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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篇評述:半夜雞叫

知著

【人民報訊】中國古代有名的小說,《三國演義》是陰謀術,《水滸傳》充滿了流氓氣和奴才氣,在《紅樓夢》、《儒林外史》和《聊齋志異》出世之前,只有《西遊記》算得上是一部好小說。不過我總覺得現在流行是《西遊記》是一個改寫本,改成了適合兒童理解的形式。在這個改寫本之前,理應還有一個適於成年人讀的正本。在這個正本中,唐僧四師徒是一個人的四個方面,四個互不相同而且相互衝突的方面:唐僧是善良和輕信的方面,孫悟空是疾惡和果決的方面,沙和尚是服從和調和的方面,豬八戒是懶散和嘴饞的方面。

殺掉殺人者是不是殺人?相信不相信罪犯們改過自新的諾言?寬容更公正還是報復更公正?對抗邪惡應不應當採取暴力手段?這些每一個善良、正直的人都不得不思考的永恒的問題,在唐僧和孫悟空的矛盾和鬥爭中得到了具體而豐富的展現。唐僧對孫悟空念緊箍咒,這是任何一個善良的人不得不以暴抗暴後目睹混亂和鮮血時內心的不安和自責,同時還隱藏著對以暴抗暴演變為以暴易暴的深深的擔憂。這一矛盾所造成的內心痛苦,竟是如此的驚心動魄!而且,這種抗暴和自責似乎並沒有結束,人類大概永遠也擺脫不了這種衝突和痛苦!根據這樣的理解,我認為《西遊記》的貢獻主要不在其豐富的想象力,而在於它對善良的人性所包含的內在矛盾的深刻揭示,也就是對人類困境的深刻揭示。

《方法》1999年第1期龍希成先生《要把金針度與人──讀<師門五記.胡適瑣記>》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話:
「胡適寫有一篇《西遊記的八十一難》。他說原作『太寒磣』了,應改為唐僧把一切想吃唐僧肉延壽的冤魂召請來,自己動手把身上的肉割下來布施給他們吃,讓他們超生極樂世界,自己也成了正果,這『最合佛教精神』。胡適『從來不怨恨罵我的人』,如果有人說吃胡適肉可以延壽一年半年,他『一定情願把自己的肉割下來送給他,並且祝福他』。哇!我們驚訝,這就是當年與『打落水狗』的魯迅等左翼文人們論戰的胡適!」

我這個人不學無術,對胡適了解不多,羅爾綱的〈師門五記〉我也沒有讀過。假如這段話所描述的真是胡適所說的話,我大概永遠也不會去讀胡適所寫的書了。這段話所描述的胡適或者是虛偽的,因為他從來沒有把自己的肉割下來給人家吃過,一個人也不大可能喜歡聽別人罵自己,更不要說把肉割下來給人家吃了;或者是個受虐狂,比『別人唾你的左臉就把右臉轉過來給他唾』的人奴性還重,竟至於盼望人家來吃他的肉;或者是個陰謀家,想誘惑人家重演『多行不義必自斃』的老戲,害仇人蹲監獄、吃子彈,而自己忍得一時之痛免得百年之憂,甚至還可以當英雄;最後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胡適先生八面玲瓏,從來沒有人罵他,所以想嚐嚐挨罵的滋味,而且胡適先生的肉是臭的,從來沒有人碰他,所以盼望有人來啃一啃。不管是上面哪一種形像,都叫我噁心。所以我只好指望胡適先生沒有說過上面的話。

略知佛法的人,不,每一個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把自己的肉布施給想吃別人肉的人吃,是最不符合佛教精神的,因為這樣做是對暴行的縱恿和鼓勵!舍己救人是一回事,奴顏卑膝地滿足吃人者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一個奴性十足、軟弱怕事的靈魂貼上舍己為人的面具,只能是掩耳盜鈴,欺騙自己還可以,欺騙別人沒門。一個麻木到被人吃自己的肉而不知疼痛的人──儘管這裏有大量虛假的成份,但只要用這種近乎無恥的「高尚道德」要求自己,就必定不可能對人類、對民族的命運有真正深切的關注!被日本人殺戮、強姦沒什麼了不得,既成全了日本軍閥的願望,又得了英勇捐軀之名,豈非度己度人,都成了正果?這樣地思考問題,當然是憂患全無了。這就難怪『打落水狗』魯迅只活了五十多歲,而胡適先生活了八十多歲。如此看來,上引胡適先生的高論又豈非是真的?

吃水果的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一隻水果外表除了一兩個小蟲眼之外還十分光鮮,但切開一看裡面已完全被蛀空或腐爛。一個腐朽的政府也是這樣,即使它明天就要垮臺,今天看起來它仍然是很強大的,大多數不知情的人還恨不能立即鑽進去分一杯羹。不過水果裡面的蟲子倒不容易被壞水果外表的光鮮所迷惑。因為這個緣故,腐敗政府的高官們總是不如老百姓對政府有信心,他們一方面把搜刮來的錢財早早地存到外國銀行去,另一方面草木皆兵地嚴厲鎮壓人民零星而溫和的反抗。羅馬尼亞的齊奧塞斯庫是這樣,菲律賓的馬科斯是這樣,印度尼西亞的蘇哈托也是這樣。

一些大學生寒暑假回到老家,跟地方官打得火熱,似乎倍受青睞,心裡非常得意,自以為了不起。待到畢業分配到這些地方官手下工作,才發現長官們的態度幾無例外地與先前判若兩人,於是既怨憤又不解。其實道理再簡單不過了:大學生畢業之前,尤其是那些名牌大學的學生,是有可能成為這些官員們上司的奴才的,宰相家奴七品官,當然是不宜得罪的;卻不料「學子們」竟如此沒出息,跑到自己手下當起奴才來,既然是自己的奴才,自然就用不著客氣了。

憑興趣而學習並學有所成的,是天才;為功利而學習(在年幼時表現為不甘落後於同學而學習)並學有所成的,是人才;為順從家長和老師而學習(不論是否學有所成)的,是奴才;無論怎樣都學不進去的,是蠢才。由於天才和蠢材都是極少數,且多由先天原因所決定;因此評價一種教育制度的主要指標,應該看它所造就的人才和奴才的比例。

在需要智慧的問題上,一個中國人是一條龍,一群中國人是一條蟲;在需要勇氣的問題上,一群中國人是一條龍,一個中國人是一條蟲。

歷史主要是由「自不量力」的人們創造的。

政績而值得大吹特吹,不用說,一定是解決了很嚴重的問題。可是人們很少去想:問題積累到如此嚴重的程度,究竟是誰的責任?有人來承擔了這個責任嗎?

某報正面報導:「近日受國家計委委託,湖南省物價局對岳陽市交通規費征稽處進行了查處,決定將違規多收的車購費全部沒收上交財政。」〈文摘報〉又予以轉摘。在大講依法治國的今天,我不能不感到悲哀:如果多收費侵犯了車主的權利(這是顯而易見的事),那麼多收的費用就應該返還車主,就像拾得的遺失物和繳獲的贓款、贓物應當歸還失主一樣;如果多收費沒有侵犯車主的權利(這真是退一萬步講),那麼岳陽市交通規費征稽處多收費上交財政就是為國家財政做了貢獻,又憑什麼去譴責它呢?

抓鬮下崗受到批評,被認為是錯誤的。我心裡真為這些單位的領導叫屈。官場腐敗到現在的程度,難道還有什麼比抓鬮更公平的裁員辦法嗎?即使就效果而論,抓鬮下崗也可以基本上作到在不降低人員素質的情況下節約費用,官場的抓鬮下崗還可以節省老百姓找衙門辦事的時間。而那些不抓鬮的單位,裁員大抵都是裁掉從前門進來的人,也就是幹活的人;因為從後門進來的人是裁不動的。結果裁了人事就沒人幹了,於是只好再重新招人,領導又可以趁招新之機開開後門。機構改革之所以逃脫不了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惡性循環,原因正在於此。現在有領導肯搞抓鬮下崗,正是跳出這一死循環的良機,本應大事宣傳、推廣,不料卻遭批判,我真不知道中國的傳媒是幹什麼的。

打外國人不叫打人,叫打鬼子;騙外國人不叫騙人,叫本事。這樣的邏輯貫穿下去,歧視外地人不叫歧視,叫「造福一方」;損害外單位的利益不叫損害,叫集體主義;損害他人的利益不叫侵權,叫自尊自愛。荒唐嗎?一點也不荒唐。如果我們不把所有的人都看作是一律平等的,適用同樣的規則,最後結果只能是損人利己,造成一個人對人是狼的世界。所謂愛國主義、地方主義、集體主義如果不受人人平等原則的限制,其實質說穿了都一樣:各種利益只有先控制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才能在下一步方便地裝進自己的口袋裡。

一方面駁斥著「中國威脅論」,另一方面又大事鼓吹「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東方文化優越論」和「不放棄以武力解放臺灣」,從而為「中國威脅論」不斷提供著證據。我真不知道「說不派」的人當年數學考試是怎麼及格的。

中國有許多人動不動就講奉獻、搞捐款,還有人熱衷於討論有錢人該不該捐款給災區或希望工程的問題。依我看,這實在是個偽問題。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有錢人的錢是怎麼來的。如果這些錢是用非法的手段獲得的,那麼捐出一部份並不能證明一個人高尚,相反由於他事實上還占有著另一部份非法所得,應該說他比一分錢不捐的窮人更卑劣。這樣的捐獻,實際上往往被用來作為掩蓋罪行的手段。例如某些受賄嫌疑犯總是在事發前捐出一部份贓款給災區或幼兒園、希望工程等,一旦被人告發,他就說人家送給他的錢捐出去了,既沒有據為己有的目的,也沒有據為己有的事實。由於不可能所有的行賄者都去告發他,因此他往往能夠得逞。這樣的捐獻有時甚至可以用作顯示財力並進行詐騙的工具,例如牟其中先生就曾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一捐幾百萬,然後再去銀行貸款幾千萬,或者找其他公司借款個把億。

如果錢是用合法的手段賺來的或掙來的,那麼捐不捐完全是他的自由。他消費也好,積累資本也好,捐獻也好,私相贈予也好,自辦慈善事業也好,只要他不用自己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就純粹是他個人的事,他人無權干涉。造成強大的捐獻輿論很容易對財產所有者的選擇自由形成一種變相的強制,對合法的資本積累和自辦慈善事業不利。再說,義務教育和公民的受救濟權都已在憲法中作了規定,鼓吹捐獻實際上是號召公民來盡政府的義務,於法理上也說不通。

絕大多數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野獸,在一個好的制度下他們會成為好人,在一個壞的制度下他們會變壞,但仍然會保有一些天良,從而為向好的方面轉化留下了可能。美國開國元勛們的這一觀點現在看來也是千真萬確的。所以要使一個腐朽的社會獲得新生,必須改變制度。但是僅僅建立一套在別處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權和監督官員的制度就能澄清吏治了嗎?制度是要靠人去運作的,腐敗的官員們不可能誠實地運作那對他們不利的制度。養廉嗎?說句粗俗的話,良家婦女如果生活有保障確實絕大部份不會賣淫,但已經是婊子的人只怕就不見得能夠養貞了。再富裕的國遙膊豢贍馨壓僭泵茄剿強刻拔氹芑咚艽鐧降哪月Ψ食潭取K孕輪貧紉行г俗鰨捅匭朐誚⑿輪貧鵲耐輩切└艿墓僭薄3先唬擁賴律轄材切┎恢矣謚笆氐墓と恕⒛切┩倒ぜ趿弦源緯浜玫納倘撕團┟瘢⒉槐雀艿墓僭備呱校壞┮斕囟λ峭崽霸咄鞣ǎ鞘喬痹詰逆蛔印5暇貢煌持握呷聳詼啵又刑舫鮃慌形錘艿娜瞬⒎悄咽隆Q荒艽誘餘揮懈艿娜絲佳穡輝倥湟鄖坑辛Φ募嘍街貧醛ぉぐㄗ嘔氐募嘍膠兔裰詰募嘍劍糝畏僥艹吻濉A磽猓尤巳ǖ慕嵌瓤矗嗣裼醒≡裾娜Γ飧鋈κ怯閃椒矯婀鉤傻模ㄑ≡裾貧群駝搜。虼艘裁揮欣磧芍桓恢貧榷懷坊煌持握摺?p>絕大多數中國知識分子都有很重的御用心理。即使是那些表面上尖銳地批評政府的人,其實多數人心裡也是想被御用的;只因為不被現政府所御用,所以不得不寄希望於被將來的政府御用。真正打算一輩子不被御用的知識分子沒有幾個,而在這些人當中,又有一部份是依附於所謂人民的:他們敢於反對所有的政府,但永遠也沒有勇氣跟社會上多數人的觀念決裂。在中國,能夠獨立思考的知識分子,真是鳳毛麟角。

許多學生穿的短袖紗背後都寫著兩行字:「中國人不可有傲氣 但不可無傲骨」。而這些學生中據我所知有相當一部份是五月八日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炸事件後喊血腥口號、砸美國使館、打外國記者、封麥當勞肯特基的。他們的口號包括「扭斷美國兩億人的脖子」、「殺光美帝國主義的走狗中國●●份子」。他們封麥當勞時竟然把一個鬧著要吃麥當勞的三歲小孩斥為「小賣國賊」,把她嚇得哇哇大哭。一些人因為說他們的口號過激或者批評他們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消費權、勞動權,也被指斥為「賣國賊」。我本人曾指責他們這樣做毀掉了死難者和傷員的部份賠償金,結果也被我的某些學生背後稱為「賣國賊」。這樣的行為,與嚴正的抗議和索賠完全是兩碼事。我不知道這種行為究竟是屬於傲骨呢?還是屬於傲氣?老實說,我覺得這連傲氣都算不上;我覺得這個「傲氣」之中,還夾雜著流氓氣和奴才氣。我們自己的身邊每日每時都在發生著大量的罪惡,卻很少見到正義的抗爭,我們已經麻木到這樣的程度,從哪裏一下子冒出這麼多義憤?

我不知道這傲骨和傲氣究竟指什麼。如果這傲骨指的是「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獨立人格,那麼這傲骨理所應當表現在言談舉止中,也就是說應當有這麼些傲氣。有這樣的傲骨而不肯表現出來,很難不使人懷疑這傲骨的真偽。如果這傲骨指的是蔑視貧賤或惟我獨尊,那麼這樣的傲骨和傲氣就都不該有,而不僅僅是不能有傲氣的問題。實在不得已從娘胎裡帶來了這樣一副傲骨呢,那麼最好還是讓它表現出來,讓它成為傲氣吧。這不但是因為笑面虎比兇面虎更坑人,也因為表現出來以後才有得到批評指正的機會。總之不管這傲骨、傲氣所指為何物,我都覺得為人最重要的是誠實。「不可有傲骨不可無傲氣」之類虛偽的東西能夠招搖過市,實在不是什麼值得驕傲的事情。

上訪的人少了,引不起重視;上訪的人多了,又影響「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先是被騙回去,接下來就該寫檢查或戴手銬了。所以不管遇到什麼不公或冤屈,我是從不上訪的。

北京大學力學系武際可教授說:「我想即使從全國來說是教授多了、濫了,也不會出現在中國科學院這種單位。退一步講,即使是中國科學院的教授真的多了、濫了,應當是採用今後嚴格起來的辦法逐步解決,法不究往,這是常識,除非被分流的教授們是靠行賄、抄襲等當時就非法的手段得到的。如果數學院竟有三分之二的研究員是『假冒偽劣』,那麼首先應當繩之以法的到應當是科學院的前任院長們。」(引自〈南方週末〉99年1月29日第二版)

我覺得,武教授對精簡機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概括,比任何法學者都談得精彩。究竟應該下崗的是業務人員還是行管、後勤人員?國家能否剝奪公民的財產權(不應當把財產理解為既得財物,依法可預期得到的收入同樣是財產。)?機構臃腫人浮於事是誰的責任?這些確實都是常識。武教授的談話,又一次印證了我經常向學生強調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學者的兩個基本素質:公平和邏輯。中國法學界和法律界具備了這兩個基本素質嗎?

近日常聽一些人──許多是教授啦,博士啦,大講崇尚科學破除迷信,這口號到不壞;不過仔細一聽,其邏輯卻是「因為不是科學,所以不是宗教」。難道基督教是科學的嗎?佛教是科學的嗎?伊斯蘭教是科學的嗎?科學再發達,也解決不了價值觀問題,人生的終極目的問題,這正是歐美科學發達以後宗教不滅的原因。說宗教不是科學,就如同說雞不是狗,話雖不錯,卻不能證明不是狗的雞沒有價值,更不能證明不是狗的雞不再是雞,從而是魔鬼。

我傾向於認為所有的教主和虔誠到迷信程度的信徒都有一種把幻想當作真實的天才能力;用一句不太恭敬的話說,就是他們屬於一種特殊的於他人無害甚至有益的精神病人。據說耶穌是患有癲癇症的,陀斯妥耶夫基亦是如此。自己不相信的東西欺騙個別人尚有可能,同時欺騙成千上萬的人是不可能的。從這個角度看宗教也是一件很大的功德,而取締宗教是一件很大的罪惡,因為它剝奪了許多特殊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生活,使他們痛苦不堪,最終只能自尋短見或者被關進精神病院。

大清帝國迫害白蓮教的理由之一,是白蓮教徒有病拒絕醫治,死了不少人。成百上千萬的人,有病的多,年齡大的多,在這麼多人中有幾個病死的,有幾個自殺的,有幾個發瘋殺人的,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嗎?一套不急不躁的健身方法,一種對於無可皈依的靈魂的安慰,一種疾病必能被治癒的信心,一個由信徒們組成的溫暖的人際關係,對於信徒的身心健康應該是大有裨益的。如果死了幾個人就該取締,如果死人多就該取締,那麼首先要取締的就是醫院。

「三分病情,七分心情」,治病的同時養心,乃是人之常情。那些拒絕治療的人,按常理應該是另有苦衷的:或者無錢治療,或者所患的是疑難雜症不知道如何醫治,或者所患的是絕症治療無非是多掙扎幾天。也有個別人並無苦衷而拒絕醫治,例如我的大伯父就一生拒絕醫藥,而迷信散步,常說「飯後百步走活到九十九」,他今年八十三歲,身體仍然很健康;假如他老人家不幸沒有活到九十九歲,我們能否歸罪於迷信散步而拒絕治療,因而禁止普天之下的人散步乎?

那些自稱父母或配偶因信仰白蓮教拒絕治療而死亡的人,是否因為不孝或無能而未給病人治病因而被鄰裡鄉親背後議論,正好藉口白蓮教害人而達到自我昭雪的目的?我的幺嬸雖然不信白蓮教,但她老人家卻在五十一歲時就服毒自殺了。本來她是應該由鄉衛生院轉送縣醫院治療的,但因為她家沒有錢了,家人只好一面借錢一面將她拉回家。為了不拖累兒子們,所以她就自殺了。背地裡村裡人一直在議論她兒子的不孝與無能,但他們卻無法聲辯。假如他們生活在大清帝國,政府讓他們指責白蓮教,說他們的娘是因為輕信白蓮教拒絕醫治而死的,他們當然求之不得。

一些冒牌法學家說,未登記的組織就是非法組織,應當取締。如果是這樣,將置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於何地?登記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法律行為是一個或一組意思表示,對法律行為只能作效力評價,而不能作合法性評價。對法律行為作合法性評價將導致部份地剝奪表達自由。對法律行為作合法性評價,那麼效力不確定的法律行為如何解釋?例如可撤消的法律行為,如果說它是合法的,為什麼可以撤消呢?如果說它是不合法的,為什麼在一定期限內不撤消就成為確定有效的法律行為呢?只有那些損害了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從而應該依法承擔某種法律責任的行為,才是不合法的。單純的表意行為,包括登記的與未登記的在內,是不能作合法性評價的。適齡未婚男女未經登記的婚姻並不違法,僅僅是不能完全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後果而已。例如,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能主張法定的繼承權。但重婚卻是違法的,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了重婚罪的法律責任。是否未非法組織,不能以是否登記為標準,甚至不能以組織的個別行為為標準:一個公司犯了一次或幾次偷稅罪,當然應受刑罰處罰;但不能說這個組織是非法組織,它仍然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合法組織。判斷是否為非法組織的標準只有一個,就是設立這一組織的目的,這一目的要通過組織的慣常行為來體現。如果僅僅因為它未經登記就作為非法組織,那麼一切合法組織在它未登記之前的活動都成了非法活動,一切合法組織都是由非法組織(籌備組織)轉化而來的,這不是很荒唐嗎?如果未經登記就是非法組織,那麼一切干涉未婚男女婚姻自由的行為就都是正當的,因為一對未婚男女是一個非法組織。如果未經登記就是非法組織,那麼一切公司就不能產生,因為在登記之前它是非法組織,應予以取締。這樣一來,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或成立公司的條件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應當給予登記而拒絕登記的政府官員就也沒有任何責任了。再說,結社自由本來就意味著結社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不登記僅僅意味著不能享受登記帶來的好處而已。現實生活中未經登記的組織多的是,毫無疑問比登記註冊過的要多,例如家族、家庭、各種興趣組織、法人的下屬機關等等,難道都應該取締嗎?

有位官員說,農民在抗洪期間不得為負擔問題上訪,因為上訪會影響政府全心全意抓抗洪工作。按照這樣的邏輯,全國人民在抗洪期間都應該忍受各種各樣的污蔑、毆打、拘禁、攤派、偷盜、搶劫而不能向政府申訴,因為這樣作會牽扯政府的精力,影響抗洪救災。不,決不僅僅是抗洪期間,任何時候都是這樣;因為任何時候政府都有某種緊迫或首要的工作要作,如抗洪過後有救災,救災過後有收稅,收稅過後有計劃生育。下崗工人肚子餓翻了到政府門前討一碗飯吃,完全可以指責他們破壞計劃生育或破壞反腐敗──政府在幹什麼他們就是在破壞什麼。如果是這樣,憲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人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怎麼行使呢?

譬如甲、乙兩個人都是麻子,張三當著甲的面大罵乙的麻子如何難看;甲聞言而大喜曰:「我彩歉雎樽櫻湃鉅葉宦釵遙媸嵌暈葉鞽櫨屑櫻依磧χ湃槐壑Γ樽右衣釕盥鍆浮⒙畹孤畛簦傯ど弦恢喚牛幸矣朗啦壞梅懟!閉庋吶裕媼釗頌疚壑埂?p>一犯有小錯之人為大惡人所追殺,眾人助大惡人殺了犯小錯之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地說:「我們跟錯誤作鬥爭是多麼堅決,多麼勇敢;我們是多麼追求真理!」

有一種說法,叫腐敗不可不反,不可大反。不可不反,據說是因為不反腐敗難以服民心;不可大反,據說是因為官場上腐敗的人太多,一大反就難免反到自己或自己親信的頭上。照這種說法,政府反腐敗不過是做做樣子,實在遮不住了才忍痛割愛一下,以安民心。我雖然也認為事到如今政府已不可能清除腐敗,但對於政府反腐敗的真誠卻並不懷疑:舊的不去,新的不來;機構臃腫總有個限度,否則就難免殺雞取蛋、官逼民反了。因為這個緣故,也因為等人家退下來太費時日,謀官之道大概就只有靠反腐敗了。所以我完全相信,在精簡機構的新形勢下,反腐敗的力度必然加大。最近兩年政府反腐敗的實際情況似乎也證明了這一點。

在大躍進問題上所反映出來的道德問題不只是政治道德的問題,而是一個全民道德問題。

大躍進的發生和發展是政治家的恥辱,是中國科學家的恥辱,也同樣是人文知識分子的恥辱。難道人文知識分子就沒有人看出大躍進要搞出問題來嗎?當然有的是。龔祥瑞先生就跟我說過他從來就沒有感到過49年以後的大規模政治運動有任何一次是沒有問題的,他說像他這樣留學歐美回來的人文知識分子內心深處不可能贊同這些政治運動。但是他又說他們不能唱反調,因為他們的出身和經歷使得共產黨對他們另眼相看。他說唱反調的事應該由共產黨員和所謂革命群眾去幹,他們能自保就不錯了。所以歷次政治運動他都積極地參加,或大力鼓吹,或隨聲附和。如果把大躍進和反右、文革等運動作一個比較,大躍進運動無論是在對人權的踐踏還是對經濟的破壞方面,其嚴重程度都遠在其它運動之上。但是無論文章、專著、文學作品還是文人們寫的回憶錄,反映大躍進和大饑荒問題的都遠沒有反映反右和文革的多,也更不真實。這其中或許有言論不自由的原因,但反省反右、文革也有同樣的困難存在,所以我想更重要的原因還在於大躍進的餓死的幾千萬人絕大多數都是農民。農民沒有文化,發不出他們自己的聲音來,而反右和文革就不同了,挨整的是知識分子自己,當然還有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和所謂"地富反壞"。人文知識分子白吃了農民種的糧食,卻不為農民說話,只知道替自己和受委屈的官僚說話。這是中國人文知識分子的奇恥大辱!

烏托邦有兩個概念,一個是烏托邦的精神,另一個是烏托邦的藍圖。大躍進總的來說確實不符合烏托邦的精神,它充滿了強迫和撒謊。但是它所制定的藍圖恰恰是烏托邦的藍圖。烏托邦的藍圖中確實是包含強制的。不管是托馬斯ܧ莫爾也好--他的烏托邦中是存在奴隸勞動的;還是馬克思、恩格斯所設想的整個社會就是一個經濟組織、就是一個大工廠也好,實際上一旦實現,都只能是個強制勞動的藍圖。道理很簡單,勞動者只有在工廠之外才是自由的,在工廠裡他們必定有服從管理者指揮的義務,否則生產活動就不能有序地進行。如果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大工廠,那就不再有"工廠以外"這個概念,勞動者的各種自由也就自然不復存在了。所以我認為烏托邦的精神雖然值得提倡,但是烏托邦的藍圖還是應該批判的。

十多年來,明晰產權的呼聲彌漫於我國經濟學界和民法界。但這種「理論」實在不過是一種御用的理論,一種鼓吹分贓和為分贓辯護的理論。公有制經濟的確沒有效率,而且不利於個人自由;人們設立政府的目的也並非為了賺錢,而是為了花錢買安全。但是公有制經濟並不存在產權不明晰的問題。國有財產並非無主財產,是顯而易見的。任何國家都有國有財產,並沒有產權不明晰的問題,為什麼獨獨中國有這個問題?同樣的道理,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地方公有財產有沒有產權不明確的問題。所謂公有財產「人人有份,人人沒有份」,作為一種事實當然是存在的,而且不止在中國存在,在前資本主義的歐美同樣存在;但如果作為一種必然來論述,則屬於小國寡民思想,因為它不知道代議制為何物。英美法諸國當年資產階級革命最響亮的口號──「無代議士不納稅」,就是為了落實(並非明晰)公有財產的產權。對於我國的經濟改革來說,首要的也是落實公有財產的產權;只有先落實了公有財產的產權,然後才談得上合理的私有化。

愈是窮村,愈應當實現民主選舉;因為民主決策導致分配的公平,民主監督導致非生產性開支的節約,而窮村的幹部公平與否、節約與否直接涉及農民的溫飽。

民主的觀念並非西方的泊來品,而是根植於全人類內心深處的良知,不過西方人早點把它制度化而已。民主的觀念也與人的文化水平沒有關係,文化水平低的人同樣有民主觀念。道理很簡單:既然是眾人的事情,當然應該眾人說了算;如果不能一致同意,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少數服從多數;少數人或個別人的統治必定是強權統治,而且必定會被強權推翻。

我國的財政從1985年開始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1994年又實行了「分稅制」,地方政府在完成上交給上級政府的份額後多收多得,並可以自行支配這些收入。這種財政體制當然有利於減輕中央財政負擔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是,如果我們承認基層政府官員有追求自身利益的衝動是正常的話,那麼這種財政體制實際上為基層政府對農民的巧取豪奪提供了激勵。經驗告訴我們,基層政府的官員一般說來素質要低一些,眼光要短視一些,因此它擁有不受制約的財政自主權是危險的。大躍進期間出現大量虛報成績和強迫上交的事情,最終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當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財權下放無疑是其中重要的一個。如果要徹底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要麼回到以前中央財政統收統支的局面,要麼為地方財政的增收和建設衝動尋找一種新的制約。這種新的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制約機制就是基層政府的民主建設,讓基層政府受到人民的控制。這也是發達國家在財政體制上的經驗。

大約十年前龔祥瑞先生上課時對我們說,他對於所謂的普法教育一直不以為然。在他看來,法律意識問題首先是一個信仰問題,而不是知識問題:如果法律有實效,誰不懂法律誰吃虧,群眾自己就會去學;如果法律制定得好,群眾覺得本該如此,他們一學就會。在這種情況下,用不著誰去灌輸群眾也會學法懂法。反之,如果法是惡法或者有法不依,那麼灌輸也沒有用,誰願意去學那些只會束縛自己手腳而對自己沒有任何好處的東西呢?

我想龔先生的意見是對的。基本的法律原則,如不得殺人、不得傷人、不得偷盜、契約必須信守等等,與道德原則完全一致,任何一個理智正常的人都知道,無須你去普及。而較難的問題和較具體的知識,則可以請律師幫助,用不著把老百姓都變成法律專家。

民主問題也一樣,民主政治只需要少數政治家懂得比例代表制、議事規則那樣的複雜問題,普通老百姓只需要能夠識別幾個競選的人中哪個更值得他們信任就行了,而這種識別能力古今中外的老百姓都不缺。所以民主政治的真正障礙僅僅在於政治家們不懂民主政治的運作和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民眾不覺悟其實只是一個托詞。

現在想來,就是「普法教育」這個詞也是很荒唐的。它實際上將政府和御用法學家們置於主導地位,而把人民大眾當作不懂事的兒童、扶不起的阿斗。持這種觀點的人不可能不否認人民大眾的立法參與權:既然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群眾都讀不懂,還得政府手把手地去教,這樣的法律說是人民制定的,鬼才相信呢!誠然,現代社會的複雜性使得普通個人不可能懂得全部的法律,更不可能全都記住,他們有必要就一些專門的法律問題聘請律師或找政府有關機關查詢。但這是個人的權利和政府的義務,政府並不享有什麼普法教育權。

有人把審判公開解釋為全部審判活動向當事人公開和將法官採納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理由以判決書的形式公之於眾,而反對媒體的介入,尤其反對現場直播。他們的理由第一是媒體不可能不帶傾向性;第二是言辭鋒利的一方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腳,傳播出去人們會認為司法不公。對於這樣的人,我只能說他們既不懂律師制度的作用,也不知新聞自由為何物。律師之設,原在於縮小雙方當事人在法律知識、表達技巧、搜集證據的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因為雙方律師不可能有任何一個是啞巴或文盲,而且都有專門的法律知識和訓練有素的辯論技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非得判辯贏的一方輸,這難道不是司法不公嗎?新聞自由則意味著不同聲音的存在,有人偏向一方必有人偏向另一方。何況這兩個所謂的理由,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媒體是有偏向的,那麼現場直播不正是避免有偏向的報導誤導公眾的最好辦法嗎?如果現場直播都會誤導群眾,這不是變著法兒說群眾是阿斗嗎?

沒有真正的審判公開而搞所謂「司法獨立」,法官們豈不更加無法無天!靠國家機關相互之間的監督嗎?如果沒有人民的監督和輿論的監督,誰敢保證這種相互監督不會變成相互勾結狼狽為奸?這樣的事我們見得還少嗎?現場直播也許現在還實行不了,但這絕對只是一個技術問題而不是理論問題。只要技術條件使得現場直播不再妨礙庭審的順利進行,那麼現場直播絕對是審判公開的最佳形式,因為它使得任何徇私枉法者、貪贓枉法者乃至敷衍塞責者都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真正的知識分子必定是無私的,但這指的是不在思考和表達中謀私利,並非要求知識分子拒絕領稿酬。正直的官員必定是無私的,但這隻意味著不以職權謀私利,並不要求官員們拒絕領工資。既然兩個職業都要求無私,那麼知識分子就沒有理由鄙薄官員,只有真正的知識分子才有資格鄙薄徇私的官員;同樣的道理,一個正直的官員也有充份的資格鄙薄那些在思想或學術中謀私的偽思想者和偽學者。把思想、知識和技術看作高尚的職業,把從政看作骯髒的職業,是沒有什麼根據的。

就事實而言,官場的腐敗和知識界的腐敗也似乎是同步的。要說有什麼區別的話,就是詬艿鬧督緗嗌磣院靡仍詰燃渡系母芄儷≈薪嗌磣院靡菀滓恍蚨桓芑蠆皇指艿鬧鬥腫喲蟾乓炔桓芑蠆皇指艿墓僭倍嗉父觶蝗歡庵荒芩得韝儷≈械慕嗌磣院謎咤涔蟆A車卦詰賴律鹹Ц咧督綞嵋終紓翟誆還侵督緄氖忠形彩搶米約褐耙滌攀頗彼降男形D訓?958年那些證明畝產萬斤的科學家比彭德懷更高尚嗎?

知識分子也好,官員也好,即使他們做到了在思想和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無私,他們也並不比那些「自私」的個體戶(農民實際上也是個體戶)或資本家更高尚。其實,個體戶或資本家之謀私利,正如知識分子或官員之領稿酬、拿工資;為了取得這些權利,個體戶或資本家同樣要作一種「無私的奉獻」,就是必須提供適合社會需要的產品或服務。那些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產品或服務提供者,與以思想、以職權謀私的知識分子、官員在道德上也沒有什麼兩樣。說到工人,不管是白領還是藍領,他們的處境與官員們就更加類似:一方面享有領工資的權利,另一方面須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決不能辜負老板的信任在工資外另謀好處(老板主動給的獎金另當別論)。所以中國刑法僅僅把國家工作人員的以權謀私叫貪污,而把利用職權侵占私人財物的行為叫侵占,實在沒有任何道德上的根據。認為工人階級在道德上比其他階級更優越的說法,也完全是胡說。

總之,職業或經濟地位、政治地位的差別並不能使一個人高尚,也不能使一個人卑下。從事任何職業者都既有索取的一面也有奉獻的一面。職業或職務之內只有稱職和不稱職、合法與不合法(不稱職、不合法的行為有可能是不道德的,但不都是不道德的)的區別,沒有高尚可言。所謂高尚,必須是沒有法律義務而自願做好事,因此只能是對職業或職務以外行為的評價。

一個合格的公民人格獨立的標準是:他能夠不受強力的威脅和金錢的收買自由地思考問題並表達自己的思考,他能夠自主地選擇並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他認真地捍衛自己的權利也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這個標準之下謂之人格不獨立,不獨立有個程度問題,直至人格完全喪失。在這個標準之上謂之人格獨立,人格獨立也有個程度問題:個人生活於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不可能不相互影響;受他人的影響越小(這並不意味著讀他人寫的書越少),則人格越獨立;人格獨立程度最高的人,就是一個時代的思想家。

我說近年來文學界主張個性自由、人格獨立的呼聲最高,一位朋友立即接口說這很自然,並說法學歷來就是為統治者服務的,是最不獨立的。應該說這是一個不幸的事實,但並不自然,更不應然。這種狀況是既得利益集團和他們的御用法學家人為地造成的,它必須改變,然後才有法治可言。法官人格不獨立,不能憑良知和理性斷案,公正何在?立法者人格不獨立,就像豬崽議員,他們所制定的是什麼樣的狗屁法律啊?立法和司法的不公將導致法律和道德的嚴重脫節,人們不知道自己到底應該做什麼,人格獨立不獨立的標準安在耶?

我發現某些人總愛說「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真理真的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嗎?「一加一等於二」,「人總是要死的」,這樣的真理也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嗎?

只有新的真理,才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因為新的真理不可能同時為多數人所發現,它總是由個別或少數人先發現的;在它還沒有傳播到為多數人所掌握的程度時,它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但是它既然是真理,它就能說服人,它遲早要為多數人所接受,勇於探索真理和堅持真理的人應當有這份自信。永遠不能說服多數人的所謂「新的真理」,便決不是真理。無須說,僅僅憑「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這個「理由」是不能說服任何人的。

新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但是不能反過來說,少數人往往掌握著新的真理。不是說「失敗+失敗+……=成功」嗎?可見少數人在掌握新的真理以前常常要掌握很多的謬誤。何況,「失敗+失敗+……」未必等於成功呢!

這些道理再簡單不過了,我相信沒有人不明白。那麼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動不動就說「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呢?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以真理之名壓制民主。「成王敗寇」是中國人人生觀中最大的毒素。它蔑視失敗者,踐踏失敗者的人格尊嚴,極不人道。它將世俗的功利淩駕於一切道德原則之上,鼓吹「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導致各種陰謀術盛行,人與人之間相互猜忌、嚴密防範,使人類的一切美好的感情蕩然無存,使人的情感生活和精神生活質量降低到動物以下。它使人喪失信心,不能承受任何失敗,不能為了任何長遠目的而持久奮鬥,甚至不能為了長遠的個人功利目的而持久奮鬥。

「成王敗寇」不但在道德上是可恥的,而且也是不符合事實的。雖然一個失敗容易導致另一個失敗,一個成功容易導致另一個成功。但是任何偉大的成功者,無不經歷過無數的失敗。從華盛頓到曼德拉、金大中,哪一個沒有經歷無數的失敗?如果他們相信「成王敗寇」的人生哲學,拜當時的成功者為王,甘心受成功者的踐踏,甚至幫成功者去踐踏比他們更失敗的人,他們能取得後來的成功嗎?

既然如此,為什麼「成王敗寇」的觀念在我們中國如此深入人心呢?我想這隻能是歷代專制統治者不斷灌輸的結果。他們為什麼要灌輸這種觀念呢?因為這種觀念使人們經不起任何失敗的打擊,容易使人們俯首向他們稱臣,心甘情願地任他們踐踏。應該說,他們的目的基本上是達到了的。但是「成王敗寇」所導致的人與人之間的巨大不平等,也極大地刺激著一些心理素質較強的人的野心,使他們成為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人,使專制統治者不勝防範。

毛澤東時代真的值得人們這樣懷念嗎?日常生活不得溫飽、沒有自由不說,「大躍進」的幾千萬條人命不說,「鎮壓反革命」、「反右」、「文化大革命」等歷次政治運動對「五類分子」極其家屬造成的災難不說,即使是官風腐敗與社會秩序的混亂,又何嘗不是毛澤東時代埋下的禍根!毛澤東的公有化是搶劫,現在貪官們的所作所為是分贓。沒有搶劫,何來分贓?何況這些分贓的人們,又是當年主持搶劫的人直接或間接提拔起來的!

魯迅先生說:「兩個病人,一個是熱望那將來的健康,一個是夢想著從前的耽樂,而這些耽樂又大抵是他致病的原因」 (《隨感錄》1918) 。現在反對腐敗不滿混亂的人們,大致也可以分為這兩類。其中那些懷念毛澤東時代的人們,其實是一面譴責著現在的腐敗與混亂,一面卻稱讚著腐敗與混亂的根源!

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說法,只有在不得不做出兩難選擇的時候才是對的。一個婦女在無力反抗時選擇被強姦而不選擇死亡,那是她的權利,我們甚至可以說她的選擇是明智的。但是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也來個「兩害相權取其輕」,只懲罰殺人,不懲罰強姦,這是一部多麼王八蛋的法律啊!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至於規定:殺人一段時間以後再犯強姦罪的,根據「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對其所有罪行都不予追究,那就更是王八蛋的平方了!可是在今日的中國「知識分子」中,我們卻常常聽到:「兩害相權取其輕;分贓雖然不好,但總比搶劫好。」這比起規定「殺人以後再犯強姦的不予追究」,又更加荒唐。畢竟,殺人和強姦之間並無必然聯繫,因此這個王八蛋平方的法律只是鼓勵了強姦而並未鼓勵殺人。但是搶劫和分贓之間的聯繫卻是必然的,所以這種「知識分子」狗屁不止是鼓勵了分贓,它也同時在鼓勵搶劫!現實生活中貪官污吏們對農民的橫征暴斂,就證明了這一點。

時至今日,仍然有人鼓吹實質正義高於程序正義。這跟籠統地講「兩害相權取其輕」在思維邏輯上所犯的錯誤完全相同。在可能的情況下,我們為什麼不能兩害都不要、兩利都要呢?我們的奴性竟是如此深重,我們的期望竟是如此的可憐,以至於總是不合邏輯地盼望「做穩了奴隸」的生活。可是沒有了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有何保障?統治者今天可以讓你做穩了奴隸,明天仍然可以讓你連奴隸都做不穩!
鼓吹實質正義高於程序正義的人中稍微明智一點的又說,他們並不是反對程序正義,而只是主張當二者發生矛盾的時候實質正義高於程序正義。但這同樣是胡說。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沒有高低之分,只有先後之別:先有了程序正義,然後才能談得上實質正義。

在禁止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固然會有真正的罪犯逃脫法網;但允許刑訊逼供,就沒有罪犯逃脫法網麼?而且,通過刑訊逼供而破獲的犯罪,你又怎麼能斷定它不是錯案?你當然只有通過其他合法的證據來證明。可是既然有足夠的合法證據來證明一個人所犯罪行屬實,豈非又恰恰證明了刑訊逼供(除了製造冤假錯案外)是沒有任何用處的?由此可見,所謂人治冤枉好人、法治放縱罪犯的說法,是不合邏輯的。合乎邏輯的結論應該是法治並非萬能,還要依靠輿論、道德和宗教的幫助,才能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法治相對於人治而言並沒有付出任何能夠被證明的代價,在法治和人治之間並不存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問題。

誠然,我們不難找到專制獨裁的某些地方在某些時期民間犯罪率比較低的例子。但除非我們是睜眼瞎,否則我們就不會不注意到:專制獨裁時代不但政府本身犯下了大量侵犯人權的罪行,政府官員個人的犯罪行為也要多得多。專制並沒有減少犯罪的總量,它只是把民間的犯罪轉移到了政府中。專制統治不可避免地形成的道德汰優機制使得大量的壞人能夠進入政府機關。這些壞人既然掌握了政府權力,他們犯罪的方式自然會有一些變化:貪污、受賄、弄特權、謀私利代替了盜竊、搶劫,利用職權的逼奸和誘姦代替了使用暴力的強姦。由於專制統治下犯罪的這種隱蔽性,以及犯罪人往往就在政府中,因此罪犯更容易逃脫法網。其結果,就是政府官員的犯罪率越來越高,最終必定引發民間犯罪率的上升和社會的崩潰。所謂專制有利於打擊犯罪的說法,完全是顛倒黑白!

有個朋友常說民主的代價,他認為民主的代價比專制小,因此應當實行民主。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錯誤的根源,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思維方式在作怪。實際上用來論證民主相對於專制的代價的,除了我上面已經駁斥過的民主法治不利於懲治犯罪外,就是某些專制政府在某段時間內創造了經濟奇蹟。但是經濟奇蹟並不等於社會的物質福利,坦克、裝甲車和核武器既不能吃也不能穿,一個社會的福利也不是僅僅由物質福利構成的,人跟動物畢竟有些不同!一個政府治下的社會福利狀況究竟如何,測量的指標只能是民眾的支持率。民主與社會福利的關係,本身就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係。沒有民主的社會福利,肯定是謊言。

誠然,民主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沒有一種政治制度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這決不意味著民主相對於專制在取得更多福利的同時要付出任何代價,因為民主所不能解決的任何問題,專制同樣不能解決。

誠然,人們在爭取民主的過程中和實行民主制度的初期要付出相當的代價,但這是任何社會轉型都要付出的代價,並非民主所獨有的代價。由一種專制到另一種專制沒有代價嗎?由一個專制政府到另一個專制政府沒有代價嗎?由民主到專制沒有代價嗎?看看秦末、隋末和明末的中國,再看看沙皇垮臺以後的俄國吧!

余傑因為中國作家協會單方面撕毀合同而失去了工作的機會,他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鬥爭,就像任何一個其他人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一樣,既是他的法律權利,也是他的道德義務。慷慨大度是一回事,任人欺淩則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只有當每一個人都為捍衛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時,侵犯別人權利的人才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中國的民主法治才有希望。一個連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都不敢吱聲的人,指望他去為維護他人的權利而鬥爭,一般是不可能的。

如果一個人能夠在維護自己的權利之外又進而維護別人的權利,當然就更高尚了。因此無論為余傑的權利辯護的人,還是為下崗工人的權利辯護的人,都是難能可貴的。講人權,就必須維護每一個人的權利,包括維護余傑的權利。不錯,余傑目前大概還不至於餓飯,他的處境比下崗工人還是要好些;因此如果要捐款,又不能捐助每一個權利被侵犯的人,當然最好是先捐助下崗工人,而不是余傑。但對於整個社會而言,聲援不同於捐款,並不存在財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社會應當為每一個權利被侵犯的人聲援,否則就不是一個人道的社會。

具體到個人而言,我們當然沒有時間和精力為每一個權利遭到侵犯的人聲援,我們不得不作出選擇。儘管每一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而且能夠有選擇地為維護他人的權利而鬥爭的人相對於明哲保身的人而言都是值得人們尊敬的;但是我們仍然可以認為,那些為素不相識、默默無聞的下崗工人的權利而鬥爭的人更加令人敬佩。但是維護下崗工人的權利並不需要指責余傑和那些為余傑聲援的人,因為並不是他們侵犯了下崗工人的權利。鼓吹什麼下崗工人的境遇更嚴峻、因而不值得為余傑的失業大驚小怪,完全是打橫炮。這種橫炮的思維邏輯,是把本來不對立的兩件事情對立起來,進行「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偽選擇。

法籍華人高行健得了諾貝爾文學獎,有許多人說這是中國人的光榮,真不知是從何說起!中國人口占世界的四分之一,我們得了四分之一的諾貝爾獎嗎?就算高行健是中國人,他得了諾貝爾獎也只是他的光榮,我們對於他的成功何曾有寸箭之功?況且他還不是中國人。他不但不是中國人,相反倒是中國出去的流亡者。一個中國人只有流亡到法國才能得到諾貝爾獎,這豈非是法國人的光榮、中國人的恥辱?有個朋友爭辯說,這是中國政府的恥辱,但也是中國人民的光榮。對此我完全不能同意。中國政府的恥辱,必定也就是中國人民的恥辱。難道不是因為我們對鎮壓學生運動的政府的支持和容忍,才使得高行健不得不流亡國外嗎?

忽記起去年有一段時間國內報刊、電臺、電視臺大事吹噓美國出了多少華人科學家、政治家,說這是中國人的光榮。其實,這也恰恰反映了中國人的恥辱:為什麼美國能讓華人成為這「家」那「家」,而中國不能讓其他種族的人在自己的領土上成為這「家」那「家」呢?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啊!

所謂農民只反貪官不反皇帝的說法雖然由來已久,但並不總是符合事實。農民並不都是阿斗,他們見過那麼多官官相互、經過那麼多告狀無門之後,怎麼可能仍然相信皇上是站在自己這一邊的呢?依我看,農民只反貪官不反皇帝的做法更多地是一種策略,是考慮到他們沒有能力反皇帝。如果他們有了反皇帝的能力,那是一定要反的。劉邦、朱元璋、李自成不都反了皇帝麼?農民常常不反制度,但這是因為他們頭腦中沒有新制度,並不意味著農民不能參與創建一種新制度,能不能作到這一點關鍵要看誰領導他們造反。工業革命以前的歷次制度變革,不都是由農民充當主力軍的麼?

以暴抗暴是一種權利,是正當防衛。反對以暴抗暴的人,實際上是要求進行正當防衛的人把自己的手腳捆起來去跟暴徒搏鬥;因此他們如果不是白癡,就必定是暴徒的幫兇。在暴政之下,和平抗暴是英勇的,以暴抗暴是明智的,忍受暴政是自私的(但他們有不反抗的權利),反對以暴抗暴的人和主張以暴易暴的人一樣是殘忍的。只有在並非暴政的時候謀求社會變革,反對暴力革命才有道義上的根據。

中國的「新左派」往往以民族主義、社會主義來自我標榜,其內部千差萬別,但在反對國際資本主義、反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個問題上,則不但中國的新左派達到了一致,連美國的新左派似乎也與中國的新左派達到了驚人的一致。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符合邏輯的。但究其實質,美國左派反對中國加入世貿,是怕美國資金外流引起勞動供給過剩,導致美國工人的福利下降;至於中國勞工的福利,他們是不放在心上的。他們哪裏還是真正的社會主義者?他們是要社會福利不要主義。而中國的新左派呢,他們擔心的是中國的民族資本在競爭的壓力下不得不提高產品質量和工資標準,沒有這個能力的將會被淘汰;至於中國消費者和勞工的福利,他們也是不放在心上的。中國勞工的工資之低、中國暴發戶的利潤率之高,是世所罕見的。而貿易自由導致利潤和工資在全球範圍內的平均化,則連左派的鼻祖馬克思也承認它是一個規律。既然如此,中國新左派到底是維護誰的利益,不是很清楚嗎?他們哪裏是社會主義者?他們又哪裏是為了全民族的利益?他們是要資本,但不要任何主義,包括資本主義;因為任何主義對於暴利行為都難免是一種束縛。(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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