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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三道防線
 
——評江澤民政權的「國家安全觀」
 
2001年4月3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國家安全」有三道防線,第一是國防,第二是外交,第三是反間諜。江澤民政權把和平組黨人士定爲「危害國家安全罪」,不僅嚴重踐踏人權,而且會把「保障國家安全」引導到錯誤導向上去。中國《刑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應按「國家安全」的科學涵義重新修訂。

在今日中國,當人們談起「國安」時,往往會聯想起明代的「東廠」、前蘇聯的「克格勃」。「國安」一詞還因《刑法》中「危害國安罪」而使一些人望而生畏。問題是,什麼是「國家安全」?什麼是「危害國安罪」?

「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歷史上,這兩個概念長期沒有分開,「國家治安」被視爲「國家安全」。在英國早期歷史上,「國家治安」僅限於某些地區和某些季節,在王位更迭期間,在老國王去世、新國王加冕之間的時間,混亂和犯罪不被認爲是對「國家治安」的破壞。後來,「國家治安」擴展到所有時間和全英格
蘭。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國王,一七九二年革命政府成立了「公安委員會」,「公安」被視爲「國安」。公安委員會掌管全法國的警務治安工作,有權逮捕一切危及「革命」的嫌疑犯。一七九三年九月十七日革命政府頒佈的《懲治嫌疑犯條例》規定,凡行爲、關係、言論及著作表現爲擁護專制政治、聯邦制及敵視自由者,未能按規定證明其生活方式及履行公民義務者,被停職或撤職的官吏,前貴族及其親屬或亡命者的代理人而未
經常表現熱愛革命者,革命期間出走的亡命者,均被視爲「嫌疑犯」。所有這些「嫌疑犯」都被視爲可能或已經「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一七九四年六月十日,法國國民公會通過了著名的「牧月法令」,規定「凡是與人民爲敵的都是罪犯」。革命法庭負責審理一切有反革命企圖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一經判決,不得上訴。在雅各賓派專政時
期的法國,「反革命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同一概念。在人們眼中,「公安委員會」是一個「恐怖部」

重新修訂刑法中的「危害國安罪」

結社自由、組黨自由是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在「結社自由」第二款中提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限制」,是在「國家安全」正確的定義上說的。國家並不屬於某一人、某一政黨,而是屬於這個國家全體公民的。在「一黨專政」的國家,組織反對黨對「一黨專政」是一種威脅,但並不危及「國家安全」。重判中國民主黨創建人徐文立、王有才、秦水敏表明,今日北京政權嚴重歪曲了「國家安全」的涵義,把「自由組黨」視爲「顛覆」和「危害國家安全」,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嚴重踐踏人權,而且,會把「保障國家安全」引導到錯誤方向上去,忽視在國防、外交等重大問題上保障國家安全。

在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之交的今天,專制獨裁、一黨專政正在全世界範圍內一國又一國地被淘汰,政治現代化是中國必由之路。政治現代化不僅包括髮展政黨政治,實現軍隊國家化等體制問題,而且應把「國家安全」概念置於現代的、科學的基礎之上。中國再也不能把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欺壓老百姓視爲「維護國家安全」,而應當放眼世
界,在釣魚島列嶼、南中國海問題、印巴核試以及中國對外政策一系列問題上,重視維護國家安全。現在看來,中國的《國家安全法》以及《刑法》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部分,有必要根據「國家安全」的科學涵義,重新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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