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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 法治、政治与信仰自由
有两个极易混淆的词:“法制”与“法治”。 按照中国权威辞书《辞海》解释,前者(法制)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种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以确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秩序。” 后者(法治)则是“资产阶级宣扬法治主义的政治主张”,是“‘法律至上’,主张颁行宪法、‘三权分立’,实行法治制度,从法律上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如此看来,两者不太一样,似不可一律反对。“法制”的特征是“权力至上”、“权大于法”,是政府“依权”治理公民。(林彪的概括最为简练精辟:“政权就是镇压之权”。)“法治”的特征是“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依法自我管理。我们害怕政府依仗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机器来“治”百姓,却应该欢迎百姓“依法自我管理”。如交通,谁都希望自由畅通,但没有一套法规就会寸步难行。你我都讨厌红灯,但没办法,这是自由的代价。如信仰,谁都认为自己的信仰最正确。若无保障信仰自由的法律,恐怕谁也信仰不成。 欧洲历史上有血腥的宗教战争。中国没有宗教战争,但有灭佛之祸,更惨。官军四出屠戮僧尼信众、焚毁寺庙典籍,一灭就是上百年。信仰的特点之一是坚定。不同信仰之间的差别或冲突倘若升级为争战,只有一个解决之途:斩尽杀绝。除了血腥,事实上似乎也做不到。杀来杀去,总有杀累的一天。新大陆最早的移民中,便有大量宗教迫害的逃亡者。当他们有机会开创一个新世界之际,就迫不及待地自我立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不可侵犯。美国宪法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宣告:“国会不得立法尊崇一种宗教或限制宗教自由……”基于这一根本法理,美国政府不得立法确立“国教”,使其他宗教受到歧视;也不得宣布任何宗教为“邪教”而加以打击。想起来也很简单:这些自行立法自我管理的先民,他们信仰的宗教正是旧大陆上遭受迫害的“邪教”。却也有不简单的一面:他们做到了“己所不欲,毋施于人”。依照美洲移民者的信仰、历史和基督徒所占比例之事实,他们恐怕不是绝无把基督教立为国教的念头和可能。但终于没这样去做。于是新大陆成为一切受迫害的“异教徒”与一切渴望自由的被压迫者的人间乐园。设身处地,对于信仰者而言,未把自己坚信的宗教立为国教总是一个遗憾。但想来想去,这恐怕也是不能不付出的信仰自由的代价。 由是观之,“法制”要反对,而“法治”却是万万不能反对的。 对“政治”一词亦可做如是观。在这里,你可以轻蔑一切“政治”,你有此自由并免于因此而承受恐惧。但也许应稍加提醒:这自由也是某种“政治”所赋予你并以法律加以捍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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