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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被起訴的連鎖反應!加拿大中領館拋棄喉舌《華僑時報》(多圖)
凱西林-何兵(這樣稱呼她比較全面)因2001年11月起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中文週報《華僑時報》上發表了數篇文章,使用極其骯髒、惡毒的文字攻擊法輪功、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修煉者,被200多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告上魁北克高等法院,吃了官司,從2002年年初溜回大陸後,至今沒敢再回加拿大。 跟隨江澤民的都是些什麼人?
當時她走遍蒙特利爾市幾家中文報社要求花錢刊登,均被拒絕了,連被稱爲「小新華社」的報社也拒絕了她,何兵說:「只要肯登,你要多少錢都行!」人家還是拒絕了。人家後來說,那些無恥下流的話,我連想都想不出來,真不知她是怎麼寫出來的。我們要是把這東西刊登在我們的報紙上,等於我們默認了她的觀點,那讀者會認爲我們和她一樣骯髒下流!我們還辦不辦報了?多少錢能挽回我們報社的名譽損失? 凱西林-何兵終於找到了知音──蒙特利爾市中文週報《華僑時報》的老闆周錦興! 一直是中國領事館座上客的周錦興從凱西林-何兵手裏毫不客氣地收了一大筆錢,他明白這錢是江澤民政府的,他爲江澤民做事,收這點錢實在是小意思!他覺得真是春風得意,既發了筆意外之財又向江澤民表了忠心。 從2001年11月3日開始起,以週報形式每週六出刊的《華僑時報》連續刊出詆譭法輪功修煉人、創始人以及法輪功的廣告或「華僑時報」社論,或中共駐加大使館所提供的官方資料,何兵攻擊詆譭的語言連「人獸相交」等不堪入目的詞語都用上了。 《華僑時報》誣衊法輪功學員的善良之舉
朋友,在當今社會里除了法輪功學員,誰會在被傷害之後還爲傷害製造者着想呢?! 周錦興連起碼的人的良知都沒有,他不但沒有受到感動,反而拿這件事大做文章,在報紙上詆譭謾罵法輪功學員並且變本加厲地給法輪功造謠誣陷。 周錦興不可救藥
周錦興剛剛揣進口袋裏的昧良心錢還沒捂熱乎就又拿了出來,交給了法院。 12月10日,魁北克高等法院在初步聽審期間,就先下達「保護令」,命令該報立即停刊所有詆譭法輪功的信息,並停止流佈已印刷完畢、含有同樣內容的報紙,並且不允許再刊登何兵的任何文章。 骨子裏仇恨法輪功的《華僑時報》老闆周錦興一面用僞裝的和善笑臉矇騙法輪功學員,一面在中領館的支持下,繼續出版誣衊法輪功的文章,並且還出版了攻擊法輪功的「特刊」! 周錦興突然提出要「終止《華僑時報》誹謗案」 周錦興在法院與雙方律師安排好誹謗案終審時間(2003年11月10至25日)之後,突然要求終止該案。 2003年1月13日上午,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就法輪功學員控告《華僑時報》誹謗一案繼續開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聽證,法庭拒絕了被告《華僑時報》提出的「終止《華僑時報》誹謗案」的要求。 13日剛開庭,在雙方律師陳述之前,法官威廉姆-弗拉波格(William Fraiberg)先生即表示:此案歷時已久、涉及的問題嚴重,依據法律條文,草率終止此案是不行的。但仍讓被告律師陳述終止此案的法律依據。
接着,法輪功學員的代表律師伯格曼先生做了陳述。針對被告律師所謂的「言論自由」,伯格曼指出: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否則就不存在誹謗罪了;《華僑時報》使用的字眼是極端惡劣的;《華僑時報》對法輪功的誹謗不是一次,而是在11月3日後,持續地詆譭法輪功。伯格曼先生指出,對《華僑時報》周錦興取證時,周承認法輪功在中國受到迫害,也承認2001年11月3日刊登詆譭法輪功文章後,從未想過採訪任何法輪功學員進行覈實,還認爲在加拿大也應取締法輪功,這充分顯示了《華僑時報》詆譭法輪功的用意。很多加拿大人還不太了解法輪功,如果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看到了和中國誣衊法輪功相一致的媒體文章,可能就會相信這種誣衊報道,從而誤解甚至仇恨法輪功修煉者。伯格曼先生還指出:中國(江氏集團)將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案例。最後伯格曼先生指出:法輪功的修煉原則是「真、善、忍」,他們在社會中是模範公民,用如此極端惡劣的語言攻擊這麼好的團體,也是對道義的攻擊。 最後,法官重述了他的理由,並當庭宣告:拒絕被告終止誹謗法輪功案之無理要求,誹謗案繼續進行。 江澤民被起訴,中領館立即拋棄周錦興 《華僑時報》老闆周錦興當然要求終止該案了,現在連江澤民都在海外被起訴了,後臺老闆滿身螞蟻、自顧不暇了,哪裏還顧得上他呢?以前周打官司誣衊法輪功是中共出錢,現在中領館看到張萬年被江利用完都無情地一腳踢開,對誣衊法輪功的事也開始往後撤了。尤其是江澤民吃了官司以後,那些海外中領館的人都互相說,嘿,別太死心眼了,幹嘛要一條道兒跑到黑啊!
獨裁者江澤民2002年10月訪問美國期間,被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以羣體滅絕罪(Genocide)告上美國聯邦地區法庭。滅絕種類罪的法案是一項國際法案,屬於自動生效類型,也就是說可以在本訴訟案中用爲法律依據。這項法案指明國家元首如果觸犯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類罪,他將不享有豁免權。 如果江不出庭,仍然可以在他缺席的情況下審理這個案子。當一方缺席,法庭可以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作缺席審判。通過受害者的證據,國際人權組織,如:大赦國際、人權觀察和其他第三方的報告提供的證據,可以判江有罪。法官同樣可以判定江給予17億美元的賠償。 這樣一看,加拿大《華僑時報》周錦興的案子恐怕不是破產可以了事的!被告中共特務凱西林-何兵也不是躲到大陸去就安全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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