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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海外逃生之路蒙上恐懼陰影 (圖)
 
2003年1月2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至今已有江澤民、羅幹、周永康等九人,先後在海外挨告,而江澤民是主謀首犯。

法輪功與中南海和平抗爭的模式,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國當局宣佈法輪爲非法組織之初的靜坐抗議,逐漸趨於多樣化、普及化和國際化,到2003年1月20日成立「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儼然有猶太人追索納粹氣勢,至今已有九名最高層官員分別在歐美被告或被捕。

其中,在美國被控「種族滅絕罪」的江澤民案,已在1月13日由各方律師商定3月13日爲第一次聆訊時間。3月正是江卸下國家主席職位的時候,一旦出國就可能和智利前軍事獨裁者皮諾契特一樣,被國外的法院傳訊或逮捕。

*一部瘋狂迫害法輪功國家機器

根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聲明,該組織成立的目的是要「邀請和協調全球的社會正義力量」,在國際範圍內廣泛、深入、系統地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包括江澤民及其領導下的直接迫害法輪功的各級610系統;包括國安部、公安部、法院、勞教所、涉嫌的精神病醫院;包括對法輪功進行誣陷、造謠和栽贓的新聞媒體及喉舌;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進行精神、肉體和經濟迫害的人員。

該組織「呼籲中國人民、各國政府、國際組織、社會各界團體和正義人士,向我們提供證據、線索,以及人力和物力支持,參與或協助這個爲了人間正義和公理的追查行動」,以完成「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現公道,匡扶人間正義」的使命。

聲明中所提到的「610辦公室」,全稱爲「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得名。中共副總理李嵐清擔任組長,中共政法委書記羅幹以及該辦公室主任劉京負實際執行責任,更在獲得2008年奧運主辦權後提升爲局級機構,是中國官方迫害法輪功的最高機關。

610辦公室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內,下設決策與執行機構,直接操控黨、政、公、法、國安機構和司法廳所屬的勞改與教改部門,利用在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所設有的辦公室,指揮各地新聞傳媒對法輪功發動輿論攻勢和構陷,並直接部署公安便衣監控和逮捕法輪功修練者。從610辦公室的組織架構和由中央到地方形成綿密的獨立體系,並對各級黨政與司法機關擁有絕對操控權力來看,它和文革時期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一樣,是個專門從事政治迫害的國家機器。

*國際法院 江澤民吃定官司

法輪功學員在歐美兩地先後控告九名中國官員,主要的依據是《異域侵權索賠法》(Alien Tort Claim Act)、《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以及滅絕種族(Genocide)罪相關法律。

前二者是美國國內法,旨在保護在美國或其他地區受到人權侵犯的人,凡依美國國內法觀點已構成滅絕種族、危害人類、任意拘留等罪,均未超出二法範圍。至於滅絕種族罪則是《國際刑事法庭公約》裏最重要的精神,旨在制裁集團殺害、戰爭犯罪、人道罪行等國際犯罪,原本是針對盧安達和前南斯拉夫紛爭中所發生的種族屠殺罪行而發,但實際上它是指有目的、有計畫、有系統地殺害一個羣體,並不是單指「種族」而已。

國際刑事法說得很清楚,滅絕種族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爲:(一)殺害該團體成員;(二)致使該團體成員身體或精神遭受嚴重傷害;(三)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四)強制或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五)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本法屬自動生效法律,且沒有追訴期限,只要犯下殘害人類的罪行,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便是一國元首也沒有豁免權。

幾年前,智利前軍事獨裁者皮諾契特因主政時期白色恐怖血腥鎮壓,一度在英國被捕。目前,國際刑事法庭已經在審理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塞維奇的滅絕種族罪,赤柬頭目也將被押上國際法庭。這些都給江澤民未來的海外逃生之路蒙上了恐懼陰影 。

江澤民已經是吃定官司,現在江還在位,美國政府當然會儘量設法降低其被起訴的衝擊,但江徹底下臺後,情況將變化迥異。屆時,江即便窩在國內,美國法院還是可以依受害者、「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等人權組織與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證據對江進行缺席審判。

資料來源(新臺灣新聞週刊第3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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