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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同小可的改动──中共新《保密法》出笼
 
2010年10月3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中共近日将施行新的《保密法》,对此,中共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做了解释。据大纪元报导,舆论认为,在中国社会,中共当局插手一切,肆意操控法律,当局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国家机密”的定义。它所采取的措施真正危害的还不仅仅是人权人士,实际上是老百姓。

一个非同小可的改动

据中共官方媒体报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新修订的保密法不仅对公民的要求更严, 而且依然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原《保密法》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而新修订的法案将此改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 密。法律人士指出,这一改动非同小可。相比“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范围不仅被无限扩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被有关部门任意解释,导致人人噤若寒蝉。

另外,《保密法》被列为“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修订过程也很注重“保密”。据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介绍,对修法主要是在当局系统内部向各省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甚至没有召开过专门的专家论证会。

中共新保密法鼓励网上告密

香港开放杂志资深编辑蔡咏梅女士认为,中共新保密法实际上要求媒体与网络公司监视网民,把网络记者和网民统统当成敌人,鼓励国内盛行的告密文化。

她说:“因为中国大陆告密的风气很严重,现在中国大陆共产党的控制越来越差了,越来越没有办法控制了,随着科技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等等。那么,他们就鼓励互联网上的人告密。”

中国是世界上监禁记者最多的国家。记者保护委员会2010年2月发布的最新年度报告统计,在监禁记者最多的国家名单上,中国第一。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李和平还指出了密级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他说,“据我了解,几乎没有密级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过控辩双方的质询。”莫少平律师表示,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往往和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尖锐的冲突,例如当局指控赵岩把江泽民下台的消息透露给其雇主《纽约时报》,指控师涛把上级传达的各媒体单位不得报导有关“六四”事件、法轮功和群众集体上访的讲话内容透露给境外人士等,都应该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

他认为,“公众应该有权了解这些信息。国家把这些信息作为秘密,不向公众披露,这本身是不对的,是违反宪政的基本原则的。只要不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产生危害,就应该向公众披露,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嘛。”

令人震惊的大规模监控

在世界经济论坛期间,不知是有意或无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裁王建宙语出惊人,披露该公司可毫不受限的掌握用户的私人资料,中共安全部门一有需要即可提供。

根据法新社的报导,“中国移动”目前拥有三亿多客户,且以每月增加六万个客户的成绩增长,是全世界最大的手机用户集团。王建宙解释,公司能够知道用户是谁,也知道用户的所在位置,在掌握了客户的姓名与位置之后,可利用这些私人资料向客户推销广告与服务。至于安全与隐私问题,他说:“我们可以掌握一个人的行踪,但资料不会外流,只有安全部门索取时才会提供。”

英国牛津大学的网路管理与规范教授季春(Jonathan Zittrain)说明世界各国担心手机威胁个人隐私的情况。他对法新社记者表示:“这么大规模的监控竟出自商业界,真是让人惊讶!”

中共肆意操控法律危害人民

据大陆媒体报导,中钢协与澳洲力拓就年度铁矿石价格谈判失败后,中共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以“从事间谍活动并窃取国家机密”为理由,抓捕了力拓重要员工胡士泰等人,在国际商界和媒体引起巨大震动。

著名经济学家、美国《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博士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共当局都讲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情况下,泄露了什么“国家机密”,在这一点上,中共当局始终都不予说明……“对澳大利亚力拓员工的指控就变成欲加其罪何患无辞”。

程晓农指出,在中国社会,中共当局插手一切,同时中共居于法律之上,可以肆意操控法律,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国家机密”的定义。

旅美中国互联网事务分析人士李洪宽指出,中共是通过所谓“法律”来使自己控制互联网信息“合法”化,这样可以堵住一些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的嘴,当局就可以反驳他们说我们是依“法”行事。然而事实上,中共对中国信息的控制,从来都不需要什么“法律”,“法律”从来都不是障碍。并且中共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真正危害的还不仅仅是人权人士,实际上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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