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中國的違憲主席江澤民連小科長的辦事能力都不如的事實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去年羅幹張羅的天安門自焚案被人家法輪功一分析,竟然找出數不清的破綻,諸如劉春玲是當場被重物打死、劉思影氣管切開仍能唱歌、「嚴重燒傷」的王進東兩腿中間的朔料汽水瓶居然沒被燒壞、燒傷人員爲什麼要違反治療常規給自焚人員全身包裹得嚴嚴實實,等等。央視關於自焚的新聞帶子送到聯合國科教組織後,被該組織鑑定爲自焚事件乃中共政府一手導演。長春市民看了法輪功學員播放的自焚真相錄像帶後明白了殺人的兇手原來是中南海的江澤民……鬧了半天,羅幹弄了一塊大石頭砸在江澤民的腳上。 換了一個有正常智力的人,還會再找羅幹辦事嗎?肯定不會,但是江澤民爲什麼還把後面的「京城血案」如此重任再次此交給羅幹導演呢?原因有二,江澤民是個完全沒有人性的東西,當然連「吃一塹,長一智」的人的道理都不懂,這是一;二呢,中共高層誰沒看過法輪功創始人的文章?誰沒上過明慧網?誰不知道現在那些每天「犧牲」的警察和各地忽然暴死的官員都是因爲直接參與鎮壓法輪功而遭報應?江澤民的「重任」誰願意承包?!只有死心塌地願意給江澤民下無生之門做伴、殺人不眨眼的羅幹! 可惜,羅幹除了會殺人、會搞株連制、會無中生有栽贓陷害之外別無所能。前一陣子,羅幹提出「什麼犯罪突出,就集中力量重點打擊什麼犯罪;什麼治安問題羣衆反應強烈,就解決什麼問題;哪個地方治安混亂,就集中整治哪裏。」此話經新華社和人民日報刊登後馬上就引起一片指責:「這是什麼邏輯?羅幹作爲政法書記,到底有沒有一點法制概念?……」 違憲主席江澤民的辦事能力連小科長都不如,他提拔的政法委連的能力有能好到哪裏去?看完明慧網的專業人士對「京城血案」的精細分析後,我們發現,羅幹這個政法委書記,原來是個連基本的刑偵技術、審訊程序、法醫學鑑定法律上的基本要求都不懂的混混!是個百分之百的《刑事訴訟法》法盲!羅幹編制的鬧劇,也只有蠢才江澤民才看得津津有味!小科長還興沖沖地下令CCTV把羅乾製造的下三濫「京城血案」當成驚世傑作拿到海外來到處播放!嘿嘿,看來羅幹又搬起了一塊大石頭往江澤民的臭腳砸下去! 俺在這給江澤民說句真話:假的就是假的,再怎麼裝,再怎麼編都真不了!每一次你利用龐大的宣傳機器給法輪功造謠,每一次都成了中國人民認清你反人類、反道德、反我中華文明、欲滅我炎黃子孫的狼子野心的機會! 附:《專業人士剖析「京城血案」新聞的造假騙局》(明慧網) 2001年12月16日,新華社與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焦點訪談》節目,聳人聽聞地以「『京城血案』--傅怡彬弒父殺妻」爲名,發起構陷法輪功的宣傳。今年「4.25」新華社、中央電視臺播發《人民日報》文章,繼續用「京城血案」進行輿論造假;5月7日新華社又以「傅怡彬弒父殺妻留下的血痕猶新」爲由,5月13日《人民日報》又以「傅怡彬殺害他的父親和妻子」爲輿論支柱再做蠱惑人心的文章。 「京城血案」既然通過新聞傳媒,大肆渲染了傅怡彬弒父殺妻的恐怖,每一位經歷這一輿論衝擊的受衆(接受媒體宣傳的人羣)都擁有對其真相置疑和審查的權利。爲尊重和維護新聞受衆的知情權,披露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操縱大陸媒體栽贓陷害法輪功、欺騙中國人民和國際社會的事實,現以新華社2001年12月17日見諸各大報端向受衆傳播的誣陷法輪功「又欠血債」的長篇報導爲根據,實例剖析「京城血案」矇騙世人的特徵,揭露其新聞輿論的造假騙局。 「京城血案」是不折不扣的假新聞。從新聞專業理論上看,它不具備新聞真實性的基本要素;從實踐上看,它違背了新聞作品必須依據「新聞來源」和「新聞本源」採訪、撰寫和發稿的要求;從物質載體上看,它在傳播渠道提供的案件新聞內容、案發現場新聞照片和所謂的案件證據,都暴露出人爲的造假痕跡。可以清楚明確地告訴各位讀者:「京城血案」的新聞內容是僞造的,新聞照片是僞造的,案件的證據也是僞造的。 一、從新聞要素剖析造假騙局 新聞報導不同於文學作品,必須是真人真事,要交代構成新聞的基本成份--具備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故這五個最起碼的條件必須真實準確的要素。而「京城血案」報導公然用謊言、欺詐、僞造、編排等手段製造了假新聞騙局。 1.編造出警原因。「京城血案」開場稱:「這天下午5時55分,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檯接到羣衆報案:在西城區德勝門西大街一幢居民樓中『有人行兇',公安機關迅速出警。」這是全篇造假的核心,其特徵是:拿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檯做招牌,矇騙民衆,而報警內容全是假話,不堪推敲:「羣衆報案」——什麼人報案?報案人不詳;一幢居民樓--哪幢樓?發案地點不詳;有人行兇——誰行兇?作案人特徵不詳;向誰行兇?遇害人特徵不詳;行的什麼兇?案件類別不詳。接這樣的電話就能出警嗎?媒體對這些需要交待的重要的事實,敷衍塞責,語焉不詳,足見其虛假性。 2.編造接警時間。案件新聞介紹時間的要求,需回答與案件關聯的時間信息,即從發現、報案、勘察、偵破的時序線索上交待來龍去脈,而「京城血案」不具備證實案件存在的關鍵時間要素。有人問,「京城血案」稱:這天下午5時55分,「110」報警服務檯接到羣衆報案,時間精確到分,還不算交待時間要素嗎?不算。5時55分是個虛擬的時間,使用了「外行造假蒙外行」的障眼法。只要公安機關奔赴現場,報案時間就會經報案人自述固定在「勘察筆錄」中。有報案人,就無需由服務檯交待報案時間;把服務檯推出來,只能說明根本就不存在這一報案人,只能證明案件的虛假。 因爲在案件偵查中,時間記錄具有嚴格的意義。其一:公民報案是與意向抉擇、行爲環境相聯繫的親身經歷,時間是特定的,體現出案件的證明作用與辨僞價值。這裏,施事者是公民,即報案行爲人;受事者是「110」,即受理記錄人。對案件真僞負法律責任的是報案人,而不是服務檯。所以,採訪報案時間的依據應是報案人,而不是服務檯。 其二:受案後,刑偵部門是破案行爲主體,現場勘察筆錄制度全國統一,會詳盡記載報案人報案與發現的時間及方式。所以,報案的依據應由刑偵部門提供,或調閱勘察筆錄獲得,也並非服務檯提供。 其三:刑偵部門從奉命到抵達現場的時間是緊促的,間隔時段體現出效率價值;偵技人員勘察現場的起止時間體現出素養、耐力與案件繁簡難易的綜合價值,時間是連續的;公民從警覺到發現的過程是漸進的,體現出案發時間的判斷參考價值,並與現場檢驗屍體屍冷的時間與屍溫的關係概算出被害人遇難時間互爲印證有參照價值。上述與案件和破案至關重要的時間,「京城血案」無一回答。很顯然,這個孤立的「110」報警時間是用了電視腳本手法加工的騙局。 3.編造發案地點。稱「京城血案」發生在西城區德勝門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樓中,這是公開造假。不妨分析方位:德勝門西大街的東西兩端是德勝門東大街與西直門北大街,它是溝通西直門至德勝門,穿過新街口南、北大街相接處的幹道。街面居民樓位於該街兩側,標示居民樓,有按號碼稱院落的;有按方向加序數稱樓羣的;有按數碼字碼稱樓棟的;院落樓區之樓門,還要按數字區分單元。「德勝門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樓」,到底是街的哪側?哪個院?哪個樓羣?哪棟樓?哪個單元?統統回答不出。新聞要求地點真實準確,是指按交待的地址能夠找到其居住場所;案發地點的要求更爲確切具體,即按報案地址能迅速奔赴現場,不誤破案良機。況且勘察筆錄對現場方位特徵,進出通道,參照建築物都有精確的文字描述和清晰的繪圖。很明顯,這個所謂的一幢居民樓是謊言。 4.編造被害人,虛構作案人及破案主體。「京城血案」的人物都是虛假的:被害人是被侵犯的客觀實體,報導中稱爲傅怡彬的父親、妻子和母親,卻介紹不出三位受害者各自的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及住址,被害後連稱呼還要受到作案人歸屬的限制,竟沒有自己擁有的姓名和身份;作案人是犯罪主體,是承擔刑事責任者,報導中稱爲傅怡彬,46歲,卻在自稱已查明的案件中無據回答早應驗明的拘前地址、職業、工作單位及經歷、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等識別身份的資料,這是連環造假術;辦案人是偵破案件的主體,是提供血案新聞的主渠道,但報導中「真人真事」,蹤影全無,回答不出「立此功」的主辦機關及勘查現場的指揮員、主辦案件的偵技人員姓名,勘查現場責任人的職別、職銜和偵技工作分工,這是外行造假的特徵;進入現場要找到原報案人和發現人,並在勘查中聘請見證人,這些破案的基本常識,「京城血案」新聞的炮製者根本不懂。 5.編造案件,僞造情節。第一,血案名稱造假。「京城血案」冠名爲傅怡彬弒父殺妻案,這是騙局。其一,中國《刑法》沒有弒父罪名、罪種的表述,此名稱斷然不會由公安機關擬定。況且在案件名稱書寫上,破案前稱爲xxx,xxx被害案,「傅怡彬弒父殺妻案」不能還原,寫不出被害人是誰,無法回答案件名稱提問,履行不了立案手續。其二,區分案件程度,殺死一人的,即稱爲重大案件;殺死多人的,稱爲特別重大案件。而殺死2人,砍傷1人的血案,分局長肯定在批准立案書中明確簽署意見,而該案報導沒有這個底數,卻編出「弒父」之類的舊稱,分明是僞造。 第二,案件是編造的。因爲破獲案件靠偵查,要了解案件及報導新聞,必須調查採訪案發現場的偵查工作是如何理清罪犯遺留的蛛絲馬跡的。無論哪一級公安機關奔赴現場,都必須着手現場勘查工作,這是辦案常識和法定程序,由此確立偵破刑事案件的起點。沒有現場勘查,一切後續工作都無從談起。而標明「家庭血案震撼京城」的現場報導,全然沒有現場勘查這一首要環節,這是血案造假的標誌性破綻;同時也沒有與其相配合的現場保護、現場調查訪問和現場案情分析的職能分工與技術操作,且無行話和偵技工作術語,說明「京城血案」的報導從根本上就沒有案件事實作新聞本源,也沒有主辦機關提供案件事實爲新聞來源,更沒有現場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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