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二、中国腐败的制度成因 (续)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转型期独特的制度性文化,即政治权力资本化与政府行为企业化。具体表现为相当普遍的「创收」活动,这在开始被视为不得已的权宜之计,最后竟成了屡屡见诸于官方文件的一个专门名词。 最普遍的做法就是用机构本身拥有的权力和机会来交换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诸如屡禁不止的行政机关借故摊派,新闻媒体实行「有偿报道」,大专院校办短期「培训班」,巧立名目卖文凭,中小学卖学位(即学生读书的指标,并非高等学校的学位)、收「高价生」,出版社卖书号,医院向公费患者强行推销昂贵药物、搭售日用品等等。 这样,税收稽查权、新闻播报权、学历授予权、出版发行权等过去与商业交换无关的权力机会都变成了「创收」的工具,起结果是将「市场交换」扩展进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这种「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比任何发达国家还要宽广,与之相伴的是大大扩展了「寻租」活动的空间,机关事业单位为了牟利,不断制造机会、增加对日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还会把这种干预变得更没有规则、更随机化。 在财政支付能力缩小、而机关事业机构并没相应缩编的情况下,这类活动可以在短期内有效地减轻财政负担,增加机关事业部门员工的收入、起到稳定官员队伍的作用,中央政府因此对这一现象「睁只眼闭只眼」,从未认真禁止,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这类活动大大的扰乱了社会经济活动秩序,瓦解了道德标准,腐蚀了社会肌体。当这类活动是由单位有组织地进行时,常常被称为「搞活经济的『创收』活动」;如果是员工假公济私、个人单独进行,一经查获则被视为「腐败」。比如高等院校以集体名义卖文凭与学位,只算「创收」,教师员工人人拥护;但如有教师向学生卖分数赚钱,一被揭发则身败名裂。如新疆乌鲁木齐市卫生学校一位高级讲师向不及格的学生索费数百元,将学生成绩升等,如不及格改为及格,理所当然被视为腐败行为。 实际上,当行政事业机构有组织的从事这类活动时,它与个人假藉机构名义所进行的同类活动常常无法区分,机构的不当「创收」与个人的「腐败」行为可以彼此转换、相互掩护。在这种极为混乱的秩序之中,很多社会成员一方面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混乱的制造者。他们有两副随时可以轻松转换的面孔,在评价自己的行为方式时,他们会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为自己的不当谋利行为进行理直气壮的辩护;在评价他人类似的行为时,却从道德角度义正词严地加以指责。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陕西省咸阳市工商局官员商标广告管理所副所长尚美英敲诈勒索案。1997年6月,尚美英认为其辖区内的步长公司在商标使用与宣传广告中存在不当行为,于是威胁步长公司的负责人,她将以工商局的名义向该公司的151位客户发出损害该公司形象的151封信,每封信勒索价码1万元,共为151万元。步长公司多次央求尚美英降低价码,尚美英坚持一封信1万元的勒索价。该公司只得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局将这位尚副所长拘留十天后,判令取保候审,在其出狱当天,咸阳市工商局竟然为这位涉嫌敲诈勒索的副所长举行了隆重的欢迎仪式,视其为「英雄。」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在计划经济消失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体制会是一种与计划经济无关的「双轨制」,即发育中的市场机制与行政性干预并存。这里讲的行政性干预不是指政府的正常宏观管理,主要是指两类情况:一种是为满足个别利益集团而实施的政策,例如银行奉命向长期亏损、拖欠大量逾期贷款的国有企业继续提供新贷款,这样作既有损经济效率也有损社会公平;另一类是拥有权力的机构或个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主要是为了满足干预者个人或小群体的经济目的,这样的干预不可能有明确、统一的规则,因此中央政府也很难有效的控制,只能定期地发动「反摊派」、「反贪污」之类的「运动」加以遏制。 实际上,这类现象正是现行的半市场调节、半「随意型」行政性干预的「双轨」体制的一种「体制病」,不从体制方面祛除病根,只是借助树立「模范人物」的道德宣传或进行运动式打击惩处,根本无济于事。 这样的「双轨制」可能存在相当一个时期。因为一方面它具有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功能,为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提供了市场规则,保证了经济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认和保留原有的权力结构,而且为原有的权力结构注入了新的活力,从而巩固了原有权力结构的基础,使广大公务员群体成为改革当中最大的受益者与中国「改革」的坚决拥护者。正由于这一点,中国政府根本不打算在短期内进行触动权力结构的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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