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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舉報江澤民
 
【人民報訊】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現向您們舉報如下情況:

1999年10月25日,國家主席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說:「『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據不完全統計,因練『法輪功』致死的達一千四百多人,許多修煉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釀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練習『法輪功』的絕大多數人都是以爲可以健身強體,對『法輪功』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的非法活動並不了解。所以,當他們了解了『法輪功』反社會、反科學、反人類的真相,都立即與『法輪功』劃清了界線。當今世界,雖然科技文化已很發達,但危害公衆身心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邪教組織卻時有出現,如美國的『大衛教派』、『人民聖殿教』、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歐洲的『太陽聖殿教』等,其原因是相當複雜的。對於這些邪教組織危害社會和人民的活動,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聽之任之。這也說明,物質文明愈發展,愈要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

上述言論純屬誣衊和誹謗。下面就以上所言分段進行說明。

1、 國家主席江澤民說「『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一言違背了社會事實及違反了《憲法》所規定的國家主席的行爲規範。

首先,這段話違背了社會事實。

1992年法輪功傳出,其不同於一般氣功,要求煉功人不僅是煉動作,還要重德,修煉心性。學煉者按要求去做的,健身效果極爲顯著,因此,國內外學煉人數迅速增加。在不到7年的時間裏,學煉人數達一億餘人。由於法輪功不是僅以鍛鍊身體爲目的,而是修煉,提高心性,提高思想境界,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所以,凡有法輪功學員之處,周圍的人們都知道他們是重心性、重德的好人,是真正按「真、善、忍」的要求做人的,這也正是法輪大法得以弘傳的原因所在。而國際社會公認的「邪教」,是與黑社會、恐怖組織齊名的,其成員有槍支等暴力器械,對內、對外都採用武力或血腥屠殺等方式來維護他們的利益,而且對內教規森嚴,對外活動保密,其成員不在特殊情況下不公開向社會承認教徒身份。他們的行爲後果是違背社會道德、損人利己、危害社會和他人的。法輪大法作爲中國乃至世界的傳統文化——修煉的一個法門,要求學員按「真、善、忍」去衡量自己,與人爲善、守德、不殺生,放下一切貪慾之心等,都是與古人的修佛、修道相似的,是高德大法,是修煉傳統文化的弘揚,與「邪教」有着天壤之別。所以說江某所言是違背事實的。

其次,這段話違反了《憲法》中規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行爲規範。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就是說國家主席的積極作爲必須在全國人民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決定」前提下而依「決定」而爲,尤其是,對於涉及了國家、人民權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正式「決定」,而國家主席的職務行爲是發佈「決定」。即使是在中國以往發動的「打倒……」之類的運動(正確與否不論),通常的慣例也是有一個「關於……的決議」出臺,以示掀起運動的合法性,卻從未見過象這裏以「訪談」的形式宣佈對涉及國際範圍人士的羣衆活動給予定性的,且開始帶領中國警方對法輪功進行大規模的拘禁、勞教、判刑等侵犯人權活動。這是嚴重的違憲行爲。江某的這種「訪談」性的、不正規的、個人意向性的表達方式還發生在國外,正說明在中國確立如此意向,不會有按正式決定出臺的機會,同時還說明,江某的這一意向所指的人員範圍絕不僅僅指中國的法輪功羣衆。所以才選擇了這樣一個機會使他的個人意向得以面世。

2、 江某言「據不完全統計,因練『法輪功』致死的達一千四百多人,許多煉功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釀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在鎮壓法輪功運動開始之時,各地公安、新聞媒體的一個強大重任就是迫使法輪功學員進行揭批,他們軟硬兼施,公安的各種刑具實在解決不了問題的情況下,就用學位、親人、朋友的利益損害或株連等方法達到取得假新聞的目的,所以有數以千萬計的大法學員都受到過如此糾纏,以至暴力取證。然而除電視反反覆覆播出的那幾例外,再沒有其餘的了。而在播出的那些人中,有的在強壓過去之後,又反過來重新表態,表示堅決修煉法輪功。然而,江某提到的「一千四百多人」,卻提供不出這些人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死亡時間、死因記載等等詳實的自然狀況資料,甚至連死者的大致地區來源都不能公佈出來,更談不上對涉及生命的事件經過司法部門進行調查取證、鑑定、法庭質證等嚴格的法律定性程序了。所以後面的「許多修煉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釀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就更言無實據了,只是故弄聳人聽聞而已。而今,爲了達到他們破壞法輪大法修煉的目的,法輪大法學員中近五萬人被非法拘禁、勞教、判刑,致殘、致死者都已出現,還有數以千萬計的人被開除公職、撤職,開除黨籍、團籍、學籍,被逼辭崗、長期受監視,如此大面積的家庭被破壞,人權和法律被踐踏已盡,給社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這些「社會後果」是不是應由江某來負責?

3、 江某言「練習『法輪功』的絕大多數人都是以爲可以健身強體,對『法輪功』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的非法活動並不了解。所以,當他們了解『法輪功』反社會、反人類、反科學的真相,都立即與『法輪功』劃清界限。」法輪功可以強身健體,但法輪功的立意是修煉。修煉是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國的高山、大川、名城,到處都有寺廟等文化古蹟,是中國古文化遺產中佔絕大多數的文化現象。中國在世界有「神州」之稱,歷代皇帝都建塔修廟,崇尚修煉,所以在中國這個歷史悠久的古老民族中有相當多的人對修煉是相信的。雖然經歷了「文化大革命」,但對修煉歷史源遠流長的中國,在民間還是存在一些修煉及與修煉有關的現象,人們依然相信修煉。法輪功是修煉的上乘功法,一經傳出,倍受人民喜愛。百姓親傳親、友傳友,不到七年時間,修煉人數達億人。修煉的人身體好了,但身體好的前提是道德回升了,同化了宇宙「真、善、忍」特性。李洪志老師在《轉法輪》的開始就講到法輪大法是「修煉」,要求學功的人要放下「治病」、「求功能」之心。法輪大法「至簡至易」,通俗易懂,對社會進步及科學發展有良好的促進作用,所以修煉的人中有不同的文化階層。法輪大法講述的科學遠遠超出了人類現有的科學,就象我們的科技目前主要是對地球物質的探測,而法輪大法使人們的思維不侷限於地球,站在宇宙廣大空間來看地球,地球只不過是龐大宇宙中的一顆小行星,它上面的真理、科學僅是地球範圍內的人類的論述,而宇宙中有高於人類的智慧生命的存在,就有高於地球人類的科學、真理。僅以駕駛飛碟來地球的外星人比較人類的科學,人類目前尚不知地球之外哪個星球上有生命,而這些外星人卻能到地球來「巡視」。人類對這些生命來源於太陽系、銀河系等以至更大的、更遠大宇宙範圍,這些生命是否來自於一個星球,都是難以判斷的。而對於地球本身的認識也是有侷限的。比如,地球在自轉、公轉,它的動力來自哪裏,它的運行軌跡是如何設定的。那麼,對於宇宙大時空的論述不就超出了地球與真理了嗎?這些不但不是「反社會、反科學、反人類」,而恰恰是對社會、科學、人類的進步有積極的意義。

法輪大法學員的親友們都知道法輪功號召人們如何做好人,然而,當有些人發現自己的號召力遠遠低於法輪大法的感召力時,就產生了惶恐。他不去想一想爲什麼人們喜歡「真、善、忍」,而不喜歡虛假。所以,雖然大法很好,卻沒有自信心,而不擇手段地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破壞,手段用盡而不及,只好對本人強壓,對他人株連,故意製造法輪大法學員與其他社會成員的界線。可是,真理是無界可擋的,所以從警察局到街道辦事處、從單位到家庭,這些被拉進來阻擋修煉的人,他們擔心的不是法輪大法會對他們有損害,而是強壓者會以此爲藉口而對他們進行損害。所以,他們對法輪功學員公開講他們所害怕的是強權可能給他們帶來的後果。可見,這條「劃清了界線」的線是真正劃在法輪功學員與人民之間了,還是劃在強權者與人民之間了。因而,給政府形象造成巨大損失。

4.國家主席江某言:「當今世界,雖然科技文化已很發達,但危害公衆身心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邪教組織卻時有出現,如美國的『大衛教派』、『人民聖殿教』,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歐洲的『太陽聖殿教』等,其原因是相當複雜的。對於這些邪教組織危害社會和人民的活動,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聽之任之,這也說明,物質文明愈發展,愈要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在竭盡全力敗壞法輪功的聲譽的行動中,除製造假新聞外,就是藉助外國正在清理的幾種「邪教」來給鎮壓法輪功的行動塗色。但是這種外在的塗抹是經不住檢驗的,所以真正的實質就暴露出來了。在美國、歐洲依法清理本土「邪教」的同時,卻給法輪大法修煉以合法註冊、登記,提供活動場所,鼓勵國民修煉法輪功,有的國家還給李洪志老師以嘉獎,這一點不正好說明了在這些科技發達的國家對是非的判斷是更明晰的嗎?

以上表明,江某的嚴重失實的言論,在世界上給中國造成的將是如何影響,從而把中國在國際舞臺上推到了多麼難堪的境地。在國內造成以公安爲主,以街道、單位、家庭爲輔的大混亂、大恐慌。致使司法機關製造大量冤案,直至大法學員被致殘、致死。所以看出江某的所爲是以權抗法、以權壓法,使司法機構執法犯法,冤案累累的江某的行爲嚴重觸犯了我國法律的如下規定:

1. 江某違反了我國《憲法》第五條之第一、三、四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江某不維護國法統一和尊嚴,爲自己開創特權。在沒有國家機構對法輪功定性的文件下,而以國家主席身份在海外媒體上對涉及數以億計的法輪功修煉給予定性爲「邪教」,是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爲,是將自己的行爲置於憲法規範之外,違背了社會公德,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應有的權限。

2. 江某的行爲違反了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3.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中國社會現實中,公民除有信仰宗教的以外,還有信仰「共產主義」等信仰,那麼就是說《憲法》第三十六條的立法實質意義保護的是信仰自由權。我們參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序言》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後面,在第三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序言》及第三十四條有與上完全相同的規定,那麼就足以說明《憲法》所保護的是公民的「信仰自由」,而不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僅有「宗教信仰權」,而是信仰自由權。

那麼江某的行爲不僅侵犯了法輪大法學員的信仰權,而且對信仰法輪大法的人以「邪教」之詞加以侮辱、誹謗,因此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江某的領導下,在中國因此而掀起了對法輪大法修煉的圍剿、迫害狂潮。全國上下對數千萬法輪大法學員進行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勞教、非法判刑,直至致人死亡。而且對法輪大法學員反映事實真相的上訪信給以郵路查封、撕毀。製造誣陷法輪大法的假新聞、假證據時,用酷刑折磨大法學員給予承認;對造成致死的,說被逼致死,活活打死的學員是自殺或稱疾病突發。有的學員因還煉功被撤行政職、開除工職、被逼辭崗,開除黨籍、政籍等處分,剝奪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

江某的所作所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經構成了犯罪,而且符合《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爲故意犯罪。江某涉嫌及涉嫌領導犯罪有:

a) 超越職權範圍,破壞《憲法》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破壞國家形象,有損國家利益,侵犯公民權益,濫用主席權力,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b) 將跨世界範圍的一億餘人蔘加的法輪大法修煉活動稱爲「邪教」,並主張不許再修煉。其在國內掀起的對法輪大法修煉進行鎮壓、圍剿的狂潮,嚴重地踐踏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在世界造成重大影響,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損失,其行爲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關於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c) 在海外接受媒體採訪之際,對法輪功以虛假不實之詞加以詆譭,製造國際輿論,以掩人耳目,達到將法輪功誣陷爲「邪教」的目的,爲其鎮壓法輪大法修煉找藉口,其行爲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關於侮辱罪、誹謗罪的規定,構成了侮辱、誹謗罪。

d) 利用職務之便,個人給法輪功定性之後,就開始動用權力,對法輪大法學員展開全國性地大圍剿,動用司法機構對學員進行抓、打、判,以「邪教」定罪,所以,其對全國迫害法輪大法修煉的所有罪案起到了領導作用。其具體領導的犯罪有如下種類:

(1) 非法拘禁罪;
(2) 非法搜查罪;
(3) 刑訊逼供罪;
(4) 暴力取證罪;
(5) 僞證罪;
(6) 妨害作證罪;
(7) 打擊報復證人罪;
(8) 誣告陷害罪;
(9) 報復陷害罪;
(10) 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
(11) 過失致人死亡罪;
(12) 故意殺人罪;
(13) 徇私枉法罪;
(14) 侵犯通信自由罪;
(15)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

鑑於以上原因,根據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查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標準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謹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敬希全國人大及最高檢的領導以人民命運、國法尊嚴、國家前途爲重,規勸、阻止江某懸崖勒馬,或採取適當法律方法阻止其行爲,以挽救其越走越遠,悔之晚已。

舉報人:大陸法輪功弟子
2000年7月1日

(注:了解法輪功學員部分受迫害情況,可查明慧網,網址:http://www.minghui.cc)
1) 「法輪功——真實的故事」
http://www.minghui.ca/gb/000/feb/23/truth-packageb.html
2) 「承受無名苦難呼喚正義良知——法輪功的和平歷程」
http://www.minghui.ca/gb/0001/jun/10/package_flgs-way_chb.html
後附:死亡人名單(22人)
--轉自明慧網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28/368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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