消息】王懷忠的案子很蹊蹺,一直跟蹤新華網的報導,我早就知道他非死不可。

王懷忠,農民出身,是上世紀60年代回鄉青年,初中文化,早年曾當過生產隊記工員,據說那時他在官場中的天賦就已經顯露出來。每次只要上級領導前來,總能看到他比別人更加賣力地在做着事情;別人幹出來的成績,到了後來總能不着痕跡地成爲他的功勞。因此,沒過多久,王懷忠就當上了大隊黨支部書記、公社團委書記。從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靠着聰明,王懷忠歷任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並順利地進入了亳縣常委會。後來他成了安徽省副省長。

要這樣看,一個農民的兒子從安徽農村的生產隊記工員爬到安徽省副省長,其路的艱辛可想而知。並不比漢奸的兒子江澤民篡改出身後爬到總書記、國家主席和軍委主席的位置上來得容易。起碼他得幹吧,比不得江牛皮靠耍嘴皮子矇騙老將軍。

內定要死的李真和王懷忠


王懷忠
李真事件,新華網曾報導過,專案組說河北是李真的地盤,爲了不讓保護李真的力量起作用,所以從一開始就把他轉移到其它省祕密關押。如果李真真象新華網說的那樣臭,何必轉移其它地方去審呢?在當地不是更有利辦案嗎?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也是這樣,從關押、審查、判決到執行死刑都是在山東濟南,沒有能夠回到他土生土長的安徽省。判決他的是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他死刑的原判。看來李真和王懷忠是內定要死的。無論如何誘供,也得讓他倆夠死刑標準。王懷忠是從頭硬到尾,他還是要死。

對別人寬大有一千個理由,對王懷忠嚴打也有一千個理由

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2月12日上午在山東濟南被執行死刑。這是中共執政以來第三個獲死刑的省部級高官。那兩個是胡長清和成克傑,和政治局那幫人的罪行比起來,他們三個人都應該升政治局當常委而不是槍斃。成克傑死了很久還有人爲他喊冤。

據人民網報道,2003年12月29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4年1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對王懷忠的死刑。

高法副庭長任衛華:覈准王懷忠死刑是因其罪行極其嚴重


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死緩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二日報導,任衛華說,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而且情節特別嚴重,是對犯受賄罪的人判處死刑的法定條件。(這個伸縮性就太大了。)

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一千八百多萬元,河北省原副省長叢福奎受賄九百三十多萬元,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五百一十七點一萬元,前兩位都判死緩,受賄最少的立即執行!要讓他死的,受賄額寫得特別詳細「五百一十七點一萬元」,小數點兒後面都算上了,而不想讓死的,受賄額到「百多萬元」「十多萬元」就嘎然而止了,這就是中共的法律。劉曉慶案也是個鬧劇。程維高的女兒程悠蘭那案子是個醜劇,偷稅三百多萬元竟然判三年緩五年,等於沒罪,而程維高自己更是什麼事沒有。中共沒有法。

副庭長赤裸裸的表白黑幕

高法副庭長任衛華從王懷忠被判處死刑案,與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長叢福奎案比較後說,適用死刑不等於都要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法院認爲對李嘉廷判處死刑,不需要立即執行;法院認爲對叢福奎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法院認爲王懷忠罪行極其嚴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執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

任衛華說,根據上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人判處死刑不能只看數額,還要看犯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也就是說,受賄達到一定數額,並且「情節特別嚴重」,是對受賄犯罪適用死刑的法定必備要件,缺一不可。

貪污五百多萬的會比貪污一千多萬的「情節更嚴重」?中國是人治還是法治?法律規定受賄十萬元以上就可處死,要是受賄夠十萬元的被槍斃了,而受賄一千多萬元的還活着,也不能說沒按照法律辦事。咱國家賣豬肉攙水,辦案子攙的水更多!

坦白江澤慧受賄死路一條


江澤慧
王懷忠只用十幾年的功夫就從一個農村生產隊書記晉升到副省長的職位,升官速度之快令人歎爲觀止。王懷忠經常公開地、毫不掩飾地向別人「傳授」升官的祕訣:「要想升,就得送。」當然,依王懷忠此等升官的速度,送一般人肯定是不行的。王懷忠究竟走通了什麼捷徑?王懷忠坦白自己用了四百五十餘萬元人民幣買通了江核心在安徽農業大學教書的「胞妹」江澤慧。

這個消息一透露,人們自然會聯想到,江澤慧利用其兄的政治地位,究竟爲多少人牟取了官職?如果一個生產隊書記都能「搬動」她,那麼,還有什麼人不能「搬動」她!再說就這一次受賄額也夠死刑了。

如此,王懷忠不死,難道還讓江澤慧死不成?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2/13/2993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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