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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光 器官移植搜密

作者:郭微言

【人民报消息】

为什么要做器官移植

有病就求医,真正严重的大病医生也是医治不了的话,可能就动脑筋到器官移植去了。其实,“七分精神,三分病”,一个人如果能够有恒心地注意身、心、灵的平衡调养,会比任何药品或手术治疗还要来得管用。一个仁心仁术的医生会更严谨的对病患说,要是真正严重的病患就是器官移植也救不了多久,因为没法治疗、会死的病患,医师根本不敢、也不愿动移植手术。生命之光,人权是普世追求的价值。生命诚可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个有良知的人自然不能践踏在别人的生命之上而换取一己的生命。

各国基于人道的考量所衍生的医疗法规的严格规范,另外,还牵涉到以及医疗技术、供体来源、捐体与受体免疫匹配的困难等等很多很多棘手的问题。所以,即使想握器官移植的话,有钱虽然是必须的条件,其他的门槛也不是那么的容易过关的,这也就说明了越是先进开发的国家越是趋于严谨,正因为这些环环相扣的复杂因素局限了器官移植的发展。

大部份人们错以为可以在人死以后再摘取器官,而没有必要做那么残忍的活体器官摘取。因为一般人不理解器官移植入受体前,器官是没有血流供氧的,这段没有血液供氧的时间(在医学上分为两个阶段:热缺血时间和冷缺血时间。所谓热缺血时间,就是从血流停止开始,然后手术器官摘取,直到器官血管灌流冲洗完毕为止,然后进行冷藏运输,后者就是器官的冷缺血时间。)影响移植器官成活率的关键是热缺血时间必须尽量地短,而冷缺血的时间相对要宽容的多。皮肤角膜等器官对热缺血敏感较低。而心、肾、肝等内脏器官对热缺血时间非常敏感。

中国大陆的医院的设备及医疗技术远落后于台湾及先进国家,在追求器官移植手术高利润的背后,当然隐藏着许多问题:基于手术失败或病人死亡,医疗纠纷赔偿很可观,成功率和存活率又都是非常重要的指标。所以,这就必然造成在中国大陆这种没有人权的地方,出现反人道、反人类的活体摘取器官的现象极端的泛滥。为了达到活体摘取器官的目的,事先行刑者会与医生沟通,开枪一定得避开脑干部位,要打什么部位才能让病人昏迷休克而不是死亡,以确保呼吸和循环系统的持续工作。网路爆料有的犯人只是头皮被子弹划破,连颅骨都没有被击穿,犯人仅仅是被子弹声吓昏、震昏,医生们就开始摘取犯人的器官,其残忍实在不是生活在自由国家的人们所能想像的。

就肾脏移植来说,不仅需要血型相配,而且需要器官组织相配,通常往往要300到400个才能配上一个。中国的网站说,一个星期内就可以配上型。这么机动正透露出他们有很大的一个活人器官库,就是有很多活人等着被摘除器官。因为肾脏只能离体存活24到48小时,所以必须有活的人。

等而下之的医院往往操作不当导致“二次移植”;有些医院不顾病患利益,拿一些质量不佳、风险较大、勉强可用的“边缘”供体,或者将热缺血时间过长、冷缺血太久等不太合格的器官也拿来移植。更离谱的把带有B型肝炎病毒的肝移植给病人,直接造成患者手术并发症死亡等后果。专家指出,器官移植品质与存活率,与医院设备及医疗团队技术经验密切相关。

中共是世界最大活体器官供应中心

据不完全统计,光是最近三年至少就有3,000多名南韩人到中国移植器官,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移植器官的人数每年也在1,000人以上;日本仅在 2004至2005年间,就有180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肝脏和肾脏移植手术,7名手术失败死亡;以色列每个月约有30人前往中国大陆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其他还有印度、马来西亚、沙乌地阿拉伯、埃及、美国、加拿大、巴基斯坦、阿曼、台湾、新加坡和港澳等近20个国家地区的患者,中国已经成为移植器官和贩卖器官的世界中心。目前含外科移植的医疗费在内的器官移植行情,肾移植的全部花费为五万八千美元,肝移植为八万五千美元。

中共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国际压力下公开承认,中国目前大多数移植用的器官确实来自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他说的是大多数,还有死刑犯怎么来的。何况,根据国际大赦组织的数据,中共在2001年处决了2,468人,近年来每年的死刑犯大约是3,000到5,000人,或者更多,占了全球被处决死囚的91%以上,而且不法官员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犯人的器官。死刑是否应该被废止,也一直是一个高度争议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倾向逐步减少以至于最终废止为目标。世界医学会基于医学伦理的考量,在“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与移植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白指出“…由于犯人和受刑人并非处于能自由地给予同意的地位、且可能受到胁迫,他们的器官与组织不得被用于移植之用,除非是提供给其近亲成员。”在一个人权、法制不彰的社会,器官买卖的商业利益诱因激起官商勾结乃司空见惯,因此造成犯罪与死刑判定的浮滥,更是另一个被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早期把尸体卖给医学院作为解剖,每具不过壹佰元,现在作为活体器官移植储备,动辄要价数万元,如果卖给境外或外国人,甚至可以高卖到上百万人民币,利润大而风险却小,既有公检法党政机关参与,涉案人员竞相趋之若鹜,医务人员即使于心不忍,也只好配合去做而没有别的选择。

大量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拘留所、教养院和相关设施,才使邪恶有机会干这样的灭绝罪行,关押、洗脑、奴役、酷刑、性侵犯、性摧残、虐杀和奴役等其他罪行。一些邪恶警察在与贪财黑医密谋出售人体器官,藉口给法轮功学员检查身体而达到盗取器官的目地。其手段之残忍,灭绝人性,令人发指。据了解,早在2000至2001年就在各地劳教所、监狱、医院等地发生这种反人类恶行,高峰延续到2003年左右。现在活体器官的移植病人每年达到数千人,只要想到捐体与受体免疫匹配的困难度,就可以知道捐体后备人群至少在数万人之上,这哪是每年几千名死刑犯所能充任的。

3月9日,一个集中营对法轮功学员活体摘除器官供医院做移植手术,牟取暴利,秘密屠杀的惨绝人寰的大案被曝光后,中共装聋作哑,默不作声。一直到3月29日,中共卫生部才宣布,将严格管制人体器官交易,从7月1日起,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整整用了三个星期的时间,摆明的在搞乾坤大挪移,转移人证、物证,好自圆其说好销赃灭迹。

器官市场交易经纬

有一个中国器官移植医院的网站有以中文、俄文、日文、韩文、英文提供多语服务,来吸引海外器官接收者,并且强调一个星期内就完成器官移植,机动配合得那么高效率,要什么就有什么,并且注明超过80%所提供的器官是新鲜的,刚自处决死刑犯身上摘取下的。这些器官哪里来的?仅在一家医院,据说自从1999年以后,器官移植就上升到2,200例。有的医院还讲明的可以提供炼功人健康新鲜的活体器官。

富裕国家之病患,透过仲介之安排到至中国、印度、泰国、菲律宾、土耳其、保加利亚等国民所得较低之国家,进行器官移植由来已久,这种跨国的器官市场交易行为,在人权与伦理上饱受抨击。

去年台湾等待心脏、肝脏、肾脏移植人数有192人、663人及6,388人,但整个年度分别只做了84、73及221例,其中半数是尸体器官捐赠,半数是活体捐赠。据卫生署资料显示,目前常见的肾、肝及心等器官移植,台湾一年后存活率分别达96%、88%及79%,与美国医疗水准相当。

台湾肾脏器官来源短缺,有钱人等不及了,就到大陆进行器官移植,一般手术费用在新台币百万元以上,大陆因为地利和同文同种便成为台湾肾脏病患最大的换肾标地。去年台湾赴大陆进行器官移植的有450人,追踪调查结果,换肝者平均存活13个月,一年存活率仅60%。不谈失败的,就算花了上百万换成了,可是结果只是多活了那么短短几个月,是否划得来都是疑问。呼吁全球各地的患者,更要分辨清楚器官来自何处?千万不要有意无意的成为杀人造业的共犯。

中国国民党元老陈立夫之子陈泽宠,去年七月底与家人至大陆考察旅游,因身体不适检查出肝脏有肿瘤,被安排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切除肝肿瘤,后来手术失败,经紧急换肝仍回天乏术。陈泽宠在大陆切除肝肿瘤及换肝,前后花了新台币250万元却仍保不住性命,家属强烈质疑医院严重疏失,现在还在申诉中。陈泽宠案例只是众多纠纷中的冰山一角,值得深思。

有鉴于中共爆发自2000年开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活体摘除器官并焚尸灭迹的反人类行径,台湾卫生署医学伦理委员会于4月12日召开会议通过决议案,将任何形式参与大陆器官移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违法行为将由卫生署的医师惩戒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执行惩戒,轻者必须接受再教育;中等情节者限制执业范围或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重者废止执业执照或废止医师证书。

以人道的立场关注器官移植

我们对劫后余生的电视记者,能够凛于良心正义“将生死置之度外”而披露苏家屯在活体上取肾的骇人秘闻,非常敬佩。《大纪元时报》屹立不摇,默默的伸张正义,更是令人肃然起敬和鼓舞。世界最大活体器官供应中心的中国,是13亿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的奇耻大辱,也是21世纪人类的悲哀,这全都是中共政权“假、恶、斗”邪恶本质惹的祸。

生命之光,关怀生命,尊重生命,为器官移植立法,保障人的生命、提升人的健康,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日本早在 1958年就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97年又出台了《器官移植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司尸体提供法》;台湾于1987年6月19日制定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全文二十五条,历经民国82年及91年两次增订,自尸体摘取器官或自活体摘取器官都规定得非常严谨。

可是,中共人大代表早在1986年就开始推动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但是经过20年了,还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有鉴于中共专门从事瞒天过海的勾当,活体摘除器官并焚尸灭迹是反人类的野蛮行径。我们非常支持法轮大法学会和明慧网于2006年4月4日发起成立的“赴中国大陆全面调查法轮功受迫害真相委员会”,邀请国际媒体和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会同法轮功成员前往中国大陆,全面深入调查所有拘留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所、集中营、拘留所、教养院、监狱和医院、精神病院等相关设施。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6/4/29/40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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