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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離奇的強姦判決
 
辛馨
 
2010年1月3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中新網1月28日報道了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強姦案,離奇的不是強姦,而是法院的判決。

報道敘述事件原委說, 「2009年8月的一天,張某在茶館認識了茶室副經理小薇及女服務員小君。張某見小君姿色不錯,便欲與小君建立戀愛關係,但遭到小君拒絕。不甘心的張某後多次至小君等人集體租住處進行糾纏,身爲副經理的小薇於是從中協調。不料愛極生恨的張某威脅小薇要麼開除小君,要麼幫他得到小君。面對張某的無理要求,小薇果斷選擇了拒絕。」

看到這裏,有一個疑問,這個張某爲何敢牛成這樣?他是幹什麼的,有老婆沒有,所謂「建立戀愛關係」是不是和江澤民給小英子紙條上寫的「有事找大哥,大哥可以幫助你解決任何事情」是同一個意思?

報道說,「幾番遭到拒絕的張某怒火中燒,遂將小薇騙至自己的住處欲行不軌」。小薇已經知道張某是個流氓了,怎麼還去其住處呢?這裏一個字也沒有交代。

「爲防止小薇呼救,張某在其住處將小薇制服,並扼住小薇頸部,多次抽打其耳光」。報道在此處交代的很清楚,小薇拒絕與張某發生不正當關係。「小薇眼看將遭到侵犯,情急之下便稱自己患有艾滋病」,接着,報道含糊其辭的說,「隨後,張某停止了自己的粗暴行爲。」

在中國的語言中,「粗暴行爲」可以用在無數的場合,但「強姦」只能用在性侵犯時。如果中新社記者把「隨後,張某停止了自己的粗暴行爲」改爲「隨後,被驚嚇住的張某立即渾身一切部位都癱軟,強姦無法實施」,更符合事實。

報道說,「小薇在離開張某住處後選擇了報警,接報後,派出所立即展開偵查,2009年11月10日晚,在相關部門協助下,派出所將嫌疑人張某抓獲。經訊問,張某交代自己的犯罪行徑」。

法院審理認爲,「張某在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予以減輕處罰」。如果說「自動放棄犯罪」,那也不是張某本人改惡從善,而是他的「強姦工具」被嚇的癱軟,無法實施強姦行爲。

法院說,「鑑於張某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就更與「2009年11月10日晚,在相關部門協助下,派出所將嫌疑人張某抓獲」對不上碴口。

法院最後宣佈,「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這個新聞從頭到尾,讀者除了知道他的性別以外,只知道他叫「張某」。這個流氓強姦罪犯究竟是什麼人,能讓法院和中新社如此出醜?△

(人民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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