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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政絕無日月,民主才有青天!
 
【人民報消息】呂柏林專稿:我相信,專政絕無日月,民主才有青天!我的冤枉,我的無能,只能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略訴一二;我的冤海,我的恥辱,只能希望在中國大陸實行民主法治時昭雪;我的公平性、公正性、統一性、神聖性,只能指望在民主法治的環境中新生!

最新消息:成克傑要被送去見馬克思了。消息傳來,似乎大快人心。因爲他是被處死刑的國家級蛀蟲,也是中共執政以來判處死刑的最高級蛀蟲;還因爲這消息被認爲包含了這樣的信息:江核心的反腐敗決心很大,再度廢棄了刑不上大夫的祖訓。然而成克傑則大喊冤枉:與遠華走私集團案的立案標準相比,我完全屬於不應立案的保護對象!同樣是國家級蛀蟲,情節並沒有比陳希同嚴重,爲什麼陳希同的一審法院是高級法院,而我則是中級法院?我退贓積極,悔罪深刻,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爲什麼陳希同只判16年,卻非要我提早去見馬克思?咱們的制度可是最講等級待遇的呀!你們憑什麼欺負我?成克傑喊什麼冤?依我___中國法律的尺度,判其死刑一百遍不算多。應該喊冤的是我。我,根據人們給我的定義,我是公平的化身,儘管我把城鄉劃成人間和地獄,儘管佔全國人口80%的農村人被我「解放」成「自由如圈管動物,待遇如野生動物,護身保果能力如果樹」;我很象東方最大的自由女神,給公民以最大的自由,雖然憲法給出的自由,全部被我和我的家族(法規規章規定)深埋而變成了地下石油;我是執法司法的準繩,雖然準繩具有極大的可塑性;我是民主名義下的天子,儘管專制是我的遺傳基因......但是,無論我有多少殘疾,我仍是神州的神聖天平。根據我的作者給我的定義,我雖是中國共產黨意志的體現,我的權力卻超脫於我的作者,有權管轄、處罰我的作者及其每個成員。我的監督權,不限於我的作者,還包括全體公民。我有權管理全體公民的行爲,人人有權監督我的一切作爲。我的作者也一直宣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我何曾享受過一天的神聖?自我出生以來,我不過是一團越來越大的橡皮泥!遠的不說,就說點新近的事吧:

以成克傑案爲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新老《刑事訴訟法》也都作此規定。但是,在審判成克傑案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便爲此案召開特別會議並投票表決是否判成克傑死刑。他們憑什麼凌駕於我之上、排擠我於局外?北京市中級法院憑什麼不依我的規定而依政治局的表決進行審判?法院的獨立性何在?我的神聖何在?

然而,我的不幸豈止於此?在中國,哪家法院享過獨立性?又有哪個案子不受權錢的干涉而喪失公正?可是,哪個案件不是以我名義審理裁決的?但是,這一切又都以非常合理的理由存在,這理由就叫做專政,這一切現象叫做專政行爲。我的作者還要無限期地堅持、強化、發展這一切。真不知道何日是我解放再生的獨立日?

以朱鎔基震怒的廈門遠華集團走私案爲例。此案是執政以來最大的走私案。偷逃應繳稅額高達800億元人民幣。由於走私的最大受害者是國家關稅,其次是與走私物品相關的國內企業。走私之風不剎,朱鎔基要實現其經濟改革與發展目標就難上加難。

《刑事訴訟法》規定,走私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受賄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案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刑法》規定,走私一般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罰金。《刑法》規定,與走私罪犯同謀,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爲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與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遠華集團走私時間之長,規模之大,頻率之高,如無強大的海防軍、武警、緝私隊長期的開門讓路,顯然是不能通過中國海域並靠岸的;沒有銀行慷慨的鉅額貸款,遠華是無力購買那麼大批的貨物的;沒有港口碼頭、倉庫、運輸等大型設施的恭候,其走私貨物是無法落腳、倉儲、銷售的;沒有海關、工商、稅務等當地政府部門特殊開啓的綠燈,這樣的走私規模是根本無法進行的。沒有省級黨政領導的特意放任,這等規模的走私也根本不可能持續近十年。因而遠華集團走私案的走私與行賄罪犯遠不止企業集團本身職員,收受該集團賄賂的黨政軍警、港口、交通、銀行等國家工作人員決不應該僅僅被控受賄罪,對相當多國家工作人員應以走私共犯論處;省級黨政領導即使在本案中沒有徇私舞弊,起碼應當追究翫忽職守罪。

《刑法》規定,貪污受賄金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是新《刑法》的規定,在新《刑法》修改前,貪污受賄犯罪金額處罰標準更低,比如,貪污受賄金額不滿二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老《刑法》實施期間,處死貪污受賄五萬元以上者,不在少數。新《刑法》實施近三年來,處死貪污受賄十幾萬元者也不在少數。

面對朱鎔基的震怒,江澤民准奏:不管牽涉到什麼人,一定要一查到底、依法查辦。這很中我的意。然而,依法應由司法機關管轄的走私受賄案件的偵查,如此特大的走私受賄案件,居然令無權管轄的紀檢會先行查辦。紀檢會算什麼角色?查辦共產黨員違反黨紀的機構是也,處理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理程序則要等到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後才能起動。如此嚴重的侵權令我憤慨無比。也許你會說,此案特大,沒有中紀委的專案組查不了。請問,中紀委哪來的司法權?紀檢權難道就比公安部、最高檢察院的司法權大?他們就不能組成專案組?爲什麼要令中紀委搶司法權?

中紀委就中紀委吧,有人查辦總比無人查辦好些。可是,檢查剛開始,由於發現此案牽涉到一大串長城司令部要人、江澤民的心腹,江核心急忙修正聖旨,宣佈省級以上幹部不查辦。接着專案組報告本案涉案幹部之多,實屬空前,江核心憐才心切,又急忙糾正聖旨:受賄金額50萬元以下的走私罪犯,只要積極退贓,不作任何追究,可繼續反腐唱廉。由於江核心擔心專案組一路追查下去,難保一大批黨的寶貴財富不曝光,再次修正「一查到底」的聖旨,責令專案組於2000年2月份結案。

追查罪犯可不是工程建設,要求工程建設縮短工程時間是因爲可以加班加點地突擊,儘管這樣的工程可能成爲豆腐渣工程。然而,要求專案組在時間明顯不足以查清大集團犯罪案件的情況下結案,必然導致罪犯漏網。專案組的查案時間長短究竟礙了江核心的什麼呢?

江核心就是這樣保頭護尾查辦遠華集團走私案的,就是這樣輕易赦免賈慶林爲首的福建省黨政班子在走私期間的翫忽職守罪的(假如他們沒犯受賄罪、徇私舞弊罪的話),就是這樣故意赦免黨政軍警最高級幹部的走私罪與受賄罪的!他們就是這樣隨意干涉我使命、踐踏我尊嚴的。我的神聖何在?相比之下,我真有點憐憫那些已經判刑和處決的小貪污受賄罪犯及其他各種罪犯。我的公平、公正何在?是不是有必要給他們平反?剛剛修改的《刑法》是不是有必要立即修改,將最新的江核心意志___「處理遠華案的標準」納爲刑罰標準?從級別上看,包括陳希同、已斃的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等是不是好冤枉?成克傑能不喊冤嗎?

江核心一再責令專案組禁查走私後臺要犯、瀆職要犯,赦免一大批罪犯於無罪並繼續爲官者,又該當何罪?《刑法》規定的很清楚,然而,我無能爲力!

以我環保法律大案爲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國務院(只能)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但是,1996年8月3日,江核心卻以國務院的名義發佈《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它決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採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逾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你看看,江核心居然不顧我環保法律對於污染嚴重企業的限期治理程序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剝奪污染嚴重小企業的限期治理權利、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申請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剝奪當年10月1日實行的《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權利,同時剝奪地方行政機關限期治理決定權、限期治理無效後的停產、關閉決定權、行政複議權、基層法院的訴訟管轄權,一律處這些企業死刑、死緩和無期徒刑,立即執行。國務院哪來的數萬個具體行政行爲總攬權、司法終審權?這麼嚴重的越權行政、越權司法不是嚴重的踐法奪權?同時,這些企業都是依法登記的合法企業,我的詞海里決無「取締」之詞。取締合法企業的行爲本身就是嚴重的違法;國務院決定的內容違法又是嚴重的違憲。違法違憲的實質是對人民利益的嚴重損害。它造成了數萬個企業的死亡,上百萬工人的失業,幾萬個億公私資產的泡湯。江核心以我的名義作出如此嚴重的違法違憲的決定去屠殺無辜、製造如此巨大的人工洪災,再次令我在人民面前一無是處,你說我冤不冤啊?

世人皆說朱鎔基是個清官,如果清官只限於無貪污受賄,我尚無異議。但他絕對不是青天,屠殺15類小企業就有他決定性的一票,他當時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副總理,後來他總理的國務院仍然時不時地違法違憲。不信?請讓《農業法》作證。

該法於1993年7月施行。該法規定,農產品的流通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國家對糧食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的購銷活動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並實行保護價收購制度。保護價是指國家爲了保護農產品生產者利益而制定的目標價格。目標價格的制定依據是農業成本和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低於目標價格時,政府委託有關經營組織按保護價向農民收購農產品,或者將低於保護價的差額直接補貼給農產品的生產者。雖然,在中國,無農不穩,農業是社會安定的基礎,但農民最賤價。強制約80%的勞動力和95%以上的耕地務農,無論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都註定農民的奴隸身價。《農業法》的目的是將「種啥由黨安排,流通由市場調節,開一扇小窗給農奴透透氣」的政策法律化。可是,朱鎔基連這點氣也不讓農奴出,他總理的國務院便於1998年作出整頓糧食市場,堅決取締私營糧商的決定。要知道,這私營糧商也是持有合法執照的,豈能隨便取締?憑啥取締?國務院又哪來的取締權?取締私營糧商的違法違憲性質與屠殺十五類污染嚴重小企業又有什麼兩樣呢?再說,取締了私營糧商,只許國有糧食經營部門壟斷經營,還有糧食市場可言嗎?可笑的是,不久,他又強調,堅決按保護價收購農民糧食,以保護農民利益和積極性。明眼人不難判斷這保護價的制定依據和法律含量,農民的利益究竟是被保護還是被損害。

犯罪者總是以各種方式隱瞞起來以逃避懲罰,狡猾的則以相反的面目包裝起來,繼續犯罪。有如「既當婊子,又樹貞碑;樹了貞碑,繼續爲婊」,我的作者就是這種人格。比如:1998年6月16日,退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法制講座開始時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一切違憲行爲都必須追究。1999年1月底,江澤民在修憲座談會上強調,維護憲法的尊嚴與保證憲法的實施極爲重要,「文革」時期發生那種公然踐踏憲法的事情,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修憲「也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國人民將在憲法的保障下,堅定不移地繼續沿着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道路前進。」同時,他批評憲法的權威還沒有得到完全的體現,有的地方和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相當嚴重,極少數幹部公然置憲法和法律於不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執法犯法。這兩位江核心的核心人物的講話不是內部說說作爲最高機密保密起來的,而是令手中的宣傳機構向國內外大肆宣傳的,好象我是多麼的神聖,他們對我是多麼的恭敬、虔誠、遵從和維護!請問,當強暴者將強暴了幾百遍並繼續強暴的少女包裝成世界上他最頂禮膜拜的女神,最純潔的少女,這少女冤也不冤?我的作者,令我全力維護的專政集團的核心如此踐踏我踐踏人民利益,該當何罪?如何追究?我的作者不給規定,只能等待未來的判決。說句心裏話,在不允許我出國作西方法律驕子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我選擇,我寧願放棄社會主義法律的資格,充當封建帝王的專制工具。因爲皇帝第一,法律第二,法律和皇帝共管天下,法律並沒有受到多少虐待。比如,衆所周知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被列爲清朝八大奇案之一。最後案情一白,製造冤案和徇私舞弊的一審、二審、再審官員不論官職多大,一律依法查辦。可是,現在可不同了,過去只有一個皇帝,現在則有無數皇帝,一切大大小小的專政權人,都成了皇帝。任何一個專政權力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褻瀆我、閒置我、裁剪我、濫用我、猥褻我、強姦我,把我當成他們徇私舞弊、大營私利的工具。因而,如將這個「八大奇案」和現在的世道相比,簡直是芝麻微案,枚不勝舉。不知諸位是否讀過左史於不久前發表的文章《從「青天」到冤案的怪圈》,該文披露了草菅曹海鑫命案一幫專政權人恃權枉法行徑之一斑:1995年4月,鄭州市金水區祭城鄉常村西韓砦自然村改選村民小組幹部。曹海鑫等三人被選爲組長、副組長和會計。由於傍靠城市的該村民小組肥水資源極豐,當小組幹部可牟巨利,落選的幹部恨得咬牙切齒。同年9月28日晚,在一系列的公開的挑釁性事件後,原村民小組組長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率衆闖入曹海鑫家,執鐵□、木棍等追打曹海鑫至二樓客廳。曹海鑫無處可逃,遂操起置於家中的獵槍,意欲嚇走對方。雙方在爭奪獵槍過程中,獵槍走火,擊中曹新春腹部,後者被送醫院途中因失血過多死亡。(顯然這是一起不得已的正當防衛引起的意外(或過失)傷害致死案件。老《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新《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處罰更輕,即: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於處罰)。枉法首先從公安局開始。1996年1月11日,鄭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將此案移送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次日即寫好「起訴書」,控告曹海鑫「僅因村民間的一般糾紛,即開槍行兇殺死一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同年6月13日,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1997年5月16日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曹海鑫死刑。從公安預審到法院一審,整個事件的起因被有意忽略,基本事實被歪曲,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全部消失,被告律師提出的問題完全被拒絕,法庭採信的證據均出於控方。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機關上訪,並上書多個政府機構和新聞媒體,要求清查曹新豹兄弟各種違法情事,無罪釋放曹海鑫。1996年11月,新華社以「鄭州對一殺人案的審理引發村民聚衆上訪」爲題寫成內參上報,當時的中央政法委書記、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據此批示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和法院對此案要慎重處理。但是就在此之後,鄭州市中級法院還是作出了上述判決。曹海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村民再次大規模上書上訪,省高級法院居然裁決「維持原判」。1997年6月1日,新華社就此案發出第二篇內參,當時的司法部長、最高法院院長、檢察院負責人均就此指示河南省有關部門尊重事實依法辦案。6月20日,150個村民簽名上書任建新求救。6天后,新華社總社離休記者戴煌應邀緊急致信任建新,要求火速下令死刑判決暫緩執行,並調案卷至最高法院,提審該案。7月4日,戴煌等4名記者飛抵鄭州,細查案情。7月12日,新華社總社印發了上述4名記者爲本案寫的第三篇內參。此後,最高法院抽調了曹案案卷,並多次電話通知河南省有關方面暫緩執行死刑判決。當然,曹新豹方面也加緊活動,他本人發誓不惜鉅款也要買下曹海鑫的頭並攜鉅款到北京找關係。買人頭的交易居然成功。1998年9月25日,鄭州市中級法院根據已經被最高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終審裁定,對曹海鑫執行死刑判決。荒唐的是,在此前數日就已印好的宣判材料中,並沒有曹海鑫的名字。執行死刑的前一天下午,鄭州市中級法院派員到看守所向另外8名死囚宣讀死刑執行書時,沒有曹海鑫的名字。向曹海鑫宣讀「刑事裁定書」是在當晚9時40分匆忙作出的。翌日,該院院長在法院審判庭上向死囚宣佈執行死刑時才在早已打印好的宣判詞上臨時補上曹海鑫的名字。當日上午9時許,曹海鑫被處死。曹海金的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或者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不去討論。即使他的防衛屬於過當,如果適用法律正確,依老《刑法》審判,他可能獲免除處罰;依新《刑法》審判,他應當獲免除處罰。如果曹海鑫申訴有效,如果羣衆與記者的搶救有效,如果最高司法機關的調卷與電話指令有效,曹海鑫不但不會死,而且將依新《刑法》審判,獲得免除處罰。因爲中國《刑法》採用從舊從輕原則,因爲新《刑法》必須搶救瀕臨絕跡的見義勇爲精神,故對防衛過當的處罰明顯寬鬆於老《刑法》。然而,應當有效的途徑全然無效!他們爲什麼擁有如此的膽量草菅人命?我對於他們又是什麼?「曹海鑫命案」和「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同屬冤案,結果卻迥然不同。楊乃武雖然坐了冤獄,畢竟在通訊條件相當落後的情況下上訴、申訴成功。曹海鑫卻在通訊條件現代化的今天,在當地民衆採用了一般當事人無法實施的各種解救方法之後,在新華社大記者利用特權才享有的通天(專政階層)途徑(內參)再三地參與搶救之後,仍然被「依法」執行死刑。而草菅曹命的所有官吏卻安然無恙。請問,這裏還有我的影子嗎?沒有。又有___因爲,他們是以我的名義處死曹海鑫的,又是因我生存,賴我發家、致富、升官的。曹海鑫還算幸運,畢竟在生前死後都有記者文人爲其鳴冤,由一棵無名賤草一舉成名。可是,有多少人冤死於依我巡邏、依我偵察、依我檢察、依我審判、依我監管等又申訴無聲?又有多少當事人被公檢法監、工商、稅務、城管等以我名義敲榨勒索,爲買平安、買勝訴、買減刑、買假釋、買保外就醫、買經營權等等而挨宰放血?比如,冤死於檢察院的吳振健命案。吳振健,男,福建省龍巖地區醫藥站中藥材經營部承包人,由於有人告發他所在醫藥站經理在醫藥流通體制改革開放中大飽私襄,1994年6月,龍巖市檢察院立案檢察。爲證據,先把中層科長們抓來逼供。沒料想,32歲的吳振健,在進檢察院的當晚便經不起刑訊逼供,一命嗚呼。檢察人員便僞造遺書,令法醫給出畏罪自殺鑑定書。其家屬不服,拒絕火化而停屍一個多月。其間,其家屬請律師請記者寫了多份控告書發到上至中央的各級有關機關,但毫無反響。在省委書記賈慶林來龍巖視察之前,市檢察院因擔心死者家屬攔駕(賈)鳴冤而出醜,便作出讓步,令法醫重新作出鑑定書___自然死亡鑑定。死者家屬終於意識到青天早已絕種,只好強抑冤氣忍看公安強行火化死者屍體。不該死的死了,該死的立即轉危爲安。檢察院「有功人員」獲得了死者單位公車公款到廣東盡興的報答。上述冤屈只是我冤海之一滴。自我問世以來,無論大江南北,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有執法權人、司法權人、各級黨委等任何涉及法律的行爲,幾乎都有我被糟蹋蹂躪的悲慘故事,都有我被扭曲致畸的恥辱形象,都有用我綁架當事人敲榨勒索、徇私舞弊的腐敗交易。爲此,我不得不說,當今中國的氣候是:大陸無日月,臺灣有青天!我的另一冤枉是:我的作者宣稱,誰說中國沒有民主法制?可知中國製定了多少法律,又可知中國製定法律的加速度是多少?把法律視同法治或法制,我成了他們欺騙世界的書證。可笑的是我的作者賣矛又賣盾,他們宣稱:中國之所以不能搞民主法制,是因爲老百姓的教育程度太低,從而法律水平和意識太低。好象老百姓是執法、司法權人,又好象我是甲骨文,由我承擔不能搞民主法制的全部責任。我冤不冤?實際上,中國的民主法制問題不是能不能搞的問題,而是願不願搞的問題。不是老百姓懂不懂法、守不守法的問題,而是我的作者願不願意放棄他的四個堅持而實行民主法治的問題。如果說文化水平是法治的障礙,那麼早已「四化」至少知識化專業化的國家機關官吏,爲什麼不能依我辦事,反而依我腐敗?如果說平民教育程度決定民主法治的啓動時間,難道二百年前英美諸國的公民文化普及率高於當今的中國?好在不是所有的中國人都罵我無能。大凡有權用我的人無不讚美我,寵愛我,譽我是開發銀行的鑰匙,升官護爵的保鏢,無所不能的法寶。敬請中國人民寬恕我的無能與萬能。我不是民主的法律,也不是封建時代的法律,而是專政法律。民主的法律是相對公平的法律,因爲它是民主總體意志的體現。在民主法治環境中,每個民主都享有通天的新聞輿論權力,監督法律的執行,使得法律成爲每個民主合法權益的保護神,違法犯罪的懲罰工具。社會主義社會與封建社會的根本區別在於專政與專制的區別。專政的本質是無數大大小小的帝王專制之總和,專政的對象就是人民和民主。專制只是維護帝王一個家族的奢侈縱慾的生態環境,專政則是創造專政集團中所有帝王家族腐敗縱慾的生態環境,並向西方出口合格的資產階級。欲達長期而安全的腐敗,必求長期穩定的專政。要達穩定的專政,就必須鎮壓我和民憤,以便專政權人對「神聖不可侵犯的公共財產」具有自由的瓜分權,對公民的合法財產具有自由的剝奪權,對應當自由進入市場的各種資源資本具有優先的壟斷權。爲此,我的作者立即創造出專政權人專用的既能專政一切又能點石成金的千金棒,它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在數萬根千金棒的亂舞中,以建設發展爲藉口的集資攤派和數不清的敲榨勒索政策蜂擁而出;以改革開放爲藉口的各種改革措施,總是以滿足權貴的暴斂暴發意志爲轉移;在千方百計控制經濟市場半開半放的同時,放縱權力優先市場化。專政所以比專制殘酷萬倍,專政法律與專制法律的地位所以差別懸殊,原因就在於此。可以說,我的無能,是因爲「領導一切」的高溫熔化了我的功能;所以萬能,是因爲「壓倒一切」的高壓挾着 「領導一切」的高溫改變了我的性能。有人說我的作者是依法反腐肅貪的,常有貪官落馬便是證據。依不依法,委實懶得費舌。只是有必要揭開他們不依法的面具:對照《刑法》論之,我的作者本身就是世界上最大的無惡不作的犯罪集團,不論是毛澤東集團、鄧小平集團還是江澤民集團。以犯罪爲生存手段的集團怎麼可能依法呢?比如鄧小平集團和江澤民集團,就是以專政爲犯罪手段維護腐敗利益的。爲此,他們不惜以輿論一律爲手段大行其騙,在置人民於聾啞瞎愚的同時包庇、放縱各種各樣的權力犯罪,諸如殺人罪、傷害罪、搶劫罪、詐騙罪、貪污受賄罪、徇私舞弊罪、翫忽職守罪、走私罪、包庇罪......幾乎每個權力成員都構成犯罪,並在共貪共腐對策的引導下,由比較危險的單幹戶走向更安全的合作化犯罪的網絡之道。更不用說尚待入法的揮霍公款罪、非法享受罪、私設私分金庫罪、非法集資攤派罪、對農民隨意的打砸搶搬燒罰的專政罪......他們的罪惡基本上與權力大小成正比。至於反貪,我敢說這些人不了解中國專制史,歷史上那個朝代不反貪?封建帝王的反貪還是動真格的呢,因爲江山是他的命根子。而我的作者反腐肅貪,則是蒙民戲,是曹操借頭,是以犧牲極少數專政權人的代價以求專政的穩定,從而維護整個專政集團的腐敗利益;犧牲者多半是官場鬥爭的失敗者和劣勢者。因爲,腐敗人民利益是專政的根本目的;因爲我的作者毫無江山之憂,他們相信槍桿子能保他們長腐不敗。尤其是,在信仰虛無的今天,我的作者又只能以腐敗人民利益爲誘餌吸引衆多的優秀人才充實專政隊伍。事實上,我的作者早已實施了一條不成文的規定:腐敗和專政都是官吏的權利義務,即:要享受腐敗權利就必須盡專政義務,盡了專政義務就可以享受腐敗權利,專政義務盡的越多,享有的腐敗權利就越大;反過來也成立,如不接受非你獨有的腐敗權利,必將失去你的專政權力;只有不拒絕不斷的腐敗義務,才能保持你的專政權利。兩手在實施這條不成文的規定,嘴上又在大喊長吼反腐肅貪,這不是演戲?如果不是演戲,爲什麼不允許新聞輿論自由,讓新聞輿論監督他的所有官吏?新聞輿論自由就是相信羣衆、依靠羣衆的最佳方式。不讓羣衆監督的反腐肅貪的雷聲再大,也只能長期收穫泛腐倡貪,只能長期收穫遍地的豆腐渣工程、遍地的假冒僞劣、無處不在的賣官鬻爵......應當知道,腐敗菌的天敵是新聞輿論與法治。開放新聞輿論天地就等於置腐敗的厭氧菌於氧化環境。也應當知道,離開民主法治而希望腐敗制度下的反貪行動以廉潔專政權人隊伍,猶如指望懼氧的腐敗菌能在缺氧環境中互殺自滅。我的作者的反貪,只能糟踏民主法治條件下絕大多數未必變貪官污吏的知識分子,只能糟踏人民的稅金和各種集資攤派錢款。其實,有心反腐肅貪,有心公平治國,處方極簡單:開放新聞輿論,改革腐敗制度,實行民主法治,還我神聖地位,依我執法司法。我相信,專政絕無日月,民主才有青天!我的冤枉,我的無能,只能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略訴一二;我的冤海,我的恥辱,只能希望在中國大陸實行民主法治時昭雪;我的公平性、公正性、統一性、神聖性,只能指望在民主法治的環境中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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