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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法官被迫接受換庭 控方證據被動手腳
 
2007年1月2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被誣告「無準證集會」的新加坡六位法輪功學員堅持審訊應該在大法庭裏公開進行,而不能被祕密審訊,此過程雖然艱辛曲折,但終於被法官接受。1月24日,該誣告案在16庭開庭。審訊過程中,六位原告發現控方提供的呈堂證據錄像帶已被動過手腳,提出此證據無效。

據大紀元記者如疆新1月25日報導,六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因分發資料被誣陷「無準證集會」一案,24日星期三續審。法官接受了當事人的要求,將審訊房間從原來最小的35庭換到較大的16庭。16庭較35庭寬敞明亮,可自然容納6名當事人和12人旁聽,播放錄像的設備也很齊全。大約上午10點半,大家在16庭坐定後,審訊馬上開始。

這個案件1月22日上午在新加坡最小的35庭開庭審訊。儘管當事學員在之前長達幾個月的時間內,已經以各種方式提出要求更換更大庭房,均遭到法庭拒絕。22日開庭後,當事學員又向蔡法官提出換庭的要求,再遭拒絕後,法官在沒有任何外人的情況下,強行開庭開始祕密審訊。當事人集體抵制祕密審訊,卻被法官判「藐視法庭罪」成立,宣佈入監服刑兩天,24日星期三續審。

六名學員在法官宣判後,繼續表明立場:如星期三的續審仍在35庭進行,她們將繼續抵制祕密審訊。

傳召申請成爲初庭和高庭間的皮球

審訊正式開始前,當事人先提出幾項長期懸而未決的程序問題。

王宇一博士首先提出,1月12日她的傳召證人上訴申請在高庭被中止,高庭法官中止程序的理由是「可在初庭審訊法官前提傳召要求」,於是王宇一向蔡法官正式提出申請,但遭拒絕。法官認爲這些證人不在10月23日現場,與本案無關。

王宇一向法官澄清:「您的意思是否是,若證人不出現在一起案件的事發現場,就一定與那個案件無關呢?」 法官沉思良久,然後回答說,他還不是這個意思。他說辨方所提供的事實或證據必須有助於他做出判斷,但是他看不到這些證人與此案的相關性。

尤欣要求控方提供錄像帶副本。這盤錄像帶是警察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拍攝的,據知是控方最主要的呈堂證據。此前當事人曾多次提此要求,但均遭審前會議法官和控方拒絕。尤欣提出支持她的申請的案例法,既去年年底新加坡反對黨民主黨領袖徐順全的案子,徐順全最終獲得錄像帶的副本。但遭法官拒絕。

其他幾位當事人表示也有同樣要求。黃才華表示,「我要留一份作紀念,我要給我的子孫後代看,讓她們看看我被起訴是多麼的冤枉。」洪淑沅則說:「我的同事都不理解我爲什麼會被起訴,我要給他們看那盤錄像帶,讓他們知道我所做的事情多麼祥和平靜。」法官拒絕了當事人的要求。

黃才華和程呂金提出傳召李光耀、李嵐清和黃根成的申請,認爲他們直接涉案,遭法官拒絕。

王宇一提出傳召出現在事發現場的幾位警察的申請,法官說在稍後再考慮這個要求。

播放錄像帶 全場共同見證當天烏節路的祥和平靜

隨後審訊開始,警方傳第一證人,一位印度籍的警方攝影師上庭。他在供證過程中同時播放了他在2005年10月23日當天拍攝的錄像帶。

他供證說他在事發當天接到調查官黃耀宗的指示,說烏節路上有一些手拿展板的人,他被要求去拍攝這些人的活動。他在當天上午11點45分抵達現場後不久開始拍攝,下午4點後離開,但他的錄像內容只有48分鐘。他解釋說這是因爲他不是連續拍攝的,4個多小時的過程中他在看到「手拿展板的人出現時」就開始拍攝,看不到目標時就按暫停。

烏節路是新加坡最繁華的路段。錄像顯示當天的烏節路祥和平靜,學員或一人,或兩人一組穿梭在行人中發傳單。有人手中有展板,有人沒有,有人把展板放在路邊,總之非常隨便,看不出有什麼集體活動。感興趣的行人會從學員手中拿去一張傳單,不感興趣的就擦肩而過,有不少行人停下駐足觀看學員放在路邊的展板。

審訊揭示錄像帶證據被動手腳

此案的當事人在2006年7月10日接到東陵警署的傳票後,就一直要求控方提供錄像帶副本,但均遭拒絕。控方曾在2006年8月初安排六名當事人在新加坡東陵警署一起觀看過當時的錄像,那時錄像已刻錄到光碟上,是在電腦上播放的。

盤問開始後,六名當事人順序盤問警方證人。他們在近一天半的盤問中,通過比較兩次觀看的錄像內容的不同,建立了很多對證據的疑點,如:

a.去年看到的光碟是刻制的,但有錄製時間,時間與每個當事人的記憶基本吻合。庭上播放的母帶反而沒有出現錄製時間;

b.當天活動現場有幾個踩高蹺的小丑打扮的人,手中拿着豎着的展板,長時間都在那裏。這些情況比較多的出現在光碟中,但錄像帶中只是一帶而過;

c.錄像接近結束時的情況有很大不同。光碟上的情況是真實的,所謂的「母帶」反而不真實;

d.其它場景中的人和出現的時間長短也不同,等等。

還有,當事人幾乎都記得當天警察是連續拍攝,並不像這裏說的是斷斷續續拍的。

辯方提出證據無效,全部六名當事人完成對攝影師的盤問後,王宇一向法官正式提出此案證據無效的申請。

王宇一博士說:「根據對控方第一證人攝影師的盤問,我們已經有充分理由說這盤錄像帶不是當場錄製的母帶,很可能在呈堂前被做過手腳,因此無資格做爲呈堂證據。爲了繼續下面的審訊,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新的呈堂證據。如果控方無法提供新的證據,就請撤訴。」

新加坡警察明白法輪功學員是好人

在後來的採訪中,記者問當事人如何看待警方提供新的證據的可能時,王宇一回答說:「2004年新加坡警察起訴法輪功的『無準證集會』案中,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但這次卻除了這盤錄像外什麼都沒有,但這並不是一個偶然的情況。」

王宇一博士說:「新加坡政府爲一個誣告案提供證據的能力,反映了警察系統辦事人員明白真相的程度,或說是我們多年來向他們講真相的努力。現在的警察都明白法輪功學員是好人,是被迫害的,沒有人願意參與迫害,都是爲了飯碗而消極執行上級命令。警察都不願意動手收集證物,也無人願意參與調查,警署高層都很消極,所以案件審訊時就呈現證人證據嚴重缺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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