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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偏袒 堅持錯判 5年8審 兩兇犯仍逍遙法外
64歲的康政英家住湖南省衡東縣甘溪鎮棗園村二組,與眭田英比鄰而居。1989年10月5日,兩家曾爲坪上曬穀一事發生糾紛,康政英及小女被打傷。次年中秋節,眭田英丈夫劉水徠又無故帶領家人將康家豬肉拿走,並將康政英第二次打傷。1994年6月1日,康政英途經劉家屋邊時,眭田英及女兒劉銀平操起一根茶樹棒子將康政英打得頭破血流,躺在地上不醒人事。 忍無可忍的康政英一紙訴狀遞進法院,欲將兇手繩之以法,沒想到反使自己陷入了一個馬拉松式的訴訟中。 衡東縣法院受理此案後,於1995年10月以證據不足爲由作出(1995)第97號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 有法醫的輕傷鑑定和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詞,怎會證據不足?百思不得其解的康政英立即向衡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其女丁水麗懷疑獨任審理的衡東縣法院刑事庭庭長張忠龍在案件調查中有多處違法:一是隻身一人取證;二是要求原告提供調查取證費用;三是與被告人一家過從甚密,其判案公正性令人懷疑。 對此,張忠龍稱:隻身下鄉是因爲法院人手不夠;所花費用是丁「主動提供」,並交丁的朋友吳某管理。他願以黨性擔保,絕無與被告人家有什麼「貓兒膩」。 他還說,一審時,康家爲求勝訴,假造了惟一的一份證人證詞。經他了解,其實該證人韓某根本不存在。可9月15日,記者前往衡東棗園採訪時,卻找到了韓某的侄女韓青。而吳某也證實當日500元錢確實是張收的,根本沒經他手。 康的上訴得到了衡陽市中院的支持。1996年3月26日,該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衡東縣法院的刑事裁定,發回重審。 喜出望外的康政英以爲案件自此可以有一個公正的說法,然而,半年之後,衡東縣法院再度駁回起訴,理由仍是證據不足。 康政英憤而繼續上訴。 1997年3月4日,衡陽市中院第二次審結此案,仍是撤銷衡東縣法院的刑事裁定,再度發回重審。 面對兩級法院間你來我往的拉鋸式審判,康政英不知所措。此時,形勢突然逆轉。該案兩名證人先後翻供。庭審後第三天,康家茶山20多株茶樹被人縱火燒燬。此後不久,衡東縣法院作出(1998)第20號刑事裁定,第三次駁回康的起訴。 眼見官司要輸,康政英的女兒丁水麗急中生智,採用暗訪的辦法,將錄音機藏於包中,暗中錄下證人翻供的真實緣由,送交衡陽市中院,第三次提起上訴。 這一新情況引起了市中院的高度重視。法官採用傳喚證人和下鄉調查的方法三次詢問了翻供的證人,並作出(1998)第45號刑事裁定,第三次撤銷衡東縣法院的刑事裁定,發回重審;同時特附函衡東縣法院,指出:按刑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已開庭審理的案件,如證據不足應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你院以裁定形式駁回康政英起訴,違反法律規定;此案證人翻供,本院查實爲被告親人威脅所致,望你院在覈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這一決定一出,衡東縣法院無人再願接管此案。百般無奈之下,1999年3月21日,康政英在衡陽市人大開會期間,攔住市委書記的車,要求公正審判此案,引起了衡陽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視,多次發函督辦此案。 1999年4月,衡東法院終於作出了(1999)第58號刑事判決書,判眭田英犯故意傷害罪,處管制6個月;其女劉銀平犯故意傷害罪,免於刑事處罰;二犯賠償康政英經濟損失2690.1元。 對此判決,康政英依然不服,第四次向衡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1999年7月20日,衡陽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衡東縣法院(1999)第58號刑事判決中對眭田英、劉銀平的定罪部分和民事賠償部分,撤銷對兩人的量刑部分,改判兩人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雖有結果,可執行卻沒有了消息。康家向法院交了執行費,要求強制執行,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兩兇犯仍逍遙法外。衡東縣法院方面對此的解釋是兇犯藏匿無蹤,難以抓人。但9月11日記者在知情人的帶領下,非常容易地找到了眭田英,並進行了採訪。 對記者提出的質疑,衡東縣法院郭副院長辯稱,眭田英平日瘋顛,像精神病患者;加之地處荒野,執行難度很大。然而,衡東縣法院此案第四任審判長羅明根法官卻指出,眭的病情沒有任何鑑定,「精神病」一說難以成立。 衡陽市中院一位審判長則直言不諱,此案久拖不決,衡東縣法院明顯袒護被告人是重要因素。衡陽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尹文友認爲,康一案歷經5年8審,執行仍打白條,反映了衡東一些法官依法判案存在問題。「法官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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