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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紐約挨告記
 
公月
 
2000年10月17日發表
 
【人民報訊】從一九八九年六四流血事件發生的那個時候開始,在中國老百姓中就出現了這樣一個願望:要將那些在這場血案中負有罪責的人送上法庭的被告席,讓他們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十一年來在中國,以丁子霖女士爲代表的六四受難者家屬和傷殘者一直沒有停止過這樣的努力。他們要求立法,要求公正調查並公開六四的真相,對犯罪者追究罪責。直至一九九九年,他們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遞交了控訴狀。中國當局對這樣合法合理的要求一直未予理睬。面對延續至今的一黨專政的具體「國情」,考慮到鄧小平、楊尚昆等重要當事人的死去,不少善良的中國人似乎對控告六四罪犯的願望是否能夠實現失去了信心。然而,不久前從美國紐約傳出的一個消息卻讓人有一種幾乎是夢想成真的感覺:前來美國出席聯合國議長會議的現任中國人大委員長的李鵬在紐約挨告了,而且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

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美國聯邦紐約南區法院派出專人投遞「控告李鵬違反人道罪」的傳票,在上午六點半李鵬還未離開華爾道夫飯店時,交到了李鵬的代表人手裏。據了解,接收傳票的人是美國聯邦調查局爲保護李鵬安全而派遣的保鏢,此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接收單據上簽字,以示李鵬收到法院的傳票。此時一位《紐約時報》的記者在現場拍攝了接收傳票的全過程。原告是六四學生領袖及死難者家屬

參與策劃這個法律訴訟行爲的「中國人權」組織當天下午在紐約憲法權利中心(Center for Constitutional Rights)召開了中外記者會,宣佈了這一消息。中國人權的執行主任蕭強在記者會上表示,當他們在早前得知李鵬要來美國參加聯合國議長大會的消息後,就開始着手計劃如何將訴訟狀遞交給李鵬。

這一訴訟案件是八九民運期間的學生領袖,六四鎮壓的受害者周峯鎖、劉剛、熊焱、王丹以自己的名義,六四死難者家屬張立民以他在六四慘案中被槍彈擊中,死於槍傷的妹妹及其本人的名義作爲原告,起訴當時作爲中國總理的李鵬爲被告。訴訟的理由是「任意處死;酷刑和其他殘忍的、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逮捕,反人道罪;對生命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以及和平集會結社權利的侵犯;錯誤地導致他人死亡;錯誤地羈押、攻擊、毆打和故意導致他人精神痛苦」。訴訟文件要求法院組成陪審團審理所有的訴訟事項,請求根據證明結果對原告予以制裁,並判決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合理的律師費和其他正當的賠償。訴訟文件在在李鵬抵美的當天呈交給聯邦紐約南區法院並獲得法院的受理。

原告中的王丹、熊炎、周鋒鎖和張立民出席了記者會,接受了記者們的採訪,表達了自己的意見。王丹在六四後被捕,判刑十一年,一九九八年才獲釋。熊焱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在內蒙古被捕,在監禁期間患重病,仍被強迫工作。周鋒鎖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被捕,在監禁期間受到各種虐待並被流放。他們認爲他們的訴訟行爲不僅代表了受害者自己,實際上也代表了所有在六四事件中慘遭鎮壓的學生和死難者家屬的願望。他們知道李鵬擁有巨大的權力,也知道這個權力對中美關係有着影響,但從憲法中心律師的幫助以及法院同意受理此案中看到了正義的力量。張立民在會上向大家詳細介紹了自己的情況。他的妹妹張向紅是在「六四」事件中遭軍隊殺害的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死時才二十一歲。十一年來,張立民從未停止過爲妹妹呼冤和申請賠償,但都遭到中國政府的拒絕,甚至連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聽到。張立民的妻子、小孩和父母仍然生活在中國,他這樣控告李鵬,勢必會給在國內的親人帶來牽連,但是爲了申張正義,他也在所不惜。王丹在被問及是否害怕國內的親人遭到此次事件的連累時也坦言確實有過一些害怕,但覺得與聲討不義比較起來,這已經算不上什麼了。推動控告李鵬的「中國人權」主席劉青與蕭強表示,尋求國際法的途徑對李鵬進行民事訴訟只是討回公理的第一步,希望將來能在中國法庭對李鵬進行刑事訴訟。

訴訟李鵬的法律依據

人們普遍關心的是在美國土地上對中國官員的訴訟究竟有什麼法律依據,會有什麼實際的效果。鑑於李鵬是中國人大委員長,受理此案的律師是專門從事國際法律研究的「憲法權利中心」。代理這一訴訟案件的是憲法權利中心的三位律師是珍妮弗·格林(Jennife Green)、威廉·古德曼和傑克庫瑪·梅農(Jaykumar Menon)。這一訴訟所依據的是美國聯邦的《酷刑受害人保護法案》公共訴訟第102-256條款,《外國人侵權訴訟法案》第1350條和1331條以及補充管轄權原則。《酷刑受害人保護法案》規定,無論有關酷刑和任意處死事件發生在何處,聯邦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人侵權訴訟法案》規定,聯邦法院「對一個外國人因有關侵權行爲違反國際法或美國參加的條約所提起的任何訴訟」享有管轄權。此外,這一訴訟還根據習慣國際法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鈕倫堡軍事國際法庭規章》、《法定時效對戰爭罪犯和反人道罪不適用公約》、《有關偵查、逮捕、引渡、和懲罰犯有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國際合作原則》,美國普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美國法典》第28冊第1391部分規定,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此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師們指出,按照美國法律,被告一定要在美國的土地上並且收到訴訟狀才可立案,因此李鵬在離開美國之前接獲傳票,就符合了上述規定。如果李鵬不依法在二十天內作出相應答覆,他們會到法院要求按缺席處理審判此案。

紐約「憲法權利中心」,是美國有名的自由派律師團,被視爲美國維護民權最積極的極端組織之一,以往中心接過相當多控訴外國政府官員案子,他們協助控訴的多爲中南美洲右派軍政府的成員,使得不少中南美洲加勒比海的軍政府成員避美國不及。這次協助「中國人權」控訴李鵬,是出自憲法權利中心律師團的獻策。

憲法權利中心所引用的《酷刑受害人保護法案》是一九九二年在美國國會通過的,該法律允許非美國人的個別外籍人士受到殘害時,在美國對加害者提出控訴,不管迫害是否在美國本土發生,特別是外籍的政治犯,受到勞改的良心囚犯,或因宗教信仰而受到監禁的宗教犯,都可以在美國聯邦法院控告加害者。《外國人侵權訴訟法案》則爲非美國人犯下迫害行爲時,提供受害人可以求償的管轄權。律師指出,雖然這兩項法都是美國的國內法,但到了美國土地上的相關外籍人士,就受到這兩項法律的管轄,除非相關人士永遠不來美國,否則就得面對受害人控訴的可能。如果被告拒不出庭,或不加辯解,原告可獲勝訴。

律師表示,李鵬這次參加聯合國世界議長聯會,法律上不是到美國訪問,在聯合國有外交豁免權,但在美國國土上李鵬並沒有任何外交上保護,所以他們可以完成把控訴書送到李鵬個人的控告程序。律師也表示這項起訴是對李鵬個人的控告,不是對北京政府的控訴,這當然可能降低萬一勝訴後取得實質性賠償的機會,但卻可以減少美國政府介入的機會。總之,只要李鵬踏上美國的土地就必須面對這項訴訟。至於美國政府在北京的壓力下會採取何種行動,律師認爲「美國國務院對法院不具任何約束力」。對這一訴訟未來發展的預測

這一案件在法院的編號是6446,中國人權主席劉青認爲這樣的巧合真是天意。但是,這一訴訟的最後結果會是怎樣呢?

看一看中國官方的態度由於這次控告行動十分周密。中國官方始料未及。最初中國駐聯合國副代表沈國放在接受《中國時報》記者採訪時笑着搖頭,說已經知道法院傳票的事,但不宜對外表示意見。在法院傳票送達之後,李鵬依照既定行程的安排與英國、印度、埃及等國議長會面,忙於雙邊會談,然後出訪他國,其本人對於這項指控並未做任何表示。而中國代表團副團長、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呂聰敏則在被媒體問及此事時說,提出控告的這些人「是敵視祖國、背叛人民的一撮人」,對他們到紐約來參加重要的國際會議「存心搗蛋」,表示「我們不予理會,藐視他們。」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孫玉熹稱這是「美國境內一小撮反華分子編造出來的政治鬧劇,完全出於卑鄙的動機。」他表示中國政府已經嚴正說明,要求美國當局撤銷有關案件。

「中國人權」和原告們認爲,他們掌握和提供給法院「六四屠殺」的充足證據,對訴訟充滿信心。李鵬不是國家元首和外交官,所以也不具備自動赦免權。當然,他們也預期到中國和美國政府會對此案不遺餘力加以阻擾。但根據國際法,任何政府無權插手此類訴訟案,如果美國政府敢於從中扮演角色,要吃官司的就是美國政府。

「憲法權利中心」的律師們指出,憲法權利中心以往曾經成功起訴過迫害人權的外國當權者,包括阿根廷軍事政權的將軍、海地獨裁者阿瑞及屠殺東帝汶人的印尼將軍波加坦。也曾將危地馬拉、阿根廷、印尼、菲律賓等國政要推上審判臺,李鵬的案件與上述案子無多大差別,應該會有一個結果。

「憲法權利中心」最近一起案例是一九九三年對波士尼亞的塞爾維亞族領袖卡拉迪茨提出民事訴訟,其緣起經過和李鵬的案子諸多相似。一九九三年二月,卡拉迪茨參加聯合國開會期間,在下榻的中城希爾頓飯店收到一份民事訴訟的起訴書,由「憲法權利中心」的民權律師代表死難於塞爾維亞族蹂躪的民衆提出,這個案子一拖就是七年,終於訂在今年九月十一日要開庭審理。在過去的七年裏,卡拉迪茨的國際聲譽被官司搞得灰頭土臉,他聘請律師到美國的聯邦法院辯護,以卡拉迪茨參加聯合國會議享有外交豁免權爲理由,企圖取消這場民事官司,但這個理由被聯邦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連續駁回。「憲法權利中心」的民權律師表示,這是在美國建立的司法先例,也阻擋了李鵬可能用外交豁免權來撤銷告訴的退路。從九三年以來,卡拉迪茨從來沒再踏上過美國土地一次。

也有人認爲控告李鵬的訴訟是象徵意義大過實質意議。因爲即使法院源判決李鵬賠償,但李鵬並沒有象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那樣擁有上億資產,如果要凍結其外國銀行資產,對李鵬也沒有實際影響。有可能的發展是原告對官司視若無睹,不予理睬;但律師認爲民事官司不會不了了之;也有人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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