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江澤民第二錯,以立法代司法:這種鎮壓在先,立法在後,法律追溯以往行爲的做法違背了立法的起碼忌諱。 從1999年7月到10月,三個月期間,沒有合法的法律,不經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鋪天蓋地的鎮壓。這種做法,和過去50年一再發生,而後又一再被證明禍國殃民的政治運動毫無二致。連「決定」的決定者也看出了,這樣的運動缺乏起碼的合法性。他們想起來要走走法律程序了。而這個時候,唆使一部分民衆迫害另一部分民衆,這樣的事已經整整幹了三個月。10月30日,正在艱難地讓自己的橡皮圖章硬起來的全國人大,被迫作出了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世界上有些事情,必須真誠,才能認真,才做得象樣子。立法就是這樣的事情。出於僞裝,爲了唬人而立法,難免弄巧成拙。 在當代世界文明史上,再沒有比1999年10月30日中國人大的「立法」更可恥、更可悲、更可憐的了,它使中國的人大,中國的憲法,和中國人民,成爲世界上的笑料! 且不說這一立法「奉命」而作的背景,且不說在此以前已經有了整整三個月的轟轟烈烈的鎮壓運動,且不說這種鎮壓在先,立法在後,法律追溯以往行爲的做法違背了立法的起碼忌諱,就說人大這個「決定」本身,任意定義,語言模糊,根本就不具備成爲法律的質量。 「邪教」這個概念,缺乏語義學上的定義,更不要說法律上的嚴格定義。在《詞海》、《詞源》和《新華詞典》上都查不到「邪教」這個詞。「邪教」這個詞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由說話者根據自己個人的價值標準來評論的用詞。人大在不對「邪教」作出法律定義的前提下就宣佈取締邪教組織,宣佈邪教組織爲非法。這樣的「決定」,強冒法律之權威,實質上是一個指哪打哪,想取締誰就指誰是「邪教」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這一「決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顯然是違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些規定,針對的是違法犯罪的行爲,而不是具備某種宗教或信仰特徵的組織,或者參與這樣的組織之個人。判斷行爲的罪與非罪,必須經過法庭的合法程序,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作出司法判斷。這種司法判斷的對象是行爲。人大的「決定」卻不顧已有的法律,用模糊的語言,有針對地把民衆的某些宗教或信仰定爲有罪,予以取締。這種用立法來代替司法程序的做法,完全淪爲迫害一部分民衆的工具,是一種越權濫法的違憲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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