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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中美对比
 
苏赓哲
 
2010年7月2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今年单是七月,中国已发生严重矿难四宗。矿难不绝,伤亡惨重,但有一些人已麻木了。不久前的统计:中国生产全世界35%的煤,却占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的80%;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一百倍,甚至是印度的十倍。

美国在1907年发生过历史上最致命的西维珍尼亚矿难,死了362人。从这时开始,美国掌政者就以消减矿难为政绩。他们在1910年成立矿务局,通过资助发展科技提高采矿安全。其后,每发生一次严重矿难,当局就进一步订立更严密的安全措施。包括1952年的《联邦煤矿安全法案》、1969年的《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2006年的《矿工法》。这些法规限定每个煤矿一年,必须有四次联邦政府巡视员作常规安全检查,而且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巡视员下矿检查。此外,所有煤矿必须成立灾难应变的救援队;每个新入行矿工都必须接受4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年还要用8小时去重温安全教育内容。后来又要求煤矿建立电子监控和无线电双向沟通系统;对违规煤矿罚款额提高四倍;还要求矿主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矿难的发生。这些法规令美国的矿难大幅减低,死亡人数从上世纪初的年均2000多人,下降到上世纪90年代的年均93人。采矿的安全性不比农业、建筑业低。

然则,中国执政当局就不懂得像美国这样制订法规?当然不是,制订堂而煌之的法规是中共的“强项”。自矿难频生以来,中共推出的安全规定比美国还多,甚至比美国更绝。最近,中共国务院常务会议甚至规定矿场“要有矿领导轮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矿井、一起升矿井。”亦即是将矿工和矿领导的生命安全捆绑在一起,这一来矿领导总不能忽视自身安全吧。很多人以为中国的问题在没有好的法规、没有好的制度。我倒是觉得,其实中共的法规、制度多得很,只是没有好人去实践和执行。任何法规、制度一碰上贪婪的权钱勾结,就剩下空架子、徒具空文。弄一套又一套的法规、制度不难,要手中有权的人甘心情愿去奉行,在美国可以做到,在中国难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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