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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令離婚冷靜期 夫妻離婚被喊停(圖)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楊令凱綜合報導)過去,男女相互結合、踏入婚姻殿堂基本以「繁衍後代」爲目的,離婚更是被視爲一個人道德上的污點與缺陷,離婚案例十分鮮見。但是現今的社會,「離婚」這件事不再像過去那樣,「羞於提起、諱莫如深」,變得越來越常見、越來越「容易」。 據《華西都市報》2017年3月18日報導,3月17日,資陽市安岳縣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蔣新儒介紹,今年2月,一名年輕女子前往該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調查發現,這對夫婦均爲85後,結婚後因爲帶小孩等瑣事時常發生糾紛,後來打了一次架,女方離家出走了。女方外出務工兩年後,回到安岳縣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主審法官李洪婷受訪時說,經了解,這對夫妻發生糾紛,主要原因在於雙方年輕、脾氣大,「都堅持自己個性,離婚可能出於一時衝動。」 專家學者指出,作爲獨生子女的這一代年輕人,大都具備較強的自我意識。他們不再把老一輩的婚姻觀奉爲圭臬,在婚後生活中更強調個體的感受。而若過於強調自我感受,又會將婚姻的道德約束置放一邊,因而現在的年輕人往往被認爲在婚姻中缺乏擔當與責任感,因此,動不動就談離婚。 今年3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女方放棄訴訟的意願,「只是男方比較冷淡。」李洪婷說,開庭結束後,法院決定對這對夫妻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蔣新儒說,因爲是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沒有可以參照的文書,通知書的格式和措辭,他經過一天時間仔細推敲才最終形成。「用了大段的文字來勸解這對夫妻,言辭十分懇切,特別提到雙方的小孩,希望這一點能挽回雙方的婚姻。」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了這對夫妻3個月時間冷靜,並提出基本要求:「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後行,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蔣新儒說,冷靜期滿前7日內,雙方可根據有關情況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冷靜期限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告訴。 美國沒有「離婚冷靜期」這個說法,但離婚在判決後6個月生效,起到了很好的冷靜效果,也確實有人在此期間收回起訴。 在中國古代是一夫從終,這是神傳文化也是傳統文化。但現代人根本就不知道古訓了,動不動就要自己做主,自己說了算,這是因爲人離神太遠了,根本就不相信有神了,所以做出違背上蒼的意思,受到懲罰還不自知。 全國婦聯於2009年至2010年的調查顯示,離婚的「80後」中,在結婚兩年內申請離婚的爲26%,在三年內申請離婚的超過40%,至於婚姻存續7年後申請離婚的僅爲9%。「80後」離婚率高達20~30%,遠遠高出「50後」、「60後」等其它年齡段人羣。 婚姻是一種責任,「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維持人類社會穩定的基礎,生兒育女使人類能夠繁衍下去。但隨着人類道德的下滑,婚姻成了取得名利的一種工具,尤其在中國大陸,連共產黨出臺的房屋政策都能使婚姻破碎。看來,只有復興神傳文化,人類才能返回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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