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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把寫給「胡主席」的信寄給了我
在今天的中國,絕大多數無權無勢的人生活在絕望之中,在這樣的心理及精神狀態中,人們有時會什麼都不信,就像他們有時會什麼都相信一樣。我完全能想像到,那些寄信給我的苦難的同胞們常年所經歷的絕望的煎熬。他們清楚,將控訴材料寄給我這樣一個草民是毫無希望的,這就像他們同樣堅信把這樣的材料寄給大權在握的尊敬的「胡主席們」也不會有一絲希望一樣。 黑龍江省佳木斯的受害兒童李豔梅,13歲時被他的親姑姑、姑父拐賣到河南後,在長達一年的時間裏遭到了令人髮指的虐待、摧殘。期間,這個才13歲的不幸女孩,遭到身爲村黨支部書記買主一家的強姦、輪姦,後被致殘。其父李文勝寫給「敬愛的胡主席、溫家寶總理」的信中寫到:「敬愛的胡主席溫家寶總理您們好:我叫李文勝,男,1951年出生,女兒李豔梅,1982年出生,家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62委 5組。我的女兒李豔梅,1996年被親姑父張百清和親姑姑李金英拐賣長達一年之久,最後發現是被河南省範縣高碼頭鄉牛口村牛茂正、牛茂欽、牛弓格、牛洪昌收買,進行非人摧殘一年之久。 1996年孩子被佳木斯公安局東風分局解救後,發現已經懷孕三個月,當時我的女兒才14歲啊。但奇怪的是,參與買賣孩子,強姦、輪姦孩子的人公安機關卻不聞不問,爲此在十幾年裏,我去了黑龍江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婦聯、河南省公安廳、人大、政法委、檢察院、婦聯,不管到哪裏都是相互踢皮球。 我爲了給我的女兒討回公道上訪多年,竟然至今沒一個人過問,沒有一個人來管。中國的法律何在?人權何在?人性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難道討個公道就這樣難嗎?使我更不明白的是,很多的主管部門不管不問,進京多次也沒有任何說法!拐賣幼女,強姦幼女,天理不容! 因爲此事,我的女兒被致殘(智力殘)。孩子現在又已失蹤長達五年之久,我是一路沿街乞討進京討公道沒有人管,女兒被拐賣的一年裏還給父親寫信,然而當孩子被救回來的時候卻變成了呆傻癡人,在這短暫的一年時間裏的特大變化,不能不使人懷疑他們是有意使孩子致殘!而且河南輪姦犯一家就是村黨支部書記一家!高律師,誰來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所以我懇請中央領導能夠依法追究犯人的刑事責任」。 受害兒童李豔梅的巨大不幸令人痛心。原本應是快樂的童年,被自己喪盡天良的姑姑拐賣後的一年時間裏發生了徹底的改變。這一悲慘境遇摧毀了孩子的整個人生當中的所有的希望及所有的美好。因爲這一年裏惡夢般的日子結束後,這家人的痛苦才剛剛開始。失蹤前聰明健康的一個孩子,一年後,孩子嚴重癡呆,喪失了記憶力,孩子的父母爲了要求官老爺們懲辦罪犯,長期奔走在從地方到中央的各大高大衙門之間,期間一直是靠沿街乞討來度日,五年前,那個不幸的孩子再次失蹤,讓這個本已身涉苦難深淵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李文勝的來信中還附了一份他在河南鄭州告狀期間的,被逼走投無路情況下的求助文字。求助文字中寫道:「本人李文勝,老家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女兒1982年生,李豔梅,95年被拐賣到河南省撫陽市範縣備受摧殘。現受虐待致殘,爲討公道,我千里乞討來鄭,奔波呼喚尋找正義,現淪落鄭州,盤纏用盡,衣食無着,且盼善良之人慷慨救度,本人不甚感激,我願將我的眼角膜、腎臟捐獻給幫助的人」。 老李這段文字寫的讓人看得異常的辛酸。原本是一個犯罪事實非常清楚,實施拐賣及強姦犯罪的嫌疑人都是有名有姓且有固定居址。按中共自己的《刑法》第236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刑法》240條之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有關規定,這都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且強姦幼女、二人以上輪姦及造成被拐賣兒童重傷的情形等,都是《刑法》規定的結果加重罪,最低量刑在十年以上。而這樣的犯罪都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及受害人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無論受害人是否告發,即便是受害人阻撓追訴,公、檢、法三機關都必須履行他們法定的對犯罪的追訴職責,但李文勝孩子的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完全被顛倒過來的情形。爲了讓國家機關的那一羣老爺們履行他們本當履行的法定職責,李文勝爲此奔走了十一年時間,無休止地穿梭於黑龍江、河南、河南的公、檢、法,婦聯、人大、黨委、政府及中共最高的司法機關國務院、全國人大。也多次寫求助信予那些「敬愛的胡主席們」,和「溫總理們」。然而,十一年過去了,犯罪者仍然繼續逍遙法外,享受着他們各自平靜的生活,而因他們的犯罪行爲而墮入苦難的痛苦深淵的是受害人一家,這是在任何文明社會里最爲荒誕的現狀,但這卻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常態。 對衆多的普通公民而言,他們對一個政權的合法性、正當性的判斷不是靠理論上的複雜連結及動聽的說詞來完成,甚至許多人會連合法性都不去考慮它,人們只是看政府在做些什麼,來認識它存在的合理與否。一個政權存在的正當性及合理性,首先應成爲這個政權的每個組成人員心目中最堅定的認識意志,同時,也是政府組成人員對自己所服務的政權的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政權的組成人員本身即把自己所服務的政權存在的正當性,亦或是合理性視若敝履,你們還有何資格無賴般強迫人民來承認你們的合法性呢? 李文勝十一年的悲慘經歷中,我們看到的是,是人民哭天喊地地逼着統治者承認自己的合法性,逼着統治者去維護統治賴以存在的基礎——法律。但在過去十一年的時間裏,所有被李文勝遇到的人員及組織,他們絕一色的以行動加以了堅決的拒絕,從上到下,這種行爲的絕對共同之處就是拒絕依法作爲,拒絕承認自己政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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