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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豔萍"家族腐敗"觸目驚心
 
2001年7月2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湖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家族腐敗"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動搖,總想在位時爲家庭、爲子女留條後路,導致其家風不正,全家同流合污;一些領導幹部表面上清正廉潔,暗地裏卻唆使、縱容自己的親屬收受賄賂,曲線撈取非法所得;一些領導幹部善於鑽法律空子,知道自己公然受賄是違法行爲,就動員家屬開公司、辦實體,自己身居幕後操縱,利用手中的權力爲這些公司、實體提供方便,然後從中得利。

中國青年報報導,24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國徽高懸。站在被告席上的"三湘女鉅貪"蔣豔萍低垂著頭,沒有了往昔的威風。

審判長宣判:被告人蔣豔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對被告人蔣豔萍受賄所得贓款187.4589萬元、貪污贓款72.4981萬元、介紹賄賂贓款100萬元、違法所得85.69萬元和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493.6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在此之前,蔣豔萍之弟蔣紹文犯窩藏、轉移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蔣豔萍之妹蔣蘭萍、蔣蘭萍的姘夫吳有恆犯單位行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年。蔣案帶出的"家族腐敗"令人咋舌。

據了解,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蔣豔萍(副廳級)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攬業務、發包工程、調動工作、安排職位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5次收受蔣蘭萍、吳有恆等人賄賂187萬多元。1995年上半年,蔣豔萍爲斂財方便,與吳有恆、蔣蘭萍商量成立公司。爲解決公司成立所需資金、人員等問題,由蔣豔萍利用職務之便以湖南省六建公司的名義入股10萬元,並將本公司資金70.5萬元用於註冊成立吳有恆和蔣蘭萍的私營公司,同時提供了本公司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這樣,長沙市恆基建築裝飾有限公司於1995年8月成立,後又由蔣豔萍聯繫,被有關部門覈定爲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暫定)二級企業。爲承攬工程,謀取利益,身爲恆基公司經理、副經理的吳有恆、蔣蘭萍代表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蔣豔萍、陳作貴(時任省計委副主任)、唐建梁(時任電信工程辦公室主任)等行賄財物205萬元。

1999年3月,蔣豔萍將裝有受賄、貪污和非法所得的存單,有價證券等共計800多萬元的密碼箱交給其弟、原長沙市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科副科長蔣紹文帶回家中保管。蔣紹文明知蔣豔萍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憑其工資和正常收入不可能有如此鉅額資金,仍爲蔣豔萍收藏、保管,併爲其辦理存、取款手續。同年7月5日,蔣紹文得知蔣豔萍被湖南省紀委實施"雙規",即將裝有蔣豔萍贓款的密碼箱轉移隱藏。爲逃避偵查機關的調查,一直躲藏在外,直到7月20日被省紀委和省檢察院傳喚。在檢察機關找其調查時,開始仍拒不交待爲蔣豔萍隱藏贓物一事,後經教育方交待,並帶偵查人員提取被其轉移的密碼箱。之後,蔣紹文在被取保候審期間,向其母提供資金到漢壽縣看守所與蔣豔萍串供,並將檢察機關扣押密碼箱中的存單的扣押清單提供給其母,串通其妹蔣蘭萍,爲蔣豔萍受賄事實作僞證。

近3年來,湖南省紀委先後查處了張德元、宋煥威、林國悌、歐陽松、馬其偉、蔣豔萍等一批廳級領導幹部的經濟犯罪案件,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家族腐敗"。

湖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分析說,"家族腐敗"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一些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開始動搖,總想在位時爲家庭、爲子女留條後路,導致其家風不正,領導幹部自己一人腐敗不說,還要把妻子、兒女拖下水,全家同流合污。其次,一些領導幹部表面上清正廉潔,暗地裏卻唆使、縱容自己的親屬收受賄賂,曲線撈取非法所得。再次,一些領導幹部善於鑽法律空子,他們知道自己公然受賄是違法行爲,就動員自己的家屬開公司、辦實體,讓家屬擔任法人代表,實際上自己身居幕後操縱,利用手中的權力爲這些公司、實體提供方便,然後從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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