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那年,朱瑞祥又到我家来看望我,他惊讶我的精神状态还不错。谈起我的判刑入狱,他说许多人都不解:茉莉一个不懂政治的女人,怎么突然就成了小有名气的政治犯。我开玩笑说,这是社会主义监狱的优越性,它们能把一个普通女人制造成真正的政治犯。
没想到十二年之后的今天,竟然轮到朱瑞祥当政治犯、坐上社会主义监狱了。他被判的刑期和我的一样,也是三年,但罪名却比我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要吓人,居然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天啦!他的全部“罪行”,只是给12个朋友转发了海外网刊《大参考》,这个“国家政权”就认为自己被“颠覆”了──《大参考》的威力太得出乎我们的想象之外!
我一直认为当年我被判三年徒刑是“罪有应得”,一点也不冤枉。那时李鹏政权明明在北京宣布“镇压了反革命暴乱”,我还要傻乎乎地以身试法,去为北京的反革命暴乱“鸣冤叫屈”。这等于是送货上门,一些不愿看到女人坐牢的邵阳老乡,想保我也没法保。
但中共官方定下朱瑞祥的“罪行”,既冤枉又滑稽得可笑──他们竟然把海外网刊《大参考》当做法律依据。十几年来,朱瑞祥先在广播电台工作之余当兼职律师,后来又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其法律知识的合格程度是经过考试的。这次在法庭上,他为自己辩护说,自己不知道《大参考》已被中国政府定性为“敌对刊物”,因此,尽管他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互联网传播海外邮件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煽动推翻中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按照中国刑法,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这一类犯罪。
这个辩护理由是非常正当充足的,因为,中国政府没有在国内任何媒体、任何公开法律文件上,向全国人民宣告:由美国李洪宽创办的那个《大参考》是敌对刊物,禁止阅读和传播,违者必究。不知者不能怪罪,没有明文立法,老百姓无从遵守,政府也就无权惩罚。但是曾经判我徒刑的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在朱瑞祥的刑事判决书(二零零一邵中刑初字第一一五号)中堂而皇之地写道:
“经查,《大参考》的标题上明确标有‘专门散播各种受中共查禁的新闻和评论’,且该刊物攻击我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显而易见。因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我真是为我们家乡的司法人员难过,他们怎么会糊涂到这种地步。即使要整治迫害朱瑞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何必把《大参考》上的一句话搬出来做依据?李洪宽又不是中国最高立法院院长,他说他传播的那些新闻和评论是被查禁的,中国司法部门就真听他的,就能把他的话引用来给人判刑?
朱瑞祥一案的荒谬之处还有,邵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翻查朱瑞祥的电脑,把朱从未发表过的私人日记,拿出来作为根据,证明他有推翻共产党领导和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根源。这近乎文革时代的“腹诽罪”,完全是封建时代的“文字狱”了。
今天的中国司法部门倒行逆施,恢复文革做法,发展了罪刑擅断的封建法制传统,肆意扩大“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严重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朱瑞祥是中国司法逆流中的一个受害者,我建议国际法学界对这一荒谬案件进行研究。
2001年9月22日于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