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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三道防線
在今日中國,當人們談起「國安」時,往往會聯想起明代的「東廠」、前蘇聯的「克格勃」。「國安」一詞還因《刑法》中「危害國安罪」而使一些人望而生畏。問題是,什麼是「國家安全」?什麼是「危害國安罪」? 「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歷史上,這兩個概念長期沒有分開,「國家治安」被視爲「國家安全」。在英國早期歷史上,「國家治安」僅限於某些地區和某些季節,在王位更迭期間,在老國王去世、新國王加冕之間的時間,混亂和犯罪不被認爲是對「國家治安」的破壞。後來,「國家治安」擴展到所有時間和全英格 重新修訂刑法中的「危害國安罪」 結社自由、組黨自由是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在「結社自由」第二款中提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限制」,是在「國家安全」正確的定義上說的。國家並不屬於某一人、某一政黨,而是屬於這個國家全體公民的。在「一黨專政」的國家,組織反對黨對「一黨專政」是一種威脅,但並不危及「國家安全」。重判中國民主黨創建人徐文立、王有才、秦水敏表明,今日北京政權嚴重歪曲了「國家安全」的涵義,把「自由組黨」視爲「顛覆」和「危害國家安全」,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嚴重踐踏人權,而且,會把「保障國家安全」引導到錯誤方向上去,忽視在國防、外交等重大問題上保障國家安全。 在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之交的今天,專制獨裁、一黨專政正在全世界範圍內一國又一國地被淘汰,政治現代化是中國必由之路。政治現代化不僅包括髮展政黨政治,實現軍隊國家化等體制問題,而且應把「國家安全」概念置於現代的、科學的基礎之上。中國再也不能把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欺壓老百姓視爲「維護國家安全」,而應當放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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