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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的三道防线
 
——评江泽民政权的“国家安全观”
【人民报消息】“国家安全”有三道防线,第一是国防,第二是外交,第三是反间谍。江泽民政权把和平组党人士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不仅严重践踏人权,而且会把“保障国家安全”引导到错误导向上去。中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应按“国家安全”的科学涵义重新修订。

在今日中国,当人们谈起“国安”时,往往会联想起明代的“东厂”、前苏联的“克格勃”。“国安”一词还因《刑法》中“危害国安罪”而使一些人望而生畏。问题是,什么是“国家安全”?什么是“危害国安罪”?

“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历史上,这两个概念长期没有分开,“国家治安”被视为“国家安全”。在英国早期历史上,“国家治安”仅限于某些地区和某些季节,在王位更迭期间,在老国王去世、新国王加冕之间的时间,混乱和犯罪不被认为是对“国家治安”的破坏。后来,“国家治安”扩展到所有时间和全英格
兰。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国王,一七九二年革命政府成立了“公安委员会”,“公安”被视为“国安”。公安委员会掌管全法国的警务治安工作,有权逮捕一切危及“革命”的嫌疑犯。一七九三年九月十七日革命政府颁布的《惩治嫌疑犯条例》规定,凡行为、关系、言论及著作表现为拥护专制政治、联邦制及敌视自由者,未能按规定证明其生活方式及履行公民义务者,被停职或撤职的官吏,前贵族及其亲属或亡命者的代理人而未
经常表现热爱革命者,革命期间出走的亡命者,均被视为“嫌疑犯”。所有这些“嫌疑犯”都被视为可能或已经“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一七九四年六月十日,法国国民公会通过了著名的“牧月法令”,规定“凡是与人民为敌的都是罪犯”。革命法庭负责审理一切有反革命企图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一经判决,不得上诉。在雅各宾派专政时
期的法国,“反革命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同一概念。在人们眼中,“公安委员会”是一个“恐怖部”

重新修订刑法中的“危害国安罪”

结社自由、组党自由是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在“结社自由”第二款中提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限制”,是在“国家安全”正确的定义上说的。国家并不属于某一人、某一政党,而是属于这个国家全体公民的。在“一党专政”的国家,组织反对党对“一党专政”是一种威胁,但并不危及“国家安全”。重判中国民主党创建人徐文立、王有才、秦水敏表明,今日北京政权严重歪曲了“国家安全”的涵义,把“自由组党”视为“颠覆”和“危害国家安全”,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严重践踏人权,而且,会把“保障国家安全”引导到错误方向上去,忽视在国防、外交等重大问题上保障国家安全。

在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之交的今天,专制独裁、一党专政正在全世界范围内一国又一国地被淘汰,政治现代化是中国必由之路。政治现代化不仅包括发展政党政治,实现军队国家化等体制问题,而且应把“国家安全”概念置于现代的、科学的基础之上。中国再也不能把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欺压老百姓视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应当放眼世
界,在钓鱼岛列屿、南中国海问题、印巴核试以及中国对外政策一系列问题上,重视维护国家安全。现在看来,中国的《国家安全法》以及《刑法》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部分,有必要根据“国家安全”的科学涵义,重新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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